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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海关CEPA、ECFA项下原产地管理改革制度操作规程第一条根据海关总署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安排,湛江海关在本关区内复制推广原产地管理改革制度。第二条本规程原产地管理改革制度是指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优惠贸易安排项下(以下简称“CEPA和ECFA),海关已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单位申报进口时免于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的相关制度。第三条适用原产地管理改革制度的主体为进口CEPA.ECFA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货物的企业。第四条适用原产地管理改革制度的货物为符合CEPA和EC
2、FA优惠安排项下相关原产地管理办法的进口货物。第五条适用原产地管理改革制度的企业在申报进口CEPA和ECFA项下货物时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第六条企业在申报时,须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应当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第七条海关认为有必要时,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第八条本规程实施后如遇国家及海关总署相关政策调整导致相关内容与实际要求不符或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公告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第九条本规程由湛江海关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