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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萨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功能,着力打造优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2、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综合运用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管理措施,建立“政、银、企”对接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规模,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促进金融与中小微企业良性互动发展,为我市在着力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上当好排头兵作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部门、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银行做好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强化部门政策联动,督促相关单位不
3、折不扣落实政策,鼓励参与政府采购的市场主体依法开展融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商业银行、供应商等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二)银企自愿、风险共担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商业银行及融资方式;商业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和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合同。银企双方扎实做好风险防控,自行承担风险,财政部门、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人民银行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融资风险。(三)多方参与、协作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采购人、供应商、商业银行、采购代理机构等多个参与方,各参与方应当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发挥部门(单位
4、、机构)合力,确保各个环节顺畅运行,推动“政采贷”业务健康、优质发展。(四)优质优惠、精准扶持商业银行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积极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融资额度由商业银行依据自身政策、结合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申请额度确定;商业银行不得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得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三、主要内容(一)融资方式参与拉萨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拟签署政府采购合同时,通过已在“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挂接的商业银行了解“政采贷”政策,根据自身需求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商业银行在政策范围
5、内,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为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网址为http:/www.ccgp-izang.gov.Cn/)公告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数据,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一站式免抵融资服务。对不具备实现融资申请、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全流程线上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贷款需求和商业银行线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要求,与商业银行接洽融资服务事宜。(二)参与主体及条件1.采购人。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之规定,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
6、目的拉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供应商。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参与拉萨市政府采购活动且有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其他条件。3 .商业银行指我市辖区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且按要求已事先在“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对接工作的商业银行。(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流程1.申请融资需求。供应商在获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且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根据自身资金需要,在“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
7、gzy.I)自主选择商业银行,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4 .对接资金供需。商业银行根据供应商申请的融资服务需求和指定媒体发布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信息,对接供应商融资服务资金供需等内容。商业银行也可依据指定媒体发布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等信息,提前对接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5 .完成授信审批。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者政府采购合同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商业银行按照风险评估机制,对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供应商进行贷前风险筛查,按要求对目标客户进行授信审批。4,锁定合同账号。商业银行按照自身政策要求,与供应商核定回款账号信息,并进行锁定。供应商应当以锁定的回款账号与采购人签订
8、政府采购合同。5 .资金即时到账。商业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和授信审批情况,及时与供应商签订贷款协议,办理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放贷手续,向供应商发放贷款。6 .融资回款归还。采购人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依法支付合同资金。供应商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归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四、工作职责(一)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协调,推动“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供应商之间的对接工作。定期统计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数据。(二)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模块,向商业银行提供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通知相关信息和平台技术
9、支持。设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工作室,重点服务中标/成交企业。设置CA锁弹窗功能。通过“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实现线上融资政策宣传对接,宣传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服务。(三)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原则下,制定规范流程、开辟绿色通道、配备专门团队、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融资效率。加强贷后资金流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将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内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以报表形式向财政部门推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数据。(四)供应商真实、完整、准确地向商业银行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审查所需材料,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融资资金。按照与商业银行约定的
10、账户作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回款唯一账户,且不得随意变更。(五)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注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指引条款,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与合同等信息,配合做好商业银行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依法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以醒目方式在采购文件中标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政策。同时,在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环节,主动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各商业银行、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应当建立工作协调、联席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11、工作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宣传引导,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协调推进,积极引导、鼓励商业银行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二(二)加强宣传推广财政部门、商业银行、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通过组织开展银企座谈会、业务推介会、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向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激发中标/成交供应商和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的积极性,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参与度、覆盖面。(三)优化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实行差异化准入标准,鼓励对企业(供应商)成立年限不作限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融资需求,在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融资限额内应
12、贷尽贷。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度较高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商业银行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鼓励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四)强化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在“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不实信息、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由其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合作资格。供应商通过伪造、篡改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标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如未明确标注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责令改正无果的,给予通报。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因合同履行不力致使一方权益受损的,由担责一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方案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为准。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拉萨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业务流程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