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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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保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在舟山市域内建设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

2、资产投资项目;所称社会风险评估是指作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前,对项目存在的社会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研判和预防。二、社会风险评估应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贝山按照全面客观、应评尽评、评用并重、全程管控的基本要求实施。三、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应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核准)前完成。其中环保邻避类项目,应在规划选址阶段同步实施。四、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具体如下:(一)易发生社会风险的项目:农业水利:国家、省核准之外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及河道治理工程、海塘工程、灌溉工程、滩涂围垦工程、水库等项

3、目。能源冰电站,风电站,燃煤热电联产项目,500KV以下非跨设区市的输变电工程,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非跨设区市的输油、输气管网项目(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交通运输:机场、公路、航运、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等项目。城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非跨设区市且无跨流域影响的城市快速路、城乡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填埋、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二)投资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其他项目。五、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评估主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各县(区)、功能区报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由项

4、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选址跨县(区)、功能区的项目或者社会、安全等不利影响跨县(区)、功能区的项目,由项目涉及的县(区)、功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分别对各自辖区内的项目建设部分或社会、安全等不利影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企业、中央单位(企业)驻舟机构报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项目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三)需要多层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确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六、评估主体可自行开展社会

5、风险评估;也可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的要求开展社会风险评估,但不发生评估主体责任的转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七、评估主体应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开展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沟通协调,为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提供支持,并做好跟踪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评审等工作。完成评估后,第三方机构应向评估主体提供客观详实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八、社会风险评估应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分析,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

6、施。具体评估程序依照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执行。九、按照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能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划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五个等级:(一)低风险:经评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个别人员持有分歧意见的情形;应当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二)中低风险:经评估,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部分群众持有分歧意见的情形;可以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但需进一步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做好部分群众的教育疏导与信访稳定工作。(三)中风险:经过民意调查,多数群众未认同;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较大隐患的;参与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重大风险

7、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等情形之一,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待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后,再予实施。(四)中高风险:经过民意调查,大多数群众有意见且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媒体网络持续跟踪炒作形成热点、并可能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存在重大矛盾和问题并在短期内难以化解消除;极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等情形之一,应当作出中止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待时机成熟后再作评估论证。(五)高风险:经评估,绝大多数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且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已经引发相关地区、部门

8、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等情形之一,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十、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企业、中央单位(企业)驻舟机构、县(区)、功能区在向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对列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的项目,应当包含该项目社会风险评估的主要意见,并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十一、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风险评估内容提出咨询意见。评估咨询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不另行延长规定时间。十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对已取得同级政法委备案文书的社会风

9、险评估报告出具审核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以及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审核意见是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十三、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对存在高风险、中高风险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对存在中风险的项目暂缓审批(核准),待项目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或“中低风险”后再予审批(核准)。十四、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评估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应依托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要求规范填报相关信息。十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评估主体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做到全程跟踪,严格落实社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发现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及时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处化解

10、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引发重大社会风险事件或存在重大矛盾风险的,应及时组织开展决策后风险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终止实施的重要依据。十六、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前,拒不进行、推诿进行、拖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风险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未及时作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终止实施决定的;(三)中止实施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新决策时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再次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的;(四)未依据社会风险评估结论进行决

11、策和实施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七、评估主体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确定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时,未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评估程序、内容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的;(三)在社会风险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五)未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八、评估报告评审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接受利益输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视情节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十九、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把社会风险评估作为应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的必经程序。二十、核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一、各县(区)、功能区可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健全本地区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二十二、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1月28日印发的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暂行)(舟发改投资(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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