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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考勤请假制度为了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对本院的考勤与各种请假、休假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考勤上班时间必须在岗(外出人员除外),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如有发生,除绩效考核规定处理外,并按以下规定再处理。1、迟到、早退者,10分钟以上每次扣10元;20分钟以上每次扣20元;30分钟以上每次扣50元;超过60分钟作旷工半天处理。哺乳期女职工按有关规定安排授乳时间,不按规定者按迟到、早退处理。2、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或去向不明者,超过10分钟扣10元;超过30分钟作旷工半天处理;超过60分钟作旷工一天处理。3、职工如因急事不能按时上班,需在第一时间报请科室主
2、任或部门主任以上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以病、事假处理,否则以旷工论处。(1)旷工半天,扣发当事人半天基础工资及扣半个月绩效工资;(2)旷工一天扣发当事人一天基础工资及一个月绩效工资;一天以上依次类推。二、病假、事假、休假(一)病假1、需提交病情证明书,(必须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医保医院提供)。对于普通疾病(如感冒发烧、肠胃炎)须于上班后15分钟内与直系领导及办公室联系申请病假,并在病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条及疾病证明。2、病假7天以内者,先按医院规定抵销每人每月7天的休息日。第八天起,扣发相应的绩效(按天计算)。3、工伤视具体情况(有无责任或自负责任程度),由院领导研究决定。(二)事假职工请
3、事假需填写请假条。事假三天,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三天以上需经院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而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发放该月工资。事假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也可先抵销每人每月7天的休息日,第八天起按天扣发相应的绩效。(三)休假:实行每月休息7天,节假日补休1天,春节假期补休3天。原则上不能连续休息超3天以上。具体休息时间由科室统一安排。(四)婚、丧假1、婚假:职工结婚可连续休息3天,不扣除绩效奖励。2、丧假:仅限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连续休息三天,旁系亲属可休息一天,另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只享受基本工资。(五)产假1、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根据2022年3月24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3、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二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