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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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财物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有关的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和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其中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帆船、帆板、潜水、海钓、冲浪、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沙滩车等,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

2、不限于轻型飞机、特技飞机、直升机、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自转旋翼机、热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航天模型、无人机等。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范围。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省体育行政部门是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省各级

3、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和体育赛事活动的行业自律工作。第二章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第六条在固定海域开展排他性涉海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因举办海上体育活动等需要建设浮动式码头等临时旅游设施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条件下,按规定办理临时用海手续;临时用海批复期限届满的,临时性浮动式码头应当予以拆除,并恢复海域和岸线原状。第七条从事潜水运动经营,应当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潜水项目场所所在地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

4、门申请许可。第八条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就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作出承诺,并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对帆船、帆板、海钓、冲浪、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沙滩车等体育运动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九条从事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的企业(无人机项目除外),涉及民用航空器的,应当依法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使用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无人自由气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

5、事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运行场地所属辖区相应民航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开展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无人机项目除外),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无人机项目的经营、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第十条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

6、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经营涉海体育运动项目的审批、备案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明码标价,不得有价外加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诚实守信,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不得擅自降低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三)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第十二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第十三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对所经营的体育运动项

7、目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场地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未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和本省对体育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没有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服务和安全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四)提供的体育运动项目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体育运动项目,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体育运动项目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可能发生的危险,设置必要的救助设备

8、设施及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时,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立即向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应急管理、体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事故现场及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五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遵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要求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措施。第三章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申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举办高危险性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中华

9、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规字(2023)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在赛事活动举办前向所在地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地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由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

10、从严审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备案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第十七条举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等组织者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一)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要求;(四)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隙和激励等工作。第四章促进发展第十八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水域规划的要求,做好用海要素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第十九条涉海涉空单项体育

11、协会应当根据职责或章程,加强对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提升其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公开经营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和举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要求、相关技术标准,为项目经营者和赛事组织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信息。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省内相关政务信息系统,与有关部门共享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相关信息,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第二十一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标准或经营指南。鼓励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者、涉海涉空单项体育

12、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等参与标准化建设工作。省级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公布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等规范要求,提高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化水平。第二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海事、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航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商业性、群众性大型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综合服务机制,通报赛事活动举办情况,协调赛事活动重大事项,保障赛事活动有序运作。第二十三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按照择优、公开、就近行业原则选配专家担任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应当全面掌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情况,现场指导体育赛事活

13、动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检查监督赛事活动安全保障等工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会商机制,及时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管理问题,有效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通过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建立海域应急监管协同工作机制,对体育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管活动予以指导。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涉海项目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涉海项目船舶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民航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做

14、好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无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及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海涉空体育活动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监管。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应当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诚信管理。第二十六条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第二十七条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涉海涉空

15、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办理公众责任险和相关人员安全保险。鼓励各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和保险公司探索研发适合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险种,设定保险理赔制度,有效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涉及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民健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如果按照国家和本省规

16、定应当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背景依据近年来,我省体育和旅游涉海涉空新业态快速发展,对促进旅游消费,拉动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各类风险与问题频发,给游客和经营者带来了一定的伤害,也影响了海南自贸港的形象。我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工作面临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管理依据急需健全等短板,为加强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和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体育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

17、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了上海、福建、浙江等地的先进经验。二、目标任务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我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加强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三、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总则、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促进发展、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三十条。(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界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各级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等主体的职责。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

18、赛事活动),包括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和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其中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帆船、帆板、潜水、海钓、冲浪、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沙滩车等,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轻型飞机、特技飞机、直升机、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自转旋翼机、热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航天模型、无人机等。(二)第二章“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共10条:从海域使用、项目登记备案、依法经营、环保经营、安全经营、安全事故应对、气象预警和交通管制等维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第八条提出,“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

19、场主体登记,就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作出承诺”,以及“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对帆船、帆板、海钓、冲浪、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沙滩车等体育运动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窠管理办法由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加强经营主体的登记、承诺和备案管理,是体育行政部门了解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加强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在起草调研中,各市县也建议办法加强对相关制度设计。基于此,办法提出“市场主体登记+承诺+材料备案”的管理模式。2023年三亚市出台的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出了“本市水上旅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信息登记制”等规定,对此类模式进行了探索尝试。

20、第九条提出“从事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的企业(无人机项目除外),涉及民用航空器的,应当依法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强调了经营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如涉及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应依法办理,明确了与民航海南监管部门共同推动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规范经营。(三)第三章“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共2条:明确了申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和举办高危险性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机制;并从总体上对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提出了要求。(四)第四章“促进发展”,共6条:针对用海要素保障、从业人员培训I、平台服务、标准化建设、赛事综合服务机制、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选派等具体服务事项,分别对体育行政部门、相关政府部门、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等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五)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体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海事、民航、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无线电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同时,对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信用监管、赛事中止、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出了具体要求。(六)第六章“附则”,共3条:针对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和体育赛事活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办法明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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