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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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24)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汕头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12日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县)

2、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责审批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审核或审批改造方案、实施及监管等。发改、教育、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土地储备、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国资、城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第三条各地在“三旧改造中,要因地制宜,注重节约集约用地,大力推进“工改工,突出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多种改造模式并举,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第四条“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

3、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第二章改造范围和标图建库第五条“三旧用地包括:(一)旧城镇用地,主要指“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城市、建制镇居民点,以住宅用地为主,含片区内的商服、住宅、公共服务以及少量分散的工业、仓储等用地;(二)旧村庄用地,主要指“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农村居民点及片区内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三)旧厂房用地,主要指对城市(镇)范围内影响城市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厂区)用地,包括“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

4、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厂区)用地。第六条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并符合以下条件,但省对标图建库条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一)属于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或规划确定改造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二)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五)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满30机闲置用地未经处置的不得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第七条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或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为非建

5、设用地,不涉及复垦且确需改造建设的,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可纳入标图建库范围。将相邻多宗地整体入库的,可以整体核算上盖物占地比例,但不得包含未经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的地块。上盖物占地比例未达到30%,但地块建筑密度或容积率符合相关规划条件或行业用地标准规定的下限,或改造后用于建设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项目的,可纳入标图建库范围。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将符合“三旧改造条件但未标图建库的地块增补入库;对已入库但存在四至范围不准确或相关属性有误的地块进行修正;将已入库但已明确无法实施改造的地块进行删减。己删减的地块要重新入库,应重新申请审核。第八条“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成果资料经

6、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授权审核同意后,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监管数据库,作为审批和管理“三旧改造地块的技术依据。第九条对于具备“三旧改造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未标图建库的建设用地,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可在上报征地审批时,同步办理“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审核手续。第三章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条市、各区(县)政府应将“三旧改造作为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第十一条实行“三旧改造标

7、图建库成果与年度实施计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衔接机制。第十二条编制或修改“三旧改造的年度实施计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编制或修改“三旧改造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二)增进公共利益,完善公共设施,整合分散土地,推进成片改造,注重区域统筹,确保配套公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统筹规划,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提升城市机能;(三)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四)落实历史文化保护,延续历史文化传承,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风貌,提升城市魅力;(五)注重土地收储和整

8、备,按照城市发展定位、产业导向的要求,加强政府土地储备。第十三条加强“三旧成片改造有关规划、计划和改造方案的引导和管控,推进成片改造:(一)标图建库面积达到30亩及以上的项目为成片改造项目。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布局完整、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成片改造要求编制或修改;(二)在成片改造范围内,同一产权人所属已经标图建库的地块拟按拆除重建利用方向改造的,其用地面积必须达到30亩方可申报改造方案;产权人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用地面积达到35亩,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作为成片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和审批改造方案;(三)成片改造范围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

9、下简称“三地),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主体地块(不含“三地)面积20%的,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申请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十四条各区(县)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土地供应、房地产市场等情况,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本辖区年度“三旧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各区(县)政府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审核年度实施计划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产权边界、改造意愿、改造地块及其所在片区的规划情况,科学确定“三旧改造计划项目的改造范围。改造主体申报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前,应持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地块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

10、图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询拟改造范围规划情况(包括“三地情况)。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因增加(扩大)公共服务设施而相应扩大改造地块范围(包括相应产生的其他规划功能用地、“三地)的,在改造方案中一并报批。第十五条各区(县)政府根据“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要求,向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出具列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通知书。申报主体凭计划通知书办理以下事项:(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移交公益性用地红线图,明确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公益性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相关红线图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送相关职能部门,并抄送用地产权人及申报主体;(二)涉及国有(集体)企业、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有关规定的,办理收购(合作)的相关事项和手续;(三)涉及“三地符合申请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情形的,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四)涉及违法用地未处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理;(五)履行确认改造主体必要的程序;(六)申报改造方案。第十六条自列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通知书发文之日起2年内,申报主体应当向改造项目所在行政区县申报项目改造方案,逾期未编制上报改造方案的,计划通知书自行失效。改造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在改造方案中明确分期建设的范围、时序和配套设施。需分期申报改造方案的,应当在申报首期改造方案时提交整个项目的总体改造计

12、划、分期实施计划。需要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当在首期改造中落实,因用地、规划等原因确实无法落实的,应当在首期改造方案中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和违约责任。第四章改造主体和改造模式管理第十七条“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包括:(一)市政府、各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子公司;(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主体,或与合作改造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五)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受让人、承租人。“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不同权利人的,应当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

13、式形成单一改造主体。第十八条“三旧改造分为以下模式:(一)政府主导模式,包括收储、统租、综合整治及合作改造等。鼓励探索“三旧改造土地储备新模式,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管理,支持建立健全统一计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多方参与的“三旧改造储备土地管理机制;(二)政府和市场合作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实施改造、土地整理;(三)市场主导模式,包括农村集体自行改造模式、村企合作改造模式(包括土地整理后出让、租赁经营、复建地块集中安置、回购物业、合作经营等)、企业自改模式、企业收购改造模式、单一主体归宗改造模式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为住宅性质的现状国有工业产业用地,实施“三旧改造的,原则上由政府收购、储备,

14、并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市、区县政府已经审批改造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尚未失效或属于“三地的项目除外)。第十九条由政府主导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统一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市场主体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在拆迁阶段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引入市场主体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土地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第二十条由政府主导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原则上以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按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原则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置换土地其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以货币补足。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形改

15、造主体的确定:(一)对于手续不完善,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历史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土地权利人作为改造主体;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受让人作为改造主体;(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且土地流转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在土地流转期限内可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承租人作

16、为改造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三)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联营(法人型联营等)、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在改造主体支付拆迁补偿款完成上盖物拆除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与单一改造主体签订出让合同,原不动产权证注销;(四)企业或个人实施合作改造的,可在申报年度实施计划时申请多主体合作实施改造,载明合作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比例)、融资担保、不动产占比等事项,待批准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可由改造方联合成立项目公司或指

17、定其中一方作为改造主体申请实施改造,在改造主体支付拆迁补偿款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单一改造主体签订出让合同,原不动产权证注销。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须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日,无异议的报所在街道办(镇)审核后,方可编制改造方案上报审批。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旧改造涉及公开选择合作主体的,应当在选择合作主体前,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估,编制公开选择合作主体方案,明确合作主体选择的条件、交易条件、资产处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比例)、融资担保等事项,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将表

18、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日,无异议的逐级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县)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三旧改造的,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办理,并通过所属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开选择合作主体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鼓励实施成片改造:(一)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同一改造主体再次申请改造项目周边地块进行“三旧改造,且该地块与己批准改造地块合计符合成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要求的,前后申请的项目可视为一个成片改造项目,改造项目涉及的规划要求和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配套要求,可在成片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统筹平衡。(二)改造项目实

19、施过程中,改造主体项目周边非“三旧地块与已批准改造地块合计符合成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要求的,可以申请将该非“三旧地块与改造地块合并建设,合并建设涉及的规划要求和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配套要求,可在合并建设的用地范围内统筹平衡。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改造项目周边地块,属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主体地块(不含周边地块)面积20%且尚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零星地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单独编制零星地块的详细规划,根据总体规划和规划技术规范以及主体地块详细规划明确的规划要求,提出零星地块的规划条件并入成片改造项目进行公示,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作为零星地块规划许可的依据。符合成片改造要求的“三旧改造项目可将国土空

20、间详细规划为住宅性质的相邻现状国有工业产业用地一并纳入成片改造,工业产业用地面积须累计不超过“三旧改造项目(不含该工业产业用地)面积20%且难以独立开发建设,纳入成片改造范围后由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一并实施改造,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协议出让。成片改造涉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的,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受让人(合作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成片改造任务。涉及国企改制的,提交改制方案(清算方案)、解决历史债务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材料,按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特殊情况的,报请市政府研究。第五章改造方案和用地审批管理第二十五条“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由区(县)、功能区“三旧职能部

21、门组织改造主体编制,但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改造方案由各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政府主导的改造项目,其改造方案由所在各区(县)政府编制。改造方案应当包括地块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协议补偿情况、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改造意愿、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配套要求、历史文化及古树名木保护要求、需办理的用地手续等内容。第二十六条编制“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对拟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房产进行详查,查清土地房产构成、使用(权)人、面积、确权发证情况等,并进行登记造册和公示。未确权发证或已确权发证

22、但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地块,应当开展地籍调查,确保改造地块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地类准确,无查封、无设定抵押权和地役权,或虽已设定抵押权和地役权,但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书面同意办理改造方案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金平区、龙湖区及功能区范围内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范围内的“三旧改造方案由所在区(县)政府审批,但涉及集体土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改造方案由区(县)政府报市政府审批,集体土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可与改造方案同步报批。改造主体应当自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供地手续;涉及完善用地手续和集体转国有手续的,需1年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1年内应申请办理供地手

23、续。分期实施的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所确定的时间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因改造主体自身原因确需延期申请办理供地手续的,改造主体可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申请办理供地手续的时间,经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可以延期累计不超过1年;因非改造主体原因需延期的,改造主体可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作出书面说明,由所在区(县)政府明确延期时限。未按上述规定按时申请办理供地手续的,改造方案审批机关可撤销改造方案。第二十八条对改造方案同意分期实施建设的改造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分期出具规划条件和红线图,分期办理供地手续。第二十九条“三旧改造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由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委托进行审批

24、:(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I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涉及的处罚,按违法用地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集体建设用地,因改造需要必须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金平区、龙湖区、功能区改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参照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式办理;其他区(县)改造方案经区(县

25、)政府批准改后,参照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式办理。国有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由各区(县)政府批准改造方案后,按规定给予完善。第三十条“三旧改造涉及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经区(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委托进行审批:(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二)己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三)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集体建设用地来源合法;(四)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五)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六)改造方案已经政府批准并在有效期

26、内。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时,提供的集体建设用地合法证明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证书或1986年12月31日前形成历史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等。第三十一条“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的,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府批复文件作出后,按要求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由区(县)政府发布公告。第三十二条“三旧改造中涉及的“三地,累计不超过主体地块总面积20%且难以独立开发建设的,经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一)“三地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二)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上报或与主体地块一并组卷上报,经各区(县)政府、

27、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委托进行审批;(三)三地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可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范围按程序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也可与主体地块合并改造并直接与已确定的合作改造主体合作改造;(四)三地属国有企业用地的,经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后,允许与相邻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范围;(五)“三地属企业(非国有企业)及个人的现状国有工业产业用地,规划为住宅用地的,可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范围。“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经村集体“四议两公开同意,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各区(县)

28、政府负责落实,相关费用由改造主体承担。涉及林地的,应依法申办使用林地手续。第三十三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双方自愿、价值相当的前提下,允许“三旧用地之间或“三旧用地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空间位置互换。“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空间位置互换的,在改造方案审批前纳入改造方案一并报批。第三十四条己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更调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改造方案报批程序申请变更:(一)改造主体、改造模式发生变更;(二)规划用途由工业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住宅等经营性用途;(三)住宅用途容积率提高超过10%(含);(四)非政府原因用地红线范围扩大或缩小,地块位置调整、地块分割或合并;

29、(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三旧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除政府收储后按照规定划拨或者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可协议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三旧用地规划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由政府统一收储。“三旧用地规划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除明确应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剩余部分采取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可将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土地收储成本以及应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后按不高于60%比例补偿原土地权利人,也可采取等值物业返还等方式给予补偿。第三十六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三旧改造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估

30、计算和收缴地价款,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与当事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依法收缴地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手续,应注记享受“三旧优惠政策,以及明确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投资额未达到立项投资额25%的,其用地不得用于融资担保;涉及合作改造的,还应在出让合同和登记证书中注记合作分成比例等情况。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投资额由有资质的会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缴交地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以协议方式出租出让集体“三旧改造用地的,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属拆除重建和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项目,其土地

31、使用权的使用年限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不得超过相应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第三十八条“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遵循应配尽配的原则,与“三旧改造项目同步统一规划。“三旧改造项目应按规划要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及实施要求等内容应当纳入改造方案一并报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九条“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须无偿移交政府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二)移交的土地使用权

32、应属于改造主体,或改造主体已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权利人签订收购补偿安置协议或合作改造协议,并己完成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拆除;(三)由区(县)、功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移交用地红线图,并与改造主体签订“三旧改造项目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协议书,未移交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按规定实施代建的除外。第四十条除“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另有规定外,项目配套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属政府所有的部分委托改造主体代建,建设完成后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将产权移交政府相关部门;未委托改造主体代为建设的,由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三旧改造项目配套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属政府所有的部分,所需建设资

33、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所占用地在出让合同中不计入出让范围,在地价评估时不计入评估范围;建设完成后,由改造项目监管机构通知相关单位与改造主体办理移交手续。“三旧改造项目配套结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属政府所有的部分,由改造主体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由改造项目监管机构通知相关单位与改造主体办理移交手续。“三旧改造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委托改造主体代建的具体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章项目监管第四十一条以协议出让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原则上应在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6个月内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应当约定改造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

34、年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因改造主体自身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且土地评估书超期失效的,由改造主体重新申请供地,自然资源部门重新编制出让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第四十二条属改造主体自身原因不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开工的,可提前30日申请延期,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开工时间,经原改造方案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延期不超过12个月,项目竣工日期相应延后。属改造主体自身原因不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的,可提前30日申请延期,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竣工时间,经原改造方案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延期不超过12个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合同追究改造主体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属非改造主体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土地出

35、让合同约定日期开工的,可提前30日申请延期并作出书面说明,经原改造方案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延期不超过12个月,项目竣工日期相应延后。属非改造主体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的,可提前30日申请延期并作出书面说明,经原改造方案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延期不超过12个月。第四十三条建立“三旧改造用地备案监督机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用地审批、实施改造、完成改造、资金投入等情况,区(县)、功能区“三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广东省“三旧相关系统相应模块中备案,接受监管。第四十四条除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改造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当在改造方案正式获批之日起的3个月内,由各区(县)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与

36、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重点对改造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实施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履行改造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落实对改造范围内原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安置义务,实现改造项目的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明确。对于改造主体不依规依约实施改造的,各区(县)政府应责令改造主体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对改造方案的批复,取消改造主体资格,土地依法作相关处置,并将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依法限制改造主体参与其他“三旧改造项目。第四十五条区(县)、功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批后“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实施日常巡查监管,对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和是否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

37、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出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第四十六条建立“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机制。“三旧改造方案批准后,改造主体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要求实施改造的,可向所在区(县)政府申请撤销“三旧改造方案,报原改造方案审批机关批准撤销,涉及已办理完善用地手续、集体转国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实施建设的,由所在区(县)政府一并提出处置意见,报请原改造方案审批机关同意后实施处置。“三旧改造方案批准后,改造主体未按规定申办有关用地手续的,可由区(县)、功能区“三旧职能部门组织提出处置意见,逐级上报原改造方案审批机关批准撤销。第八章其他规定第四十七条在“三旧改造中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各区(县)政府应对

38、辖区内“三旧改造项目范围涉及古树、名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规定落实有关保护措施。编制或修改“三旧改造相关规划、审核改造方案时,应征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第四十八条“三旧改造项目属商品住宅的,应按规定比例和方式配套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第四十九条市、各区(县)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持改造为工业、公益性用途的项目,以及“三旧改造涉及的公共设施、历史文物保护、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建设。第五十条“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符合减免税的,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五十一条因“三旧改造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由所在区(县

39、)政府依法及时处理;因征地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上面的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等发生纠纷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处理方式妥善解决。鼓励社会组织设立第三方调解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土地纠纷调解的优势。有关土地权利人就旧村庄是否实施改造、搬迁补偿安置等重大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村集体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五十二条推行“三旧改造工作信息公开,实行民主决策,加大公众监督力度。“三旧改造在编制规划、标图建库、政府收购和补缴地价、旧厂房改造、旧村庄改造、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征收、征地批后出让用地等环节,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推行信息公开、实行民主决策,公开公布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40、,接受监督。第五十三条加强“三旧改造工作中的自然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领域各类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确保“三旧改造工作健康、规范、有序进行。第五十四条对于“三旧改造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国家、省对“三旧改造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涉及“工改工项目的,按照“工改工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5日。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经第十四届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的“三旧改造遗留项目,其涉及的规划要求及实施、地价款计缴、保障房配套等事项按改造主体批准时的有关规定和己批准文件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上报“三旧改造方案并通过区(县)政府审核的项目可沿用审核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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