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推动园区企业规模效益双倍增政策措施(2024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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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推动园区企业规模效益双倍增政策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东莞市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24)1号),加大优质企业培育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新质生产力,打造“松湖领航企业引领、“松湖骨干企业”攻坚、“松湖新星企业”铸基的优质企业梯队,推动园区整体产业提升,实现园区企业规模效益双倍增。特制定本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分类入库、梯度培育原则。实施“松湖新星企业”、“松湖骨干企业”、“松湖领航企业”分类入库,建立“免申”与“遴选”相结合的双倍增企业入库机制,分级服务、精准扶持。第

2、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松山湖高新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商业企业及其他行业企业。第三条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所需资金由松山湖高新区财政承担,每年经审定后,所需资金纳入松山湖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扶持项目年度预算中。第四条松山湖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政策宣贯、统筹协调试点培育企业遴选和考核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核实或提供相关企业情况,配合试点培育企业遴选、审核等工作。第二章培育对象第五条梯度培育入库(一)“松湖新星企业”双倍增试点培育库。

3、近三年平均产值(营收)5000万元以下且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获得主板上市企业、世界五百强或中国五百强等头部企业订单(合同累计金额不少于500万元,到账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2019年1月以来累计股权融资到账金额超1000万元、或近3年产值(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40%且上年度为正增长的企业,以“免申”方式直接纳入“松湖新星企业“双倍增试点培育库;其他近三年产值(营收)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遴选后纳入“松湖新星企业”双倍增试点培育库。(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二)“松湖骨干企业”双倍增试点培育库。近三年平均产值(营收)

4、5000万元以上,拥有1项发明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且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300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近3年产值(营收)复合增长率35%以上且上年度正增长的企业,以“免申”方式直接纳入“松湖骨干企业”双倍增试点培育库;其他近三年产值(营收)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遴选后纳入“松湖骨干企业”双倍增试点培育库。(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三)“松湖领航企业”双倍增试点培育库。年产值(营收)达4亿元以上,拥有2项发明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且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o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链主”企业、或省级以上制

5、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已成功在国内上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企业、或近3年产值(营收)复合增长率30%以上且上年度正增长的企业,以“免申”方式直接纳入“松湖领航企业”双倍增试点培育库。其他年产值(营收)4亿元以上的企业,经遴选后纳入“松湖领航企业”双倍增试点培育库。同时符合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链主”企业、上市企业的,按就高原则纳入“松湖领航企业”双倍增试点培育库。(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第三章支持措施一、支持试点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第六条产值倍增奖对在2年双倍增培育期限内实现产值(营收)增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试点培育企业,按照产值(营收)每新增

6、100O万元奖励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1.“松湖新星企业“,2年累计增长100%以上;2. “松湖骨干企业”,2年累计增长80%以上;3. “松湖领航企业“,2年累计增长60%以上。(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七条产值进阶奖1 .“松湖新星企业”:年产值(营收)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2 .“松湖骨干企业”:年产值(营收)首次超过4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3,“松湖领航企业“:年产值(营收)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本条奖励分两年平均支付,

7、若第二年产值(营收)低于达标当年产值(营收)的,则取消剩余部分奖励。奖励达到多个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八条优质企业认定奖在措施有效期内,试点培育企业通过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扶持差额部分。在措施有效期内迁入园区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同等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九条人才引进奖励对试点培育企业新引进全职的海内外博士

8、、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的,每新引进1名人才给予试点培育企业5万元奖励,其中“松湖新星企业”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松湖骨干企业”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松湖领航企业”每家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培育企业的人才子女入学需求给予适当保障,配置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指标。对“松湖新星企业”、“松湖骨干企业”、“松湖领航企业”,分别配置1个、2个、3个学位指标。(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二、助力“松湖新星企业”快速发展“松湖新星企业”入库当年产值(营收)超100O万元,且达到以下2个条件之一,即可享受本措施第十

9、一条至十四条奖励:1 .入库当年产值(营收)同比增长超过50%;2 .入库两年内获得新增股权融资到账金额超过100O万元。第H条办公用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松湖新星企业“,租赁且自用松山湖功能区内办公及生产用房的,按当年实际支出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服务费、网络费等)的30%予以补贴,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50元,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50万元。企业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已在园区购置土地的企业,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第十二条股权融资奖励对“松湖新星企业”获得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企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上市企业

10、或上市企业全资子公司入股的,按融资到账金额的10%作为奖励,2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第十三条市场开拓奖励支持松湖新星企业积极开拓头部企业市场,鼓励企业受托进行产品开发、技术验证等项目,对其受托开展的技术开发合同,并已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按实际完成技术交易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第十四条留才奖励助力松湖新星企业留住骨干人才,按照试点培育企业总人数(按购买社保人数)的10%核定奖励名额,以每个名额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企业根据奖励总额自行制定发放标准,具体奖励标准和人员名单报科技

11、创新局备案后发放到个人。(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三、支持“松湖骨干企业”创新提质第十五条创新研发补助支持“松湖骨干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力度,对当年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试点培育企业,可在享受松山湖研发投入补助政策基础上,再额外按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六条数字化转型补贴鼓励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免费为“松湖骨干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支持“松湖骨干企业”与经市工信部门遴选备案的园区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合作开展数字化转型,按照其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12、60万元。(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七条品牌提升补贴对“松湖骨干企业”在松山湖举办的新品发布会、宣传推介会、经销商大会、行业峰会等活动,给予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以市政府名义或获市政府同意在松山湖举办的,最高按活动费用的10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100万元补贴;对以单位名义举办,事前报松山湖管委会产业部门备案的,最高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补贴。对“松湖骨干企业”参加经松山湖管委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知名展会,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补贴,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每平方米最高补贴600元、省外每平方米最高补贴1000元、境外每平方米最高

13、补贴2000元,单个展会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家试点培育企业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四、支持“松湖领航企业”扩产创优第十八条技术改造奖对“松湖领航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中,对当年度年报工业增加值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按核算金额的120%给与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本条措施不与省、市技改政策重复奖励。(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九条智能绿色发展奖支持“松湖领航企业”打造智能化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项目,对新获入选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项目(包括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

14、杆示范项目等)的试点培育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认定的试点培育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支持“松湖领航企业”率先推进绿色制造工程,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称号的试点培育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措施有效期内,同一项目先后获得国家、省、市项目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追加差额给予资助。(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二十条创新示范奖对“松湖领航企业”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

15、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松湖领航企业”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试点培育企业入库遴选每年一次,具体按照附件松山湖“双倍增”试点培育企业遴选实施方案(修订版)执行。本措施各具体项目条款兑现原则上各职能部门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前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园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园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

16、,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园区产业、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运营数据。受资助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5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的;2 .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项目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第二十四

17、条本措施涉及“最高”“达到”“以上”、“不超过”、“最多”均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产值(营收)的表述,工业企业统一使用产值数据作为标准,服务业企业统一使用营收作为标准,批零企业统一使用销售额作为标准。第二十五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原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推动园区企业规模效益双倍增的政策措施(松山湖发20221号)及原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推动园区企业规模效益双倍增政策实施细则(松山湖发(2023)7号)自动作废,在本措施印发前已按原措施通过遴选的企业,按照企业营收规模及资质情况纳入相关试点培育库,各项奖补支持措施按本措施执行。附件: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双倍增”试点培育企业遴选实施方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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