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律和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执纪执法中体现民法典精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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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法律和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执纪执法中体现民法典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党纪国法的捍卫者,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活动中要认真落实民法典,推动党纪、监察法、政务处分法与民法典、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贯通执行,切实把法律和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对颁布实施民法典高度重视,先后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和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

2、的重大意义,依法更好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基本特点民法典编纂工作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总结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几个基本特点。(一)编与纂相结合民法典编纂工作既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编订纂修。这其中既有编、又有纂。编主要是指将现有的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收养法等九部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科学化、体系化整理。“纂”主要是指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民法典采取总分结构,包括总则编和其他六编,整体协调统一,各编有机衔接。总则编规定了民事基本制度

3、,统领其他各编,并起到兜底作用;其他六编分别规范某一领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各编内部也是先有通则或一般规定,再展开规定具体法律规范。除总则编外,其他各编也是相互联系。比如,合同标的往往是物,合同的履行会改变物的权属,而物的权属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人格权编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获得救济;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更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继承、借鉴与创新相结合“继承”全要是指坚持和完善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人格权编以外各编的主体内容都是整合修订了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包括汲取和传承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主要是指参考各国民法规范和立法技术,借鉴人

4、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将其中共性相通的理念、内容为我所用。“创新”主要是指根据新时代新形势新需求,与时俱进予以发展完善。比如,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回应社会关切,单独设i编规定人格权制度,确立由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构成的规范体系;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在物权编中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等,都属于制度创新。(三)民法与商法相结合商法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如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企业破产法等商事单行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体现为民法是

5、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我国一直坚持“民商合一”立法模式,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秉持了这一传统,统一完善民商事活动基本规则。比如,民事主体制度将营利法人、合伙企业等商事主体统一规定为民事主体;总则编规定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代理、诉讼时效等制度,均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物权编、合同编规定的各项具体制度,商事主体也要一体遵守适用;商事行为出现纠纷时,如果相关商事特别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予以解决。同时,考虑到民法典的普遍适用性,没有纳入仅规范部分主体的特殊商事规则,交由商事单行法予以调整。二、民法典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央纪委常委会在集体学习时指出,民法典坚持以

6、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汲取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总结我国七十多年民事法律实践经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相契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经过认真学习,我们愈加认识到我国民法典是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烙下了深深的中国印记,与资本主义国家以私有制为核心的民法典有着本质的区别。(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编纂民法典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科学理论指导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民法典践行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执

7、政为民的理念,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系统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确立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权的原则,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我们党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鲜明体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论述精神,很好地融合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构建了德法相依、相辅相成的民事行为规范体系。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等。(二)充分体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出总体要求、作

8、出战略部署。民法典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律制度。比如,贯彻落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调整各类所有权关系、财产权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落实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强调尊重民事主体意愿,明确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倡导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理念,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完备精确的法律规则。同时也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理

9、念、价值取向,对于促进开放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将起到积极助力作用。贯彻落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作了完善,等等。(1)传承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的生长、完善,离不开其所处历史和文化的滋养。民法典的编纂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所孕育的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了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在民事法律领域的立法表达。民法典传承中华民族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优良传统,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蟾养、扶养、抚养义务;弘扬中

10、华儿女富有集体意识、家国情怀的优秀品格,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将公平、诚信、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具体法律规范中多处体现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爱国奉献等价值导向。(四)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实践民法典是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深深植根于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法典。既全面总结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又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及时回应民众期盼和社会焦点、热点问题。比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则编进一步完善监护制

11、度,针对性解决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导致的儿童无人监护的问题;物权编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合同编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将“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增列为具体依据。针对城镇化迅速发展带来的问题,物权编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合同编新增了物业服务合同,侵权责任编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责提出新要求。适应网络和信息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总则编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规定,合同编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作了规定,侵权责任编进一步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

12、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核心要义,主动适应实施民法典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维护人民权益,提升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要规范审查调查权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反腐,既有力惩治腐败犯罪,又保障合法民事权利。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分别规定了“12+3”项审查调查措施,这些措施有的是将纪检监察机关长期以来实践中运用的审查调查手段确定为法定权限,有的则借鉴吸收了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规定,但可能都涉及民事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过程中

13、,必须切实遵守民法典,切实保护涉案人员的各项合法民事权利,坚决杜绝非法运用调查手段侵犯公民财产权、人格权、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审查调查程序、措施、方式,做实做细安全管理,强化纪律和监督,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O要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各类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面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稳定因素增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民事

14、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稳定运行。要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处理企业人员涉嫌违法行为,依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等,绝不允许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同时,又要善于透过外表看似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挖掘本质上属于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有效查处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的创造性成果。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服

15、从服务于大局,具体化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对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领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重要讲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党中央关于实施民法典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要抓实日常监督,督促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抓好党员干部自身学习掌握民法典工作,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守执行民法典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防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运用民法典同履行职责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和执纪执法能力,在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问责追责等工作中善于贯彻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安全文明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民法典是新时代保护人民合法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以

16、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立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成果。民法典所彰显出的人文关怀精神对于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贯彻实施好民法典,需要进一步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严肃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重大突发事故事件失职失责和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用正风肃纪反腐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检监察权,坚决防范侵犯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在处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监察

17、法、刑法与民法典等贯通执行。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保护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合法民事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纪检监察机关要达到通过执纪执法惩治腐败同充分保障合法民事权利的平衡,就需要进一步强化谦抑的执纪执法理念,不得违背民法典精神随意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行为和决定。在处置线索时.,要突出重点,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坚决纠正“对问题线索都采取拟立案或初核的方式才是严惩腐败”的错误认识,严格把握初核和立案的条件与标准,防止小题大做。对于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精准运用谈话、函询等方式,

18、不宜随意启动初核。对于需要启动初核的,要严格把握条件标准,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审查调查行为,防止随意降低初核门槛导致初核泛化和审查调查措施运用随意化的情况发生。在进行问责处置时,要准确区分违纪、违法与犯罪等不同性质的行为,在不当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时,应采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予以处理,严格、审慎地把握职务犯罪的入罪标准。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区分轻微不当行为、一般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综合考量主观态度和悔过表现,根据不同情形精准运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体现惩前忠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政策。民法典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联系中央纪委常委会在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刻领会把握民法

19、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守党的初心使命,坚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正确处理工作中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要深刻领会把握民法典蕴含的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养成法治自觉,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上发挥表率作用。经过认真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与纪检监察工作密切相关。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对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深刻领会和自觉运用民法典中蕴含的法治精神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和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我们学民法、用民法,在学习理解具体条文制度的基础上,要领会和把握其中蕴含的法治

20、精神、法治原则,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如民法典确定的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基本理念和原则,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保护生态环境、追究侵权责任等规定要求,都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价值相通。纪检监察工作全面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不仅包括纪律与监察法的贯通、监察法与刑事法律的衔接,还要思考和把握纪律与民事法律的贯通、监察法与民事法律的衔接。监察法、刑法与民法虽然是不同的部门法,但在具体执纪执法工作中又是紧密联系的。在查办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都会涉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法律问题,存在大量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我们

21、要善于把党纪、监察法、刑法、民法等贯通起来执行,既有力惩治腐败犯罪,又保障合法民事权利,促进社会生活有序运转。(二)以有力的监督保障民法典贯彻执行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守民法典情况的监督检查,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民法典中有很多制度、很多规定与国家机关直接相关,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在很多情况下离不开公权力的参与。比如,法人设立、变更、终止和房屋买卖交易时,需要在有关部门登记,履行法定公示;公司上市,以

22、及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增发股份等,需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资源开发,需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保评估,等等。民法典有的条文还直接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责义务。比如,规定了国有财产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职责,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对公权力行使提出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紧盯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及时追责问责,为公民行使民事权利创造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防范和纠正公权力侵犯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公权力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法

23、无授权不可为1.国家机关制定政策措施、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界限,把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由各类民事主体依法自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近几年一直在推进深化的“放管服”改革,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能取消的尽量取消,就是为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民法典作为重要标尺,监督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是否符合法定范围和界限,是否违背法律法规随意减损民事主体合法权利或不当增加其义务,是否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对于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履职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监督党员和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民法典的情况。民法典中关于社会

24、公德、家庭美德等具体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内涵和价值追求,既是全体公民的道德准则,更是全体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分别对党员、公职人员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提出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对于党纪国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合同编规定的高利放贷,人格权编规定的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成年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等行为,依法监督处置。对于其他恶意违反民事规范、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如为

25、了取得更多个人利益,恶意欺诈违约,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三)严格规范执纪执法保障合法民事权益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权是重要公权力。民法典关于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定,也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权力行使的有效制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检监察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作了具体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得到执行。比如,关于人身权保护,规定了保障被留置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禁止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保障休息时间、限制夜间讯问,做好安全预案、严防安全事故等;在采取调取通信信息

26、、查询个人财产措施时,要控制合理范围,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关于财产权的保护,规定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要准确界定涉案财物的范围,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予以退还等。相关规则规定还明确了采取措施应当履行的严格审批程序。无论是按照监察法的要求,还是民法典中职务侵权责任的规定,违规办案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妥善处理执法办案中涉及民事权益的问题。社会生活是丰富、复杂的,执法办案中经常会遇到许多纪检监察法规中尚未明确的问题。对此,我们要根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妥善处理,避免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比如,如果涉案财产已经用于抵押的,在扣押时就需要及时通知权利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27、失。再比如,在没收违纪违法犯罪所得时,所涉财产中可能有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个人合法财产与违法财产混同而不可分割,或者涉案财产已经由第三人善意取得,那么就需要在准确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的基础上,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扣押、追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四)善于运用民法规则提高执纪执法能力水平高质量发展包含建设高素质队伍的要求,高素质队伍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善于运用民法典、监察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性质,提高依规依纪依法、规范精准履职、安全文明办案的能力水平。正确区分正常民事行为和违法犯

28、罪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更加频繁的民事交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也会不可避免参与民事活动。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的调整,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受纪律、监察法、刑法等规制。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我们必须把握好民法适用和监察法、刑法适用的衔接,提高识别行为性质的能力。对于某个行为是否违纪违法,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把握其本质。如违规收受礼品、受贿,其本质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收受财物,有别于正常民事交易。还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披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委托合同等“合法”外衣实施,更需要办案人员睁大眼睛、准确判断,识破其隐藏的非法目的。正确区分合法财产与

29、非法所得。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涉案财产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大量涉及房产交易、股权投资、隐名占有等问题。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合同等制度为我们识别财产性质提供了法律基础,要善于运用相关规定准确作出区分。比如,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可以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实践中,受贿人常常为了掩盖受贿行为,收受房产不进行登记过户。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置,行贿人不得以房产未登记过户为由主张物权。确定财产的非法性质后,还需要界定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比如,运用民法典中关于孳息的原理,通过出租受贿所得房产获得的租金收益,

30、受贿所得上市公司股票增值获得的收益,虽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但应作为违法所得的收益予以追缴。因此,我们在执纪执法办案中,既要注重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又不能机械教条地运用民法典的条文规定,不能因为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会对当事人利益造成影响,就畏手畏脚,不会办案甚至不敢办案。而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准确判断事物性质,做到不枉不纵、公平公正,离不开办案人员的高素质专业化。(五)在执纪执法中注重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的同时,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和方式方法,落实好民法典关于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等基本要求,充分发挥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

31、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平衡好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关系。查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产生一定影响,有的还会影响到案件以外的其他人员。我们在惩治腐败的同时,也要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比如,没收违法犯罪所得时,应当在把握应收尽收原则的基础上,在合理限度内,为被调查人负责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赡养的年老长辈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对家庭成员中的涉案人员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和处置方式时,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等等。平衡好案件查办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违法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中经常会有企业经营者,案件查办势必会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在严肃惩处违法犯罪的同时,也要把握合理适度的原则,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

32、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7月21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在执纪执法活动中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保障配合调查的企业经营者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保障相关企业的合法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比如,一些案件中被留置的涉案人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正常运营中,有些合同必须由他来签,有些商务谈判必须由他本人参加。这就要考虑提供必要方便条件,如允许他签字、委托等,特殊必要的时候,在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允许他参加谈判。比如,在没收追缴涉案财产时,违法所得股权涉及上市公司,如强行介入可能会造成相关公司的重大损失,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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