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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司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涉企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推动涉企纠纷诉源治理和实质化解,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等规定,制定本意见。第一条【公司律师的概念】本意见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
2、,在所属各企业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司律师。第二条【公司律师参与诉讼的授权手续】公司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二)公司律师本人持有的律师工作证。公司律师持有的律师工作证载明的工作单位与所代理当事人不一致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集团企业关于建立公司律师统筹管理使用制度的有效文件,且该有效文件需载明集团企业关于公司律师统筹管理使用的企业范围清单;(二)公司律师持有的律师工作证载明的工作单位向法院出具的同意或者指派该公司律师参与本次诉讼的公函。第三条【人民法院的审查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公司律师参与诉讼的材料进行审
3、查。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要求的,应当准许公司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四条【公司律师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公司律师按照当事人的授权事项和授权范围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发问、质证、辩论、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院(庭)等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五条【裁判文书对身份信息的表述形式】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明确公司律师的职业身份信息。公司律师的基本情况可表述为“姓名,XX公司(即律师工作证载明的工作单位)公司律师”。第六条【公司律师的执业监督】人民法院发现公司律师存在以律师身份代理其执业范围以外的诉讼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对于人民法院移交的违法违规线索,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第七条【参照适用范围】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第八条【解释】本意见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九条【施行日期】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