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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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各类公园(含绿化广场)和规划确定的公园预留用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以及其它具备公园功能的场所。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2、行政区域内公园管理工作。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公园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处罚工作。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的类别和等级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园林公益事业发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模式,多层次多渠道组织公园的建设和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3、个人通过自建、资助、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内绿地和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公园绿地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规划,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已建成公园和规划公园预留用地,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城市绿线控制管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历史文化特色建设公园,并注重建设服务半径500米以下的小型公园。新建居住区、旧城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

4、设社区公园。城市道路、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设公园。第十一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影响公园周边景观环境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并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控制区。第十二条公园景观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调、风格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三条合理利用公园地下空间,按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等市政工程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影响公园的使用功能、整体景观及植物正常生长。第十四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据城市绿地减灾避险规划,按照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

5、址及配套设施建设防灾避险公园。新建、改建、扩建公园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防灾避险技术要求设置必要的基础设施。第十五条公园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园发展规划制定计划书,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第十六条公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应当由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承担,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可以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

6、体实施。第十八条公园绿化应当体现植物多样性,植物配置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公园绿地率应达到70%以上,绿化广场的绿地率应达到60%以上。第十九条新建公园设计时应当同步进行停车设施和出入口设计,妥善做好与周边道路的衔接。公园内水、电、燃气、热力等各类市政设施应当隐蔽设置,避开游人密集区,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公厕、果皮箱、路椅、服务部等配套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景观相协调。第二十条公园建设应当在确保公园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消纳自身雨水,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积存、渗透和净化,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推进海绵型公园建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二十

7、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在公园预留用地内进行任何可能改变和破坏预留用地现状、性质的行为。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公园用地或预留用地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补偿经济损失并就近异地补偿相应的用地。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涉及已建成公园或预留用地的应当采取合理避让措施。除不占用公园用地或预留用地会严重影响城市功能发挥的市政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公园用地或预留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需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公园内树木的砍伐、更新、移植和修剪按石家庄

8、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在现场公示批准单位、原因和施工单位等基本信息。第二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公园内的古树名木。不得伐移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养护复壮。第二十五条动物园应当加强动物饲养、繁育和保护,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等工作。植物园应当加强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积极开展科普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园的养护管理,应当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招标选择管护作业队伍。第二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客。在公园开放时,游客量超过游人容量、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疏散游人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

9、展馆等措施,同时在公园门口大屏幕公示信息,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公园出入口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第二十九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园内躺卧,在绿地草坪内搭建帐篷、铺设防潮垫等,攀援、撞击树木,在树木上悬挂吊床等物品;(二)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倾倒垃圾、杂物等;(三)在植物、文物、雕塑、建筑物、构筑物、服务设施和硬化路面上留言刻字、乱贴乱画;(四)携带宠物(不含导盲犬)进入公园,恐吓、投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五

10、)翻越公园围栏(墙),静园后滞留和过夜,擅自采石取土,损坏花草树木,焚烧枝叶、垃圾或其它杂物;(六)在非指定区域进行游泳、玩球、轮滑、抖空竹、放风筝等;甩鞭子、打陀螺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七)在水体非指定地段、区域捕(钓)鱼,冬季在冰面上溜冰、玩耍、捕(钓)鱼;(八)使用扩音器、乐器、音响等器材声音高于60分贝;(九)擅自设置经营项目和摊点,兜售物品,散发广告等宣传品;(+)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十一)擅自引用水体,使用水体洗刷物品、车辆;(十二)向公园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物质;(十三)其他影响公园秩序、安全、环境和形象的不当行为。第三十条公园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和要求:(一)环境整洁

11、、美观;(二)全天保洁,无积水、污物、痰迹及烟头,垃圾清运及时无外露;(三)水面清洁无漂浮物,水质符合观赏标准;(四)厕所专人负责,设施保持完好,卫生达标。第三十一条公园内供游览、休憩用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二条公园应当设置科普、法治、文明等内容的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维护良好。提倡公园建立电子档案,设置含二维码的植物标牌,提供无线网络服务,开展相关内容宣传,方便公众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查阅相关知识和资料。第三十三条公园内应当保持路椅、牌示等配套设施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规范,牌示内容中的文字应中外文对照,并保持准确齐全,洁

12、净完好。公园喷泉和灯饰应当按规定定时开关。第三十四条公园内施工必须现场公示,围挡作业,施工物料、设备放置整齐,设置警示标志,做到工完场清。第三十五条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电动轮椅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电动轮椅车应当减速慢行,确保安全。第三十六条公园管理区域内应当设置安保视频监控系统,配备治安管理人员24小时监控,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公园应当公示游客投诉电话,及时办理游客投诉。第三十七条公园应当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械,做好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第三十八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清理危树枯枝,定期检修湖堤、桥梁和山体等构筑物

13、。第三十九条公园各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第四十条公园应当每日开放,按时开园、闭园。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季节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公园配套服务设施、游乐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政策,依据城市规划和公园性质控制规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设置。第四十二条公园配套服务设施、游乐项目应当满足公园服务功能,面向公众开放,符合公众消费水平,做到安全、无噪音、无污染。禁止设立与公园服务功能无关的项目,禁止设立私人会所。第四十三条设置配套服务设施、游乐项目由公园管理机构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项目申请,报园

14、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第四十四条公园管理及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培训,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执行岗位规范,礼貌待客,文明服务。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身体,持健康证上岗。第四十五条公园门票及其它收费项目的价格标准,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并公示。收费公园的门票依据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人、儿童、现役军人、学生实行优惠,优惠办法应当公示。第四十六条公园内举办展览、宣传、咨询、演出等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禁止各类商业性活动。第四十七条公园举办的各类活动,由公园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的活动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活动须经公安、

15、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八条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一)活动性质、内容、时间和期限、使用面积、人员构成和人数等;(二)活动涉及宣传、文艺、体育等内容的,需提交宣传、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大型活动需提交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活动材料。第四十九条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所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上报意见。第五十条在公园举办活动应当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批准的期

16、限、区域、内容从事活动,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游客安全。不得随意扩大场地、变更活动内容和延长活动时间。活动举办者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有关费用,损坏的设施应当照价赔偿。活动举办者需用的水、电由公园专业人员负责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用。活动举办者应当防止噪音污染,不得使音响设备超过规定的噪声分贝,保持场地卫生整洁,做到人走场清。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现场调查、证据收集和违法性质认定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实施处罚后15个工作日内应

17、当将处罚结果函告公园管理机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或进行可能改变和破坏公园预留用地现状、性质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园出入口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园用地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有(一)、(二)项行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有(三)、(四)项行为的,处50元以

18、上200元以下罚款有(五)、(六)、(七)、(八)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九)、(十)、(十三)项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有(十一)项行为的,按每立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不易确定引水量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十二)项行为的,处100O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驾车进入公园的,责令驶离,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活动或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广场是指政府确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经过绿化、亮化,具有一定公共设施和规模,供公众游憩、娱乐、健身的开放性场所。本办法所称公园预留用地,是指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用于公园建设的土地。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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