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产儿死亡报告、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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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儿死亡报告、讨论制度一、报告的范畴: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V100O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计划外引产等,均应按要求上报医务科。二、科主任定期主持围产儿死亡讨论(计划外引产的围产儿不在讨论范围),总结围产儿死因,分析评价孕期保健服务情况,吸取经验教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三、设立围产儿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四、围产儿死亡的报告制度(一)主管医师对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V100O克)至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新生儿实施追踪,并按要求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二)主管医师按要求填写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V100O克)的死胎、死产、计划外引产的围产儿死亡报告。(三)科内管理:应设专人管理和实施科主任审核制度。科室应制定科内管理机制,建立围产儿死亡登记,设置专管人员,每月1日收集上月围产儿死亡报告与围产儿死亡登记进行核对,防止漏报错报的情况出现,并由科主任审核后报医务科。五、管理机制医务科定期督查,并纳入对科室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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