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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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国发(2006)17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

2、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到我区的资金,以及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给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自治区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及自治区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

3、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我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我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各市、县(市、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做好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编制工作;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做好项目审

4、查筛选、项目储备,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按要求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额度分解到具体项目,制定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第五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一)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三)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五)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七)自治区组织移民后期扶

5、持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经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管理费用严格按照相关行业规程规范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可研、勘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结算审计及验收等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第六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可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等费用,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等因素统筹确定,并在分配下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时明确。各市、县(市、区)不得再从自治区下达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中重复安排。第七条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支

6、出范围包括:(一)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执行;(二)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规划、移民美丽家园、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以及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三)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四)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第八条自治区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执行;(二)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施村屯道路、饮水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开发项目。第九条自治区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执行。主要用于实施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助项目建设。第十条各县(市、区)安排使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时,要以自治区实施乡村振

7、兴战略部署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为依据,可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建设移民美丽家园、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各县(市、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集中一定规模的项目资金,通过竞争立项,优先安排支持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重视、移民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移民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第十一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第十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

8、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如下:(一)人口基数。我区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以自治区下达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等情况。巩固拓展水库移民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方面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三)绩效因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分配结合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建设成效、预算执行率等进行综合平衡,体现结果导向,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适当调剂,统筹平衡分配额度。根据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监

9、测评估、内部审计等结果和各市、县(市、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绩效、成效等情况,适当倾斜安排。对项目实施进度较高、预算执行进度较快的市、县(市、区)可适当优先安排,对项目实施进度较低、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市、区)可适当减少安排或不安排。第十三条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如下:(一)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执行。(二)重点帮扶。倾斜支持我区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含自治县、民族乡成立周年庆祝活动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等)、边境县等。(三)应急救灾。优先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救灾重建项目,特别是严重影响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等

10、救灾重建项目。第十四条自治区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如下:(一)人口基数。主要以我区规划期间小型水库移民扶助人数为依据。(二)绩效因素。自治区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分配结合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建设成效、预算执行率等进行综合平衡,体现结果导向,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适当调剂,统筹平衡分配额度。根据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监测评估、内部审计等结果和各市、县(市、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绩效、成效等情况,适当倾斜安排。对项目实施进度较高、预算执行进度较快的市、县(市、区)可适当优先安排,对项目实施进度较低、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市、

11、县(市、区)可适当减少安排或不安排。各市项目整体完成率可作为其辖区内各县(市、区)工作绩效、成效的考虑因素。第十五条自治区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如下:(一)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执行。(二)应急处置。优先安排小型水库库区移民临时性、突发性以及救灾重建等项目。(三)重点帮扶。倾斜支持我区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含自治县、民族乡成立周年庆祝活动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等)、边境县等。第十六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12、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要求,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要根据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建立健全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各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要严格把关项目库入库项目设计审核相关工作,对入库的项目要加强项目审查、筛选和监督实施。各县(市、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要提前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确保自治区下达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13、,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按照中央、自治区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加强绩效结果运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各市、县(市、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递交审核后的相关请款材料,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收到的请款材料并对符合拨付条件的予以资金拨付。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监督,发现问

14、题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预算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纪委监委、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第二十一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

15、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抄送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自治区财政厅。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其他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中央相关规定及本实施细则为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及自治区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至2026年。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自治区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照中央、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如中央、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将按照中央、自治区文件完善本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桂发改安置发改安1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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