工程项目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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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甲方工程部审核落实的项目工程管理内部承包责任人(以下简称“乙方”)二、合同内容1.进场前准备- 乙方应对施工图纸及预算书进行审核,了解所有施工环节,做好现场技术交底记录,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表。- 如发现图纸与现场情况不符或图纸标识有误,应事先报告给项目部,重新确定设计方案后再进行施工。- 乙方不得私自与业主商定改变施工内容和方法,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施工过程管理- 乙方进场前必须经项目部及质监人员检验工序施工情况,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发现上道工序存在质量问题,必须等待整改完毕或确定整改方案后再办

2、理移交手续,并重新调整乙方的进场时间和完工时间。- 影响施工质量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 .材料管理责任- 乙方应提前安排好材料用料计划,并以详细清单形式上报给项目部。- 如不及时上报或尺寸差错影响工期和造成材料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 甲方保证材料按时送到,乙方应及时验收并签字认可。如发现质量问题,应要求调换。- 小五金、配件、辅材等小宗材料,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材料员的要求,有义务将材料搬运上楼。- 如发生材料质量问题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除承担全部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所有设备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4 .施工质量责任- 本项目施

3、工质量要求达到优良等级,在保修期内必须保证保修。-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和公司标准进行规范施工操作。- 若因违反规定导致甲方被处罚,由乙方在内部核算时承担,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即使离开甲方公司,甲方仍有权对其追偿。三、其他约定- 材料控制单由甲乙双方共同制作或由甲方制作后由乙方签字认可。- 如乙方因停工待料导致误工,甲方应按每人每天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乙方施工过程中若未按质量标准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期间的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各项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返工引起逾期完工,按本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六、乙方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乙方

4、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落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如有人身安全、伤亡、消防、偷盗等事故发生,在内部核算上,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施工中一切实用工具(含钻头、铅笔、漆刷、刀片、批刀、毛巾等)由乙方自理。七、乙方资金目标管理责任:乙方应在此指标内合理控制使用,工程经费以此指标为最高额度,无特殊情况超标由乙方自行承担。指标内资金结余部分按公司分配政策进行分配。资金由公司财务根据资金发放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及时予以发放支付(详见附合费用支付单)。因乙方管理、施工质量或进度等原因造成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发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自行支付所有费用。八、装饰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将规范填写的施工日记及各

5、种现场填写的,表格等资料上交甲方公司,并配合做好与业主的结算工作。凡不交者或不真实填写者,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九、获得业主、监理方及甲方优良工程评定的项目或因丙方优良表现获得客户好评并使甲方承接到客户介绍新的工程业务等情况,甲方根据丙方表现给予不同程度奖励。十、乙方在按图施工正确的情况下,如甲方或业主要求整改,必须由甲方出具工程联系单给乙方,注明整改方案,因工程整改而导致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甲方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个工时元,但增加的工作量应由甲方负责人签字审核予以认可。十一、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甲、乙双方终止内部承包,乙方应配合作好项目的人、财、物、料、图纸等的交接工作。乙方不配合交接或

6、拒绝交接,甲方有权对乙方不予结算给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十二、违约条款: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除要补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1 .以甲方名义在外私自承接装修工程者支付违约金元。2 .没有签署工程变更联系单,私自给业主增添工程分项或工程量或改变施工内容的,支付违约金元。3 .乙方无故克扣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违约金元4 .不经甲方公司工程部同意,擅自停工者,每天支付违约金元;5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执行质检人员整改意见或整改通知单内容的,支付违约金元;6 ,拒绝执行工程部质检人员对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各项及总体验收质检意见的,支付违约金元;7

7、 .乙方收取业主好处或擅自接受业主宴请吃饭等情况的,支付违约金元。十三、乙方已仔细阅读本承包责任合同及合同附件(开工通知书、综合人工费用计算方法、费用支付方法、施工管理标准等),无任何异议并签字认可。十四、本责任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后生效,工程保修期满后自行失效。甲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乙方:项目施工管理内部承包责任人:责任人身份证号码:责任人电话: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保障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甲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均由甲方工程部审核落实项目工程管理内

8、部承包责任人(以下简称乙方),乙方自愿签订本施工管理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保证严格遵守并执行所有内容,承担各项责任。一、进场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及预算书进行审核,弄清所有施工环节点,做好现场技术交底记录,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表。若发现图纸与现场情况不符或图纸标识有误而无法施工时,应事先报告给项目部,重新确定设计方案后再进行施工。如乙方不按照图纸施工或私自与业主商定改变施工内容和方法,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项目经理聘用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分代表人:地址:乙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住址:甲方聘用乙方为建筑施工地现场项目经理,为确保建筑工程目标的顺利实施,明确责任,双方签约

9、如下:一、工作范围:乙方在甲方授权负责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并有义务配合甲方竞争相应的工程项目,甲方可根据工程需要调配乙方的施工项目,二、工程期限:以甲方与建筑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期限为准,聘用工作期限为一年,当工期超过一年时,本合同自动顺延至工程完工,超过聘用期限的薪酬按月平均工资乘以超过聘用期限的月数予以计算,或者双方对超过聘用期限的工资另签协议。三、工作要求:建筑工程的工程合格率、工程优秀率以甲方与建筑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为准。重大伤亡事故为零。四、工作形式:1.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与建筑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为依据,由乙方负责该项目工程的全部施工生产管理事宜。乙方无权向建筑单位提款及

10、改变资金去向。乙方无权代表甲方购材料。2.乙方的工资计算、发放:乙方实行年薪制,年薪为万元人民币,工资的发放时间是与建筑单位签订的合同履行结束后。五、风险抵押金:介于甲、乙双方系有亲属关系的中间人介绍,甲方对乙方比较信赖,甲方不要求乙方直接缴纳风险抵押金,而是从工资中扣除万元作为风险抵押金,合同终止时,如不发生违约事项,本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六、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要向乙方传达贯彻工程施工地的政策、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施工队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证经营者合法权益,支持乙方依法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2)按规定交齐平帐票据后由甲方为乙方开据发

11、货票。3)设工程监督员参加乙方项目工程和施工生产的决策,并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4)督促检查乙方执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情况。5)甲方各部门要积极为乙方施工生产服务。乙方对甲方人员的推、拖、卡、要行为乙方有权予以抵制并向总经理报告。2 .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为确保工程项目工期从到如期竣工各计划明细(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用料计划、质量计划、安全目标)报公司及在办公室上墙;2)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目标达到无隐患(随检随查,人身安全,电源设备,防火安全,高空作业)确保生产安全,人身安全事故控制值为零;3)确保对内与公司领导、对外与各有关单位沟通及时到位(“及时”是第一时间,“沟通到位

12、”是重在解决问题);4)确保工程项目现场文明施工(不随地乱扔杂物、乱堆乱放,做到工完场清)树立公司形象;5)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增项增量及技术变更、签证,要及时收集、整理并向公司汇报。施工前,签证最迟时间不允许超过3天,超过3天视为工作不到位,在工程结束后要按其程度扣工资的10%;6)现场施工合理用料,减少用料损失率,根据使用材料不同,材料损耗率控制在2%5%,超出部分由项目经理负责;7)因项目经理个人失误和人为虚假论证造成的损失,项目经理负连带责任。七、奖惩规定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施工,有创新或具有示范效应,视具体情况或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项目经理奖励元;2对超额完成计划,增加公司经济

13、收益的项目经理,给予奖励元人民币;3、由于自身管理等原因,被建设单位投诉一次,给予项目经理元的处罚;4、出现的突发事件,项目经理未能及时果断处理,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因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严重损害企业信誉度或造成企业巨大经济损失的,将给予项目经理元人民币的处罚;八、违约责任。违约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一方赔偿另一方。双方都有责任的,各自责任范围内的承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约甲方可以扣取风险抵押金、责令乙方整顿、停工直至解除合同。九、争议的解决1)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2)可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

14、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上一、本合同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十二、其它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与建筑单位的合同由甲方保存。乙方可留复印件以备查阅。甲方:乙方: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日期:日期: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监理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发包方)与(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 .“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2 .“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

15、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5 .“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6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7 .“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8 .“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9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10 .“本

16、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11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12 .“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13 .“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14 .“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第三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17、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第四条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及特性:4 .工程总投资:,静态:,动态:5 .工程总工期: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年月B至年月Ho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第五条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二、监理合同书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合同条款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六、监

18、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第六条通知与联系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第七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1 .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2 .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3 .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4 .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

19、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5 .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6 .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第八条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1 .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2 .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

20、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3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4 .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5 .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6 .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

21、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7 .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8 .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9 .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10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

22、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11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2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13 .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14 .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第九条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1 .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

23、境和外部条件。2 .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3 .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4 .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5 .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

24、中明确。6 .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7 .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8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9 .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条监理方的权利1 .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2 .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3 .

25、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4 .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5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6 .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7 .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8 .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9 .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10 .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

26、。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11 .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12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13 .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14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15 .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16 .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第十一条发包方的权利1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

27、检查。2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3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4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5 .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6 .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O第十二条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

28、报酬的规定进行。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 .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2 .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3 .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4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

29、款中具体约定。第十四条合理化建议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第十五条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第十六条特殊条款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1 .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

30、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2 .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3 .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4 .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5 .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6 .发包

31、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7 .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8 .违约金(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元;(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元;(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9 .奖罚(1)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元范围内,罚金在元限度之内;(2)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第十七条声明及保证一、发包方:1

32、 .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 .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 .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监理方:1 .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 .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己办妥并合法有效。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

33、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 .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八条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九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

34、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通知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o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

35、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发包方(盖章):监理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一月日年一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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