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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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交通行业标准CQJTSCQJTSTT01-2021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EngineeringofReceptionandDisposalFacilitiesofPollutantsfromDocksideShipsinChongqing2021-01-25发布2021-02-01实施重庆市交通局发布前百为推进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设施的建设,促进水运绿色发展,由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承担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本规范针对重庆市山区河流港口和内河运输船舶特点,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内河靠港船舶污染

2、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运营经验和科研成果,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编制而成。本规范共分6章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总体要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靠港船舶污染物处置设施,辅助设施,附录A。本规范由重庆市交通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函告本规范日常管理组请函告本标准日常管理组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以便修订时参考。组织单位:重庆市交通局主编单位: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参编单位: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周世良陈晓翔缪吉伦陆朝晖胥润生陈理真左良栋张绪进王小蓉祖福兴主审人员:-董

3、灾傅学岐杨延梅范明明2术语23总体要求44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65靠港船舶污染物处置设施116辅助设施13附录A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4引用标准名录15附加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条文说明171总贝!11.0.1为规范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境内靠港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的新建和改造。1.0.3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必须贯彻资源节约、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清洁生产,防治污染。1.0.4新建港口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应

4、与港口码头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0.5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0.6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2术语2.1 .1靠港船舶DOCkSideShiP在港口停泊或作业的船舶。2.2 .2生活污水Sewage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它废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2.0.3船舶含油污水OilyWaSteWate

5、rfrOmShiPS船舶运营中机器处所产生的油污水。2.0.4船舶垃圾GarbagefromShips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业用品的废弃物,包括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操作废弃物、动物尸体、渔具、电子废弃物和货物残余,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1.)附则I、II、III、IV、Vl中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a)航行过程中的捕获鱼类(含贝类)的活动;b)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c)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6、2.0.5船舶污染物PollutantsfromShips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类、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范围包括MARPO1.73/78公约附则I、II、IV、V的物质和执行MARPc)1.73/78附则所定义的货物废物。2.0.6船舶污水WastewaterfromShips指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2.0.7接收设施ReceptionFacilities港区内接收船舶污水和船舶垃圾的设施。2.0.8处置设施DisposalFacilities港区内处置船舶污水和船舶垃圾的设施。2.0.

7、9接收处置设施ReceptionandDisposalFacilities包括接收设施和处置设施。2.0.10储存设施StorageFacilities临时储存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的设施。2.0.11污水提升装置Sewage-IiftingDevice将船舶污水提升和输送到岸上的一种专用设备。2.0.12垃圾收集点GarbageCollectionSpot对船舶垃圾集中临时存放的地点。3总体要求3.1 一般规定3.1.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总体布局应与港口和城镇相关设施规划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处置船舶污染物。3.1.2 港口码头应配置与到港船舶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

8、置设施。3.1.3 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按相关规定检验检疫后方可接收处置。3.1.4 船舶污染物应分类接收、分质处置。3.1.5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设计应采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节能环保的材料、工艺、设备和产品。3.1.6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设备,保障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减轻劳动强度。3.1.7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卫生、节能、消防、环保和防洪等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3.1.8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应设置标识牌及相应的安全标志。3.1.9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应纳入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

9、3.2 建设规模3.2.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类型、到港船舶污染物产生量、接收量、处置量和转运频次等分析结果,结合现状能力评估和远期需求合理确定。3.3 工程构成3.3.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包括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3.3.2 主体工程应包括船舶污水接收设施、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宜包括船舶污水预处理等处置设施。3.3.3 辅助设施宜包括计量、供电、消防、通风等设施。3.4 总平面布置3.4.1 应遵守工艺合理、流程顺畅、方便运行、利于维护、经济合理的原则。3.4.2 应根据自然条件、港区总体布置、港内交通、接收的污染物类型、数量和陆域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3

10、43船舶污染物储存设施、处置设施宜设于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3.4.4 已建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储存、处置设施应结合码头总平面、水工结构、装卸作业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布置,且不得影响码头作业。4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4.1 一般规定4.1.1 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的接收量应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航行时间、在港停泊时间等因素进行预测。4.1.2 船舶污水经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接收上岸,经预处理后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也可通过岸上输送管道接入港内(外)污水处理设施,或槽车外运。4.1.3 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独立设置。船舶垃圾收集、储存、运输应分

11、类。4.1.4 应根据码头型式、平面布置、靠泊船型、作业条件等因素进行接收设施设计。4.1.5 应根据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性质考虑防外溢、防渗漏、防扬散、防腐蚀等要求以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要求的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4.2 接收量和储存设施容量4.2.1 接收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 生活污水接收量应包括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和在港停泊期间生活污水产生量。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人员配置、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容积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的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可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船舶在港停泊期间生活

12、污水产生量宜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在港时间、人员配置等因素进行预测。4.2.1.2 含油污水接收量应根据到港船舶船型、主机功率、艘次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接收量可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4.2.1.3 船舶垃圾接收量应按照到港船舶船型、艘次、航行时间及人员配置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可根据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4.2.2 储存设施容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2.2.1 污水储存设施的容量应综合考虑单日港口船舶污水接收量、转运频次等因素确定,且不应小于单艘船舶的最大污水接收量。4.2.2.2 垃圾分类储存设施的容量应依据单日船舶垃圾接收量、转运频次、垃圾密度等综合确定。4.3 船舶污水

13、接收设施4.3.1 污水接收设施一般由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储存池(罐)等组成。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污水提升泵或污水提升装置。4.3.2 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宜布设在方便与岸上污水输送管道连接的位置。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的配备数量应按照码头的结构型式、泊位数量、泊位分布、作业条件等因素确定。4.3.3 接收接头型式应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关于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排放管道标准通岸接头的要求相匹配。4.3.4 接收软管直径应根据设计流量选用合适规格,软管宜选用PVC钢丝软管或纤维增强软管并符合船、码头输油用橡胶软管(HG3039)的要求。可根据需要

14、配置辅助收放设备。含油污水接收软管宜选用防静电的材料或采取防静电措施。4.3.5 污水提升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1.1 .1污水提升泵出水管上应装设阀门和污水止回阀。1.1.2 污水提升泵应符合水质和输送工况要求。输送含油污水的提升泵应适应含油污水黏度并满足防爆要求。1.1.3 污水提升泵应至少一用一备。1.1.4 污水提升泵的流量应根据单艘船舶的最大污水量与接收作业时间确定,污水提升泵的扬程应按最大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和安全水头确定,安全水头应不小于2m。4.3.6 污水提升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3.6.1 集水箱容积应考虑污水提升泵启动次数、液位控制等因素。43.6.2 集水箱必须

15、有可靠的液位控制装置,当水位达到控制液位时必须自动启停。应设置通气和排空装置。箱体应满足受力状态和环境要求,基础稳固。43.6.3 提升泵应符合第4.3.5条的规定。43.6.4 控制柜应有手动、自动启停污水提升泵以及液位报警功能。控制柜应设在爆炸性环境之外且便于操作的场所。43.6.5 5污水提升装置其他技术要求可参照污水提升装置技术条件(CJ/T380)的有关规定执行。4.3.7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3.7.1 管道应满足输送污水对温度、压力和抗介质腐蚀的要求。43.7.2 管道的管径应根据提升泵的数量、流量、设计流速等因素确定,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7ms2.0m

16、s生活污水输送管道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00mmo43.7.3 管道压力应满足操作过程中出现压力和温度组合的最不利条件。43.7.4 管道应满足耐腐蚀、不易堵塞的要求,管子和管件的焊接部位防腐等级不应低于管道的防腐等级。43.7.5 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宜配备管道清洗装置。4.3.8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3.8.1 应满足码头总平面布置和污水接收要求,不得影响码头正常作业和港内交通。43.8.2 码头应设置与输送软管连接的标准通岸接头的接口。43.8.3 应满足操作、检修和船舶靠离泊安全要求。43.8.4 管道与其他管线和建(构)筑物的间距、净空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3.8.5

17、 在管墩、管架上敷设的管道净距不宜小于100mm,法兰外缘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25mm43.8.6 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当管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43.8.7 需防止污水倒流的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43.8.8 在管道的高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在管道的低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43.8.9 阀门应设在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方,压力等级不应低于管道压力等级。4.3.9 斜坡式码头(含下河公路码头)设置的污水提升泵或污水提升装置和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3.9.1 有楚船斜坡式码头应在也船上设置污水提升泵或污水提升装置,是船上应设置污水输送

18、管道的收放跳板或相同功能的设施。岸上污水输送管道接收接头应根据水位落差、斜坡长度和坡度等因素确定;相邻接收接头的高差不宜大于6.0m。4.3.9.2 无豆船斜坡式码头宜槽车接收。4.3.10 直立式码头污水提升装置和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3.10.1 污水提升装置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码头结构型式、水位落差和船泵等因素确定。4.3.10.2 船泵扬程大于12m时,相邻接收接头的高差不宜大于10.0m。污水提升装置宜设置在靠船平台或直立面内侧、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方,且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和船舶靠离泊安全。4.3.10.3 船泵扬程不满足要求时,宜采用升降式污水提升装置。升降式污水提升

19、装置设置在不影响生产作业和船舶靠离泊安全的地方,并配套集水箱等提升设备。4.3.11 接收的船舶污水无法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港内(外)污水处置设施或使用槽车接收时,宜建设储存设施。储存设施可采用储存池或储存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3.11.1 储存池宜采用密闭或加盖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4.3.11.2 储存池应设置人孔,圆形人孔直径应不小于0.6m,方形人孔每边长应不小于0.6m。人孔应设密封盖。储存池池内(外)应设置爬梯。4.3.11.3 储存池池底应设置集水坑和倾向坑的坡度,坑深宜为50Omm700mm04.3.11.4 储存池应设通气、清洗和液位装置,宜设排泥设施。4.3.11.5

20、储存池应采取防渗措施。4.3.11.6 储存池结构及地基设计应符合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和水运工程地基设计规范(JTS147)的有关规定。4.3.11.7 储存罐宜采用钢质或PVC制品,应设置人孔、通气和液位装置。4.3.12 槽车接收船舶污水时应考虑槽车通行通道、掉头和驻停区等要求。4.4船舶垃圾接收设施4.4.1 船舶垃圾宜采用装卸设备接收上岸,优先利用港口现有装卸设备,需配置专用设备时应考虑码头类型、水位变化、垃圾分类等因素。4.4.2 应建设垃圾收集点(站)。收集点内配置垃圾桶(箱)等储存设施,运至港内垃圾收集点(站)或转运至港外垃圾收集站。4.4.3 转运车辆配备

21、应满足垃圾分类运输要求。4.4.4 超过接收设施容积的大件垃圾接收设施应按照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相关规定执行。4.4.5 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4.451收集点位置宜固定,并满足安全投放、运输和环境控制要求。4.4.5.2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桶(箱)或建造垃圾容器间方式。垃圾容器间内宜设置移动式垃圾桶(箱)、给排水和通风设施。4.4.53收集点的面积应根据垃圾接收量和储存要求确定,至少应放置1套4类垃圾桶(箱)。建造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IOrn204.4.5.4收集点可配备垃圾桶(箱)清洗装置。4.4.6 垃圾接收量大于4td时,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垃圾收

22、集站宜按照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I79)设计。4.4.7 储存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4.4.7.1 垃圾桶(箱)的数量应按照所需储存设施容量确定,单只垃圾桶(箱)容积不宜小于1201.。4.4.7.2 垃圾桶(箱)应齐全、完好和整洁,应防腐、阻燃、耐磨、抗老化,便于移动和清洗,不易变形和毁伤,并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4.7.3 圾桶(箱)的图示和颜色等标识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或重庆市垃圾分类颜色标识的有关规定。4.4.7.4 船舶垃圾中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5靠港船舶污染物处置设施5.1 一般规定

23、5.1.1 港口码头应根据船舶污水水质、接收量和船舶垃圾性质、数量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5.1.2 船舶生活污水宜优先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水质不能满足接管水质标准时应进行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具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条件时,可通过岸上污水输送管道或槽车排入港内(外)污水处置设施。5.1.3 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应分开处置,其残余物应分类收集,并送相关单位处置。5.2 生活污水处置设施5.2.1 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5.2.1.1 预处理设施的规模宜根据单日生活污水接收量确定。5.2.1.2 预处理设施宜与污水储存池合建。具备条件时,生活污水可利用港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5.2.1.

24、3 预处理工艺设计应根据接收污水进出水水质、水量等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5.2.1.4 预处理工艺和设施设计宜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相关标准执行。5.2.2 生活污水可利用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2.2.1 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下图所示的工艺流程。生活污水q调W沉淀q生物处理二次沉淀|而排放或回用污泥处理图5.2.2-1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流程5.2.2.2 生化处理设施可采用接触氧化、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或氧化沟等工艺。污水量较小时,可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5.2.2.3 泥处理可采用污泥浓缩池等方式。5.3 含油污水处置设施5.3.1 船舶含油污水

25、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前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5.3.1.1 预处理设施宜与含油污水储存设施合建。5.3.1.2 预处理设施的规模宜根据船舶含油污水接收量和预处理需求等综合确定。5.3.2 船舶含油污水可采用隔油、气浮、过滤等处理工艺。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5.3.3 含油污水处理构筑物间距及现场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的规定。5.3.4 含油污水处置设施应依据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0)中相关规定执行。5.3.5 含油污水处置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1.1 .1处置设施宜与污水罐或污水池合建。具备条件时,可利用港内污水处理站处

26、理含油污水。1.1.2 处置设施的规模宜根据单日含油污水接收量和后续转运、处理能力确定。6辅助设施6.1 计量6.1.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应配置计量设施。6.1.1.1 船舶污水的岸上输送管道与船岸连接的端口应配置流量计,宜选用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宜结合无线数据传输手段进行计量监测。6.1.1.2 垃圾收集点应配备船舶垃圾计量设备。6.2 供电6.2.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供电应满足正常运行需要,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6.2.2 低压供电、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低压供电接插件应符合工业用

27、插头插座和耦合器(GB/T11918)的有关规定。6.2.3 新建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中污水提升泵(污水提升装置)接电装置宜采用暗装方式。已建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中污水提升泵(污水提升装置)接电装置可采用明装固定方式,不应影响生产作业和船舶靠离泊。污水提升泵(污水提升装置)接电装置均应设置标识和安全设施。6.2.4 接电箱外壳和接插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接电箱应防止人员触电、可靠接地并考虑水位变化的影响。电缆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电缆规格应根据供电负荷、敷设方式和工作条件确定,电缆长度应考虑污水提升泵(污水提升装置)布设位置和船岸高度的变化等因素

28、。必要时配备电缆管理装置。6.3 消防、通风6.3.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的消防、通风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附录A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严格要求程度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A.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时,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

29、则(GB2894)2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13851)3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10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15)1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GB/T11918)12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1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1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30、GB/T50377)15 .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国际通岸接头(CB/T3657)16 .水运工程地基设计规范(JTSl47)17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l49)18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I51)19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I66)20 .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55)21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JTS/T175)22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3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JT/T879)24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检测技术规范(HJ/T92)25 .环境卫生

31、设施设置标准(CJJ27)26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l79)27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28 .金属垃圾箱(QB/T4902)29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重庆市交通行业标准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CQJTS/TTOl-2021条文说明为推进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设施的建设,促进水运绿色发展,由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承担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本规范针对重庆市山区河流港口和内河运输船舶特点,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内河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运营经验和科研成果,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

32、见、修改完善编制而成。本规范共分6章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总则,术语,总体要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靠港船舶污染物处置设施,辅助设施,附录A。为了便于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照章、节、条顺序编写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是,本条文不具备规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1总则202术语213总体要求224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245靠港船舶污染物处置设施306辅助设施311.0.1船

33、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应从技术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实际操作等综合考虑。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是针对重庆市靠港船舶的特点,统一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技术要求,规范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提高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设计质量,指导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1.0.2本条主要界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船舶洗舱水的接收处置,油船、散装化学品船洗舱产生的污水接收处置按内河洗舱站码头设计指南(JTS/T173-2019)执行。1.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

34、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全面贯彻和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深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2术语2.0.3机器处所油污水主要指含燃料油、润滑油的机舱油污水。2.0.11污水提升装置主要由集水箱、提升泵、控制柜以及相应的管道和阀门组成。2.0.12收集点的收集能力小于4td且占地面积小于12Om2。3总体要求3.1 一般规定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

35、017年修正)第六十一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五条规定,“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l49-2018)局部修订第3.1.9.1款规定,”接收设施应根据船舶污染物类型和数量配置,并满足与公共转运设施衔接的要求”。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一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

36、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3.1.3 依据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第753条、第7.6.2条和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I49-2018)第3.1.9.2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3.1.4 船舶污染物种类多、性质不同,处理工艺和处置方法也有所区别。分类接收有利于降低船舶污染物处置难度;分质处置有利于船舶污染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3.1.5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不断涌现。凡在国内普遍推广

37、、行之有效和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都应积极纳入。3.1.6 由于船舶污染物岸上接收或处置过程中操作人员劳动强度较大,有些污染物会产生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为保障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减轻劳动强度,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设备。3.1.8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的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13851-2019)的有关规定,标识牌内容宜包括设施名称、可接收处置污染物类型、联系方式等。3.1.9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全过程联单电子化的重要组成部分。3.2 建

38、设规模3.2.1 参考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JTSI75/T-2019)和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制定。4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4.1 一般规定4.1.2 船舶采用打包收集的生活污水宜采用装卸设备接收上岸。4.1.3 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混合,易导致卫生和安全隐患,同时为便于后续处理,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应分开接收、储存。船舶垃圾分类与重庆市有关垃圾分类要求相衔接是便于船舶垃圾的转运和处置。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技术规则(2019)建议船上垃圾可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塑料、金属、废纸等)、有害垃圾(含油垃圾、废电池、灯管等)、其他垃圾(烟头、一次性餐

39、具等)分类收集,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与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技术规则(2019)基本一致。4.1.5 接收设施采取防腐蚀措施,以保证接收设施的使用寿命。船舶污水、船舶垃圾的储存容器或构筑物防渗漏是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储存设施密闭是避免污染环境空气。4.2 接收量和储存设施容量4.2.5.1 单艘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为单艘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与该船舶在港停泊期间的单日生活污水产生量之和,单日港口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为港口全天到港的单艘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之和。单艘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可采用下式计算。Qs=1.M(4.2.1-1)

40、式中:Qs单艘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H?/艘);上生活污水贮存舱的满舱程度调节系数,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确定,资料不足时取1;匕船舶生活污水贮存舱容积(n艘)。内河船的生活污水贮存舱容积通常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确定,资料不足时可采用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7篇第5章第5.222款的公式计算,公式中船舶人员等参数一般根据到港船型的设计参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和工程船舶劳动定员(JT/T383.2-2008)等相关标准确定。单艘船舶在港停泊期间单日生活污水产生量可采用下式计算。Ql=nvVl(4.2.1-2)式中:Q1单艘船舶在港停泊期间单日生活污水产生

41、量(H?/(艘M);m船舶配员和乘客定额(人/艘);匕人均单日生活污水产生量(11(人d)o船舶配员和乘客定额一般根据到港船舶主力船型的设计参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工程船舶劳动定员(JT383.2-2008)等相关技术规范确定。内河船舶的人均单日生活污水产生量可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7篇第5章第5.2.2.2款的规定,对采用真空便具者取值351.,对采用普通便具者取值701.o单日港口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可采用下式计算。G=ZN,Q,+ZMQ(4.2.1-3)r=l/=1式中:Gx单日港口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11d);Nsi单日第i种船型到港船舶

42、数量(艘);Nli单日第,种船型在港船舶数量(艘);Qsi单日第i种船型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11?/(艘M);Qli第i种船型在港停泊期间单日生活污水产生量(m3d)。4.2.5.2 含油污水接收量一般通过计算单艘船舶抵港携带含油污水量和单日到港船舶含油污水携带量来预测。单日到港船舶含油污水携带量为港口全天到港船舶的含油污水携带量之和。单艘船舶抵港携带含油污水量通常采用下式计算。5=K0V(4.2.1-4)式中:Qo单艘船舶抵港携带含油污水量(m3);Vo船舶含油污水贮存舱(柜)容积(H?);Ko船舶含油污水贮存舱(柜)满舱程度调节系数。船舶含油污水贮存舱(柜)的容积和满舱程度调节系数通常根据

43、码头设计或运营统计资料等调研确定。无实测资料或资料不足时,船舶含油污水接收量也可参考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l49-2018)第4.2.4条相关规定估算。单日港口船舶含油污水接收量可采用下式计算。GJ=ZNSjZ(4.2.1-5)/=1式中:Go单日港口船舶含油污水接收量(m3d)oNsi单日第i种船型到港船舶数量(艘);Qoi第i种船型单日到港船舶含油污水量(m3/(艘M);4.2.5.3 根据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2018)第7.0.2条“接收的船舶垃圾量应根据单船固体废物量和到港船舶定员确定”。船舶生活垃圾接收量预测可采用下式计算。G=ENCiFPTiki(4.

44、2.1-6)i=l式中:GS一单日船舶生活垃圾接收量(kg);Nei单日第,种船型到港船舶数量(艘);第i种船型的船舶配员和乘客定额(人/艘);P,第i种船型的船舶垃圾单位产生量(kg(人d),内河船舶取1.5,港作船取1.0;Ti第i种船型单航次平均航行天数(d);ki垃圾接收量不完全系数,无量纲,可根据靠港船舶向岸上交付垃圾的比例确定,取01。4.2.2.1 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的容量可采用下式计算。Cs=Gsfs(4.2.2-1)式中:Cs一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容量(m3);GS一生活污水接收量(n);fs生活污水转运频次。船舶含油污水储存设施的容量可采用下式计算。Q=GJfo(422-2)式中

45、:Co船舶含油污水储存设施容量(H?);G。船舶含油污水接收量(11?);fo船舶含油污水转运频次。4.2.2.2 垃圾分类储存设施的容量可采用下式计算。C,=(G,pz)/.(4.223)式中:C,第i类垃圾储存设施容量(11?);Pi第i类垃圾的密度(kgm3);Gli单日第i类垃圾接收量(kg);fii第i类垃圾转运频次。4.3 船舶污水接收设施4.3.3依据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2018)局部修订第4.1.6.3款制定。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7篇第5章第5.2.5条生活污水标准接收接头尺寸见该规则图5.251,能连接最大内径不大于100mm的管子,承受

46、压力不宜小于06MPa,螺栓规格为416mm。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7篇第2章第2.2.5条提出含油污水接收接头两种标准接头(见该规则图2.2.5.6),能分别连接最大内径不大于125mm和60mm的管子,标准接头及附件应能承受0.6MPa的压力,法兰螺栓分别为420mm和410mmo4.3.4参考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JTS175/T-2019)第532.5款、第635.3款和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第4.4.2条制定。43.5.2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l49-2018)第429.1款提出含油污水输送设备和输送工艺应满足防爆规定。提升泵性能应满足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3836.2)的有关要求。43.7.2管道的管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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