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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仪器器具报停、报废管理制度1、对暂时不用或备用的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计量员填写“计量设备停用申请单”,到计量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的计量器具应隔离存放。2、停用的计量器具如须再度使用,必须向计量管理部门申请,且填写“计量设备启用申请单”,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3、在用计量器具有损坏和不准确、一时无法修复的由使用部门计量员到计量管理部门办理报停手续、贴上停用标志。4、经检定不合格和维修后仍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申请,经专职计量员审核,报科主任、院长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5、报废的计量器具,必须搬离使用现场,大型设备暂时不能搬离现场的应贴上红色“停用”标志。6、报停、报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