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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地名标记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民政部全国地名标记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民地标(2006)1号关于印发地名标记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记设置工作完成后,依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起先,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记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化,地名标记管理问题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记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记作为国家法定标记物的肃穆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记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记管理方法,请各地参照执行。附:地名标记管理试行方法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地名标记管理试行
2、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记的设置和管理,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地名标记,是指为社会公众运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记,包括(一)行政区域名称标记。(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记。(三)门(楼)编码名称标记。(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记。(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记。(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协助地名标记。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记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记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标记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第四条地名标记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仔细做
3、好地名标记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沟通交往服务。第五条地名标记是国家法定标记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扬,增加公民依法爱护地名标记的意识。第六条地名标记设置的详细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纳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采纳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依据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采纳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依据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第八条地名标记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精确,坚实耐用,美观协调。第九条地名标记设置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区域名称
4、标记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二)居民地名称标记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三)街(路、巷)名称标记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记的数量要适度、合理。(四)楼、门编码名称标记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对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记,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记,设在该建筑物面对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记,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对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协助地名标记,要依据便利、好用、清
5、楚的原则设置。第十条地名标记上的地名,必需运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运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记的汉字书写运用等线体。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第十二条地名标记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法,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法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法中国地名。第十三条地名标记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记的运用功能。第十四条地名标记的选购依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
6、关规定进行。参加竞标的企业,应当供应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特地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记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记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国务院民政部门对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记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抽检。第十六条地名标记设置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抽检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二)是否符合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地名标记设置方案。(三)是否与城乡建设同步。(四)密度是否相宜,布局是否合理。(五)是否完好、整齐、规范。第十七条
7、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状况刚好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名标记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地名标记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地名标记的设置方法和编码规则。(二)地名标记检测报告。(三)地名标记分布图。(四)地名标记登记表。(五)地名标记照片。(六)地名标记的检查、修理、更换等有关资料。(七)地名标记移动、拆除和查处损毁地名标记的有关资料。(八)地名标记招投标有关资料。(九)地名标记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地名标记要保持清楚完整,对字迹模糊不清、污损严峻的,应刚好修复或更换。其次十条其他部门如需移动、拆除地名标记,应报请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担当相关费用。其次十一条地名标记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筹集其次十二条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鸦地名标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复原原状。其次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标记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