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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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重庆市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机制与流程,规范、高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避赖口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预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报告及时、快速处置、分级响应、平急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准确、全

2、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序高效开展医疗应急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第二章体系建设第五条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本地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医疗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案体系。根据形势变化、预案实施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动态调整或及时修订。第六条全市建立市一区域一区县三级应急救治体系。

3、中心城区的市级医疗机构为批量伤员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承担渝西、渝东北、渝东南区域内批量伤员集中救治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辖区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能力建设,承担区域内应急救治工作;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辖区批量伤员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批量伤员救治水平。第七条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灾害事故、传染病疫情、中毒、核辐射等不同类别的紧急医学救援组建多专业、多层级的医疗应急队伍和专门的心理救援队伍,构建梯次化响应的医疗应急救援力量,并加强队伍装备建设和日常训练演练,切实提升队伍快速反应、现场处置和自我保障的能力和水平。第八条全市建立市级一区域一区县一机构突发

4、事件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体系。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本级医疗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结合全市医疗应急基本物资储备标准和辖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医疗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确保急救药品器棍口防护物资储量充足,满足本地较大及以下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需要。第九条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应纳入院前急救网络,承担院前急救彳壬务。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院前急救工作规范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工作;转运患者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院前急救质量控制标准,对辖区院前急救工作质量开展督导。第十条

5、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陆水空立体救援体系建设,完善联合救援机制,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快速机动、现场救援、伤员后送、物资投放等能力。第三章能力建设第十一条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级医疗应急队伍的装备建设方案,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逐步配齐配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医疗应急装备;做好大型装备车辆和各类应急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第十二条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应急队伍和队员年度训练、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队员基础体能和专业技能训练、实战化演练,重点加强医疗应急专业技术人员野外生存、人装结合训练,提升队员应对重

6、大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第十三条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应急培训工作,包括制订和组织实施培训I规戈I1.开展绩效评估。坚持预防为主、平急结合、突出重点、学以致用”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远程教育等先进手段,辅以情景模拟、案例分析等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一)组织实施。依据分级管理、逐级培训的原则,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师资和技术骨干的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和重点提高相结合,现场处置培训与理论培训相结合,区县交流与市外培训相结合。(二)培训对象和主要内容:1.医疗应急管理干部培训I。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和公共安全意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预案和工作制度,提

7、高医疗应急常态化管理水平、组织协调和指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2 .医疗应急专业队伍培训|。重点掌握医疗应急预案、技术规范和标准,精通医疗应急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现场处置能力。以重点突发急性传染病、中毒、核和辐射损伤、各类重大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医疗应急工作相关专业知识、理论、技能和应急处理流程、救治方法、安全防护为重点内容。3 .医务人员培训I。重点掌握应急预案以及重点急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核和辐射损伤等诊断治疗技术和安全防护技能,熟练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中伤病员的急救处理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现场处置、医疗救援及与疾控机构协同处置能力。4 .相关部门

8、医疗应急管理干部培训|。重点掌握国家医疗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以及国际卫生条例等,熟悉本部门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置职责,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标准和程序、应急措施、事后恢复重建以及能力评估等。5 .社会公众培训。重点是掌握医疗应急救援及自救互救、个人防护的技能以及协助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医疗应急处置的能力。第四章应急准备第十四条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段医疗应急队伍和专家备勤制度,明确备勤人员、装备和物资,细化备勤要求,严格备勤纪律,完善备勤队伍、医疗专家的调派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效率?口处置成效。第十五条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机

9、制,及时通报、发布预警信息和风险提示,健全医疗应急准备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机构和医疗应急队伍应急准备职责彳王务。预警级别及其响应措施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执行。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针对灾害灾难、传染病疫情、中毒、核辐射等不同类别的紧急医学救援,制定完善院内批量伤员收治方案和针对不同规模、不同响应时间的应急床位腾空或扩展方案,完善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医疗资源紧急动员机制,落实工作人员、设施设备和后勤保障等各项资源储备,实现各项资源快速启用。第五章信息报送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相关信息的获取途径包括:(一)各区县、各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重

10、视发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作用。相关医疗机构获悉事发地人员伤亡情况后,应第一时间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信息。(二)新闻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信息、社会公众报告、其他部门通报和上级部门反馈等。建立健全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共享突发事件信息。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提高信息报告人员素质,提升信息时效和质量,力争第一时间获取有效信息,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赢得宝贵时间。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属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

11、测机构等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要求向属地人民政府和(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获得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现场医疗应急处置,同时进行信息报告;接到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事件的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重大事件及以上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如尚未达到突发事件标准,应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事态变化。第二十条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

12、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或发现时间、地点、事件类型、已造成人员伤亡情况、伤病员检伤分类、初步诊断;调派医务人员、救护车、医疗应急队伍和区专家等医疗资源情况;卫生健康系统受损情况、拟进一步采取的医疗应急措施以及请求支援事项。续报应包括已实施的救治策略和方案、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并及时更新伤病员救援、医疗救治和病情转归进展等。终报应包括伤病员死亡情况、治愈情况等,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后,伤病员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由专人对接各救治医疗机构,实时掌握伤病员救治情况,与市卫生健康委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做到每日报告。第二十一条建立倒查追究制度

13、。加强检查指导,努力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坚决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各地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评I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医疗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第六章应急处置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置遵循分级分类、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应急响应,在属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协同,完善应急力量,快速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开展医疗救援。第二十三条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现场医疗救治需

14、求,按照预案要求制订医疗救援方案,统一指挥调动医疗资源,迅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开展现场救治、合理转运,分级分类开展救治,传染病、危险化学品、核辐射事件的伤病员应及时转运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统筹组织全市医疗资源,开展现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派出相关领域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调派医疗应急队伍予以支援。相邻区县应当做好本地医疗应急队伍支援准备工作,随时接受调派。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伤病员进行初次检伤分类、持续评估,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进行分类,标记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

15、脚踝等明显部位,以便按照类别开展处置。危重症患者标红色标,应第一优先处置、转送;重症患者标黄色标,第二优先处置、转送;轻症患者标绿色标,可第三优先处置、转送;死亡者标黑色标。第二十五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最快到达原则将伤病员迅速转送至具备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应急救援中,应综合考虑伤病员情况、地理环境、医疗救治条件和能力等因素,科学选择转运方式和收治医院。需要远距离转运的,协调公安、民航、应急管理、铁路、交通等部门协助解决医疗救援有关交通事宜。伤病员现场救治的医疗文书要与接纳后送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做好交接。第二十六条伤病员救治应按照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伤病员、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

16、首选收治在医疗救治能力和综合水平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成立医疗救治工作组,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筹资源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根据分级分层分类救治的原则,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伤病员病情进行评估,重症患者应按照“一人一策原则进行救治,必要时开展多学科会诊和远程会诊,保证救治质量。同时,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相关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公众的心理援助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伤病员集中收治工作完成、批量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结束集中收治工作后,对医疗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作建议。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所致伤病员救治情况(含

17、伤病员姓名、性别、年龄、入院诊断、救治情况、病情等),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第七章应急保障第二十八条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应当加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投入力度,积极争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充分依靠共建共享、联合资助、公益捐助等方式多方筹资。第二十九条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综合实力强的医疗机构加强紧急医学救援基地、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核辐射救治基地的建设,提高大规模收治各类伤病员能力和医疗应急演训I、科研、物资储备能力。第三十条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依托数字化平台,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18、、分析研判、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协同配合、救援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第三十一条加强医疗应急科普宣教,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大众媒体,及时将宣传信息传递到有关目标人群,将切合实际的有关自救互救等知识反复向公众宣传,通过开展医疗应急科普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倡导卫生行为,群策、群防、群控,提高公众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意识和能力。第三十二条加强医疗应急科技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相关的科学研究,探索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加强医疗应急工作的法制、体制、机制和预案建设的相关政策研究,应急指挥平台的开发应用,现场应急处置相关技术,应急能力评估,社会经济评价,队伍装备标准,应急物资储备,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和实验室诊断方法等医疗应急科研成果的综合评价和推广应用工作。第三十三条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补助,为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夕物害保险。第三十四条对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工作消极、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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