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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控与保障第三章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丹江口水库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以下简称中线工程水源)的保护、管理及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是指丹江口水库汇水区所涉及的十堰市及神农架林区红坪镇、大九湖镇相关的行政区域。第三条中线
2、工程水源保护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分区管控、协同推进、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省和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的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中线工程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协调发展;加强与陕西省、河南省、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推动在共建共治共享、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省和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将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纳入目标考核内
3、容,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报告相关情况。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负责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做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种植业、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发展绿
4、色农业和科学施用农药、肥料,减少面源污染;(五)公安部门负责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危险品车辆通行管理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矿产资源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水源保护相关规定;(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八)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和修复、石漠化治理,规划建设湿地类自然保护地、水源涵养林、生态廊道等;(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的车辆、船舶、码头的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乡村振兴等主管部
5、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第六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质保护工作;(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三)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四)发现管理范围内水质异常,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五)对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六)做好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的宣传教
6、育,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保护意识,营造爱水护水的良好氛围。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中线工程水源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省和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控与保障第九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应当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统筹水环境综合整治和水生态修复,确保工程安全、水质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防洪安全。第十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
7、、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和防洪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制定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的分区管控方案,衔接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情况,根据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的分区管控方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8、的划定,由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和地方集中饮用水取水单位按照各自权属范围,在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穿越丹江口水库范围的道路、桥梁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建设截流沟、沉淀池等应急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
9、示标志。第十四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机制,充分运用车辆动态监控、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手段,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安全监管。十堰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控丹江口水库库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完善库区交通网络,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集中的公路沿线桥梁、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等基础设施和公路应急物资储备防污染设施建设。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实行禁限行分类管理,划定丹江口水库库区范围内禁限行区域和绕行线路。确需通行的,应当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依法向公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十堰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10、、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定期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常态化开展日常巡查和隐患整治;编制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和环境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控系统,并接入全国预警平台。第十六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上下游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自然灾害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施设备,加强汛期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抢险训练、演练。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本省与陕西省、河南省建立健全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生态环境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发现重大
11、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本省与陕西省、河南省建立健全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之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第十八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纳入河(湖)长制统筹管理,建立河(湖)长考核体系,完善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和河(湖)长责任递补机制,健全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强化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联合执法。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财政
12、转移支付力度,统筹水污染防治、水利发展、农村环境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资金,形成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资金投入,设立中线工程水源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水源保护、绿色发展和民生保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第二十条十堰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结合实际设立丹江口库区水质安全保障的综合执法机构,推动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与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及生态环境监管机构、周边省份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
13、,共同推进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全要素、全地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协商共享机制,完善汛期污染强度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监测设施基础保障和县级监测站建设,建立防范人为干扰机制。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执法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指导帮扶,推动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制度与技术要求,督促排污单位在监测站房、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督促排污单位加强自行监测设备监控与数据联网。第二十二条省和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数据造假部门协作机制。生
14、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息,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数据造假行为。第二十三条十堰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地理空间信息、流域水情雨情、点源面源污染监控系统等为基础,完善丹江口水库水环境监测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推动丹江口水库库区水环境监管信息化、精准化、网格化、规范化,推进数字丹江口水库库区建设。第三章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船舶污染防治规范;根据中线工程水源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对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
15、和规范,完成升级改造。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鼓励和支持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船舶采用和升级改造为环保型动力。新入河旅游船舶应当采用环保型动力,现有旅游船舶应当逐步改造为环保型动力。第二十五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清洁生产、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和布局,推进废旧农膜与农药包装回收处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有机肥替代,推广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生态循环农业种植等技术。第二十六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
16、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对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采取畜禽养殖与种植相结合的综合利用方式,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二十七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的规模水产养殖生产者应当开展循环水、洁水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药品,开展水产环境和养殖尾水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第二十八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和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完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分批分区进行管网更
17、新、破损修复及雨污分流改造。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和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乡镇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全覆盖。第二十九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第三十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总氮污染控制计划及总磷削减方案,并组织实施。禁止在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
18、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线工程水源分区管控要求,规范消落区土地利用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十堰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消落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按照责任分工划定消落区禁止或者限制种植的区域,推进消落区发展绿色种植;建立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长效机制,建设具备防洪减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态净化的生态隔离带和植被防护带,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第三十二条山高坡陡、岩石裸露、人烟稀少的消落区,以及重要生物生境、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重要区域的消落区,应当减少和避免人类活动的干扰和影响,促进自然发育,保护生态系统要素,维护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19、。城集镇、重要旅游风景区和人口密集的农村居民点周边的消落区,采取封滩育草、水生生境构建等生态措施,修复消落区生态环境。库岸稳定性差、易发地质灾害的消落区,采取生态护坡、库岸防护、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与工程治理相结合的措施,改善消落区生态环境,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第三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联合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清漂保洁协同管护长效机制,加强水面和消落区垃圾清理和日常管护工作,及时消除水质安全风险。第三十四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库区水体藻类的监测和水华预警、预报,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高风险河流重金属监测预警,发现异常的及
20、时响应,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环境修复,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对外来入侵生物物种的预警监测,开展野生动植物完整性评估,定期发布野生动植物多样性观测公报。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野生动植物资源。第三十六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控制土壤侵蚀,预
21、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监测体系,定期开展水土保持动态监测和评估。第三十七条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封山育林等措施治理石漠化,提高林草覆盖率,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增强水源涵养能力。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穿越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道路、桥梁交通警示标志和防护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地理界标或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22、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禁限行区域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扣押,对危险化学品采取卸载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H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23、规定,在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服务业经营者以及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使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
24、四条本条例所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测监测、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调查规(区)划等服务,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专业服务机构。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一)保障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水质安全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南水北调工程事关战略全局、事关长远发展、事关人民福祉。”湖北省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是保障北方受水区供水安全的“生命线二持续保持丹江口库区良好水质,不仅是切实维护中线工程水
25、质安全的迫切要求,还事关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大局,更是湖北省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上的重大政治责任。(二)落实长江保护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地方立法的细化与落实是确保长江保护法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湖北是长江干线径流里程最长省份,细化落实长江保护法中关于丹江口库区的相关规定,对于推动长江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实施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立法从湖北实际出发,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统筹推动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十堰市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虽然在水源
26、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但在水源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协调的法治保障中存在领导机制不顺、缺乏协同机制、执法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水源区水污染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通过立法能整体推进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防范化解水环境风险,守牢水安全底线,将为形成湖北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良性循环局面,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篇章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二、起草过程(一)文献资料收集与整理2023年4月,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条例启动立法调研工作。为了解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现状,深入推进立法工作,省人大和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组织开展前期调研。省生态环境厅组建了工作专班,收集整理南水北
27、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外省市出台的相关法规,深入研读文本,搜索和借鉴有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为法规草案的起草提供参考依据。2024年3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推进会的安排,正式启动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我厅按立法程序制订了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省人大副主任和省政府分管省长双组长的领导小组,组建了省人大法工委主任和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为双班长的立法工作专班,为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保证和技术支撑。(二)实地调研与重点问题梳理2023年4月17至
28、19日,工作专班前往十堰市和丹江口库区就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部门座谈和实地调研;4月24日,赴河南省学习考察,围绕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立法经验及水源水质保护、生态维护等方面开展座谈交流;4月25日至27日,赴陕西省西安市、安康市,围绕当地立法经验及水源保护工作开展座谈会,实地考察汉江上游水源地取水口、安康市南水北调环境应急处置中心工作运维等。2023年5月31日至6月3日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雪荣赴十堰市、河南省南阳市开展调研,实地察看了哪西县、哪阳区、丹江口市相关项目,赴河南省淅川县渠首大坝、渠首水质监测站等地调查学习,并分别在十堰市、南阳市召开立
29、法调研座谈会。通过上述调研工作,工作专班对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进行了深入分析,汇总梳理出立法应解决的适用范围、政府责任、资金问题、畜禽养殖、垃圾打捞、水土流失、石漠化、消落区管理等重点问题。(三)召开论证会并广泛征询意见2024年3月26日,省生态环境厅向十堰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意见。截至2024年4月10日,工作专班共收到18个相关单位及部门提供的反馈意见55条,采纳52条,涉及条例(草案)适用范围、地方政府职责、其他主管部门责任、消落区管理、石漠化与水土流失、跨区域协作等方面;未采纳3条,因
30、上位法已有规定;在采纳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条例修改意见反馈表和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2024年4月16日,工作专班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名称、适用范围、跨区域协作机制等问题开展深入讨论。会后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稿)。4月24日、5月1日分别召开分管厅长专题会和厅长专题会,各相关处室及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对条例(草案)(审议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建言献策,工作专班分别根据两次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讨论稿)。5月6日,工作专班赴省人大参加专题研讨会,就条例(草案)(讨论稿)的适用范围、消落区管理、部门职责等方面沟通讨
31、论;5月7日,工作专班同十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就上述重点问题进一步深入研讨,会后根据讨论结果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5月12日,召开厅党组会并通过审议。三、起草依据、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一)起草依据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水利部关于丹江口水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二)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与上位法不冲突,拾遗
32、补缺,对于上位法未作出规定或需要细化的内容,进行规定或进一步明确细化。协调性原则。与同位法相衔接,积极探索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的立法经验,使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条例成为湖北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体现国家长江大保护战略的根本要求。科学性原则。与十堰市、神农架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力求全面、准确反映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相关问题,条文设立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真正起到强化监管作用。参与性原则。起草过程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保障当地群众的根本利益与诉求,保证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三)主要内容条例(草案送审稿)分五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控与保障、第三章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第四章法律
33、责任、第五章附则,共四十五条。四、重要内容说明(一)关于条例名称的调整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具体规定,原定立法项目名称为“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条例”,但“水源地”通常指取水口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即限定在湖北省丹江口水库的一部分区域,无法完全覆盖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且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工作还涉及河南省和陕西省,“水源地”这一概念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跨省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另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号),其中一个水源地名称为“南水北调中线
34、工程水源地”,若沿用立法计划中的原名称,易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发生混淆。因此,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条例”更加适宜。(二)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与上位法、国家规划保持一致,承担好保障“一库清水永续北上”的政治责任,条例(草案送审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第三章相关规定“根据不同区域对丹江口水库水质的影响,将水源区划分为水源地
35、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和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三类地区,实施分区分类管控及具体附表和附图,涉及十堰市九个市(县、区)神农架林区两个镇,因此条例(草案送审稿)将本省行政区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设定为“丹江口水库汇水区所涉及的十堰市及神农架林区红坪镇、大九湖镇相关的行政区域”。(三)关于分区管控要求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第三章“优化流域空间管控格局”对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的保护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水源地安全保障区“严格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加大库区周边河南淅川
36、县、内乡县、湖北即阳区、丹江口市坡耕地治理,加强区域内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水质影响控制区”要重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水士流失治理,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大力推进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深入开展工业污染整治,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第三章(底线管控)第二节(水安全底线)及附件1对汉江丹库以上片区重点任务做出了规定。结合上述规划要求和湖北实际,条例(草案送审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尾矿库风险管控、应急能力建设进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水防治
37、进行规定;第二十八条针对城乡生活污水治理规定“统筹建设完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第三十六条针对水土保持规定“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控制土壤侵蚀”“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监测体系,定期开展水土保持动态监测和评估二(四)关于跨区域协作机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涉及湖北、河南、陕西3省8市43个县(市、区),不仅跨省、市,而且跨流域,水质保护、生态补偿、风险防范等重点工作需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一体推进。为切实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长江保护法第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
38、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条例(草案送审稿)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中线工程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协调发展;加强与陕西省、河南省、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推动在共建共治共享、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本省与陕西省、河南省建立健全中线工程水源保护生态环境联合预防预警机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与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及生态环境监管机构、周边省份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旨在通过建立跨省协
39、调联动机制,及时相互通报,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应对、联合执法,促进跨行政区域一体化司法协作和多元联动,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中线工程水源水质安全。(五)关于库区清漂和消落区管理在前期实地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的清漂责任主体未落实到位,由当地政府承担了库区大部分的清漂责任,加重了政府负担;消落区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但其尚未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消落区基本处于无序利用状态,存在较大的水质污染风险隐患,也加重了库区风险防范负担。第三十一条对消落区管理责任进行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
40、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线工程水源分区管控要求,规范消落区土地利用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十堰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消落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按照责任分工划定消落区禁止或者限制种植的区域,推进消落区发展绿色种植;建立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长效机制,建设具备防洪减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态净化的生态隔离带和植被防护带,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J同时,第三十二条对消落区分区管控与养护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清漂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联合中线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清漂保洁协同管护长效机制,加强水面和消落区垃圾清
41、理和日常管护工作,及时消除水质安全风险。”(六)关于监测能力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做好丹江口库区监测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二十一条对监测能力作出规定“建立完善全要素、全地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协商共享机制,完善汛期污染强度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监测设施基础保障和县级监测站建设,建立防范人为干扰机制。”“开展执法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指导帮扶,推动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制度与技术要求,督促排污单位在监测站房、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督促排污单位加强自行监测设备监控与数据联网
42、J;第二十二条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管理作出规定“建立健全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数据造假部门协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息,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七)与河南、陕西的立法差异丹江口库区及水源保护工作涉及鄂陕豫三省,河南省2022年实施了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陕西省2023年修正了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同年,安康、汉中两地联合施行安康市/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相较而言,我省与河南、陕西的立法差异体现在:一是保护目标不同。根据长江保护法三十六条中关于“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和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的分区要求,陕西省涉及
43、全部三个区域,湖北省涉及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河南省仅涉及水源地安全保障区。由于不同区域对丹江口水库水质的影响和作用不同,因此三省的立法保护目标也有所差异:陕西省侧重于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水源水质安全;湖北省侧重于丹江口库区和入库河流水污染风险管控、防治和水质安全维护;河南省侧重于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输水干渠工程保护。二是体例结构不同。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共七章70条,其中设立了“工程保护”章节,主要对丹江口水库工程、总干渠工程及其调蓄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作出规定,以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安全。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共
44、五章35条,安康市/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共六章55条,因陕西省未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所以其立法仅涉及对汉江丹江流域的水质保护。2017年1月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施行,旨在保障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兴隆水利枢纽、引江济汉工程、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等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的工程运行、保护和监督。因此,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条例不再对工程保护作相应规定。三是协作机制不同。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跨区域联防联治,陕西省汉中市和安康市加强立法协作,联合出台了安康市/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统一立法尺度和标准、打破行政边界概念、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制度,实现了信息共享和执法统一,共同推进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和持续改善。河南省提出要加强与有关省份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推进本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湖北省则提出要积极推动本省与陕西省、河南省建立应急联动、预防预警、联合执法的省际区域协作机制,持续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水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