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运河通航管理规定(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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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淮运河通航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维护江淮运河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江淮运河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管理体制江淮运河沿线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具体实施所辖航段通航监督管理。江淮运河建设运营单位按规定实施航道养护和航运畅通等日常运营维护管理,接受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二

2、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尺度进入江淮运河的船舶、船队,其尺度应与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进入江淮沟通段的船舶总长不超过90米,总宽不超过17.8米;进入菜子湖线的船舶总长不超过90米,总宽不超过12.1米;拖带采用单排一列式,总长不超过357米、总宽不超过10.8米;最高通航水位时,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船舶吃水不得超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布的航道维护水深,并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船舶确需进入江淮运河航行的,应当事先向航经地交通执法机构报告,并根据需要,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保障措施。首个航经地交通执法机构同意该船进入江淮运河后,应通知沿线其他交通执法机构,船舶不再重复报告

3、;“定船期、定航线、定货种”船舶实行定期报告,当船期、航线、货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第五条船舶设备进入江淮运河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机动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甚高频(VHF)、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导航设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要求。第六条船舶航速进入江淮运河的船队,静水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公里。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第三章航行、停泊、作业第七条航行规则在江淮运河航

4、行,应当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互以左舷会船。第八条航行限制船舶进入弯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等特殊水域时,禁止追越、并列行驶。第九条航行避让出入锚地或服务区的船舶应避让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在江淮运河与淮河交汇水域,驶入江淮沟通段的船舶应主动避让驶出的船舶;驶出江淮沟通段船舶,应主动避让淮河主航道正常航行的船舶。从江淮运河进入极阳小港航道的船舶,应执行长江海事局相关规定要求。第十条通航联络船舶在江淮运河航行、停泊、作业时,应保持甚高频(VHF)、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lS)等通讯导航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甚高频保持09频道(VHFO9)有效值守,05频道(VHF05)进行通航联络。江淮运河船舶

5、进入长江时应将甚高频调整至06频道(VHF06)、进入淮河时应将甚高频调整至69频道(VHF69),进行通航联络。第十一条船舶配载船舶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货物装载宽度不得超过船舶型宽,装载高度不得遮挡驾驶视线。遇有洪水、枯水、水上交通事故及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等特殊情况,船舶应当采取减载、分批拖带等适当措施,以满足拟经航段通航条件。第十二条航行应急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船舶应及早采取避风

6、措施。第十三条船舶停泊水域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服务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停泊水域所在地交通执法机构报告。第十四条船舶过闸船舶在引航道内应当服从船闸运行单位现场指挥,按照规定顺序进出闸,以安全航速谨慎行驶。第十五条船舶作业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船舶,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域内进行。第四章桥区水域通航管理第十六条通过要求船舶进入江淮运河前,驾驶人员应掌握沿途通航桥孔净空尺度等参数,保留足够的安全问距。第十七条不通过情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一)水文、气象条件影响船舶安全通过时;(二)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存在异常情况

7、妨碍本船正常通过时;(三)本船操纵能力受限或航行设备故障,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四)超过桥梁通航净空尺度的船舶通行;(五)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船舶通过桥梁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禁止行为船舶在桥区水域禁止下列行为:(一)追越、掉头、横越、穿越非通航桥孔;(二)编解队、过驳作业;(三)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四)其他影响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第五章船舶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水污染防治要求江淮运河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染物存贮装置、集油装置,实行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二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船舶装载散装货物应按规定做到货舱覆盖,防止扬尘污染。第二十一条

8、接收单位要求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靠泊船舶的污染物。第二十二条禁运要求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水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严禁在江淮运河运输。第六章交通管制第二十三条交通管制情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限制航行、单向通航、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暴雨、大风、大雾、洪水等恶劣天气;(二)影响通航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三)影响通航的水上交通事故;(四)航道堵塞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五)其他需要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的情况。第二十四条管制核准持续封航不超过48小时的,由属地市级交通执法机构核准;持续封航48小时以上或涉及两个及以上

9、市管辖水域的,报省级交通执法机构核准。第二十五条管制信息获得船舶应通过保持守听甚高频(VHF)等有效方式及时获取交通管制信息,遵守交通执法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七章通航保障第二十六条巡航制度江淮运河沿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落实水路交通综合执法巡航制度,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协调联动江淮运河沿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通保畅等应急预案。沿线交通执法机构应建立通航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及时交流信息,履行联动职责。第二十八条沉船打捞江淮运河发生沉船、搁浅等影响航道通畅和通航安全的,当事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及时设置标志,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设置标志和打捞清除所需经费由当事船舶所有人

10、或经营人承担。第二十九条调水水情发布义务节制闸、泵站等管理单位进行调水作业前,应当在因调水作业可能导致航道水位、流速急剧变化的区域内,及时发布水情信息,同时通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八章应急救助第三十条船舶遇险报告船舶遇险,应当采取措施自救,并迅速将遇险时间、遇险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和救助要求等向遇险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报告。第三十一条船舶救助义务船舶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遇险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货物所有人,应当组织水上救助。船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或者获悉其他船舶及其人员遇险,应当

11、救助遇险人员,并报告遇险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建设运营单位职责江淮运河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航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管理人员、装备与设施,并接受航运突发事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调度和指挥。第三十三条救助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助,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救行动。鼓励水上搜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江淮运河释义本规定所称江淮运河是指引江济淮工程航道,包括江淮沟通段和菜子湖线航道等。其中,江淮沟通段

12、航道为淮河入口至合裕线巢湖湖区段26号航标、菜子湖线航道为合裕线巢湖湖区段20号航标至极阳船闸。第三十五条桥区水域释义本规定所称桥区水域是指桥梁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其范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三十六条从他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从他规定本规定未及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十八条试行时间本规定自2024年X月X日起试行。附件2江淮运河通航管理规定(试行)起草说明(2024年4月)为维护江淮运河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航行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厅港

13、航处会同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起草了江淮运河通航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升江淮运河效能决策部署的需要。江淮运河江淮沟通段航道、菜子湖线航道分别于2023年8月16日、9月16日试运行,新辟了我省南北水运大通道,标志着我省正式形成“双通道达海、两运河入江、河江海联运”的水运发展新格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运发展和江淮运河水运大通道建设,多次听取有关工作汇报,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开展规定研究和制定工作,保障江淮运河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充分发挥江淮运河效能,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交通强省、水运强省战

14、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二)加强江淮运河水上交通执法监管依法履职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江淮运河沿线分布有桥群航段、弯窄航段、湖区航段、交叉(交汇)水域等易发事故风险点,自2023年试运行以来,船舶流量处于持续增长态势,截至2024年3月20日,共通行各类船只18612艘次,船舶密度不断增大,通航安全风险也逐步显现和聚集。及时研究制定规定,健全完善沿线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明确和细化通航安全、桥区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响应等管理要求,将更加有

15、力地维护通航秩序,为江淮运河的航运能级提升提供更加坚实的安全保障。(三)对标长三角提高水上交通执法监管质效的需要。目前,国内在运河通航管理上有较为成熟的实践可参照:交通运输部颁布有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江苏省制定有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六坪交汇水域过闸运输船舶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颁布有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通航安全管理方面,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有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有沙颍河(安徽段)航行规定(试行),在实践中均发挥了应有作用。江淮

16、运河作为纵贯豫皖苏三省、平行于京杭大运河的我国第二条南北水运大通道,有必要借鉴有益管理经验,制定通航管理规定,明确和细化通航安全管理要求,不断提升执法监管质效。二、起草过程2023年5月,根据省厅第三十三期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省交通执法局牵头启动了江淮运河航路航法勘定研究及规定的编制起草工作。2023年5月-7月,省交通综合执法局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收集工程相关设计资料,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沿线交通执法机构和安徽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公司的意见建议;收集长三角区域和长江海事局相关通航管理经验,学习借鉴省内外京杭运河、江汉运河、合裕线等航道通航管理做法。2023年7-9月,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17、参加省引江济淮集团公司组织的实船试验活动,收集实船试验数据;组织沿线交通执法机构开展航道巡航巡查,调查各航段通航环境,为航路航法研究提供支撑,并形成规定中间成果审查稿。2023年9月25日,召开规定中间成果审查会并通过审查。2023年10月24日,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和省厅、省交通综合执法局有关处室意见。结合调研京杭大运河水上交通监管和涉航建筑物通航管理情况,修改形成规定成果审查稿。2023年11月16日,召开规定成果审查会并通过专家审查。会后,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并通过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合法性审查。2024年以来,厅港航处、省交通综合执法局结合江淮运河试运行情况,反复修改完善规定并形成征

18、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规定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航行、停泊、作业、桥区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通航保障、应急救助、附则等九章,共38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通航监管主体和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在江淮运河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规定明确,江淮运河沿线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具体实施所辖航段通航监督管理。(二)明确了船型管控尺度。为防范大型船舶搁浅、堵航或触碰桥梁事故(突发事件)发生,规定兼顾航行安全和发挥江淮运河水运价值需要,参考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船型管控尺度计算方法,结合江淮运河航道尺度和实际运输需求,合理提出进入江

19、淮运河的船型管控尺度要求。(进入江淮沟通段的船舶总长不超过90米,总宽不超过17.8米;进入菜子湖航段的船舶总长不超过90米,总宽不超过12.1米;拖带船舶采用单排一列式,总长不超过357米、总宽不超过10.8米;最高通航水位时,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对于确需航经江淮运河的超限大型船舶,也预留了解决途径,要求船舶事先向航经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报告,根据实际需要,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通航安全;明确了超限大型船舶全程“一次报告”、“定船期、定航线、定货种”船舶定期报告等简便报告方法,在依法严格管理的同时,充分体现服务便民原则。(三)明确了禁止性条款。规定依法明确和细化船舶进

20、入江淮运河内的禁止行为。例如:船舶进入弯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等特殊水域时,禁止追越、并列行驶。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水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严禁在江淮运河运输。(四)明确了船舶在江淮运河甚高频(VHF)频道。鉴于目前长江、淮河船舶使用的甚高频频道不同,规定统一明确江淮运河沿线的船舶甚高频联系频道,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无线电秩序管理。(五)明确了沿线交通管理部门的通航监管要求。明确提出沿线淮南、合肥、安庆、铜陵等地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保通保畅等应急预案;交通执法机构应当落实巡航管理制度,建立通航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现场监督,保障江淮运河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附件:规定要点汇

21、总表规定要点汇总表序号规定要求依据和参考笫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维护江淮运河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航行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明确制订规定的目的和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笫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京杭运河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裕溪河通航

22、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裕溪河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2第二条在江淮运河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笫二条在京杭运河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在裕溪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定。3第三条江淮运河沿线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具体实施所辖航段通航监督管理。江淮运河建设运营单位按规定实

23、施航道养护和航运畅通等日常运营维护管理,接受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引江济淮工程和管理保护条例第六条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引江济淮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水质保护、供水保障、航运畅通等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笫三工一条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实施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并接受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笫二章一般规定4第四条进入江淮运河

24、的船舶、船队,其尺度应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中的船型成果。与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进入江淮沟通段的船舶总长不超过90米,总宽不超过17.8米;进入菜子湖线的船舶总长不超过90米,总宽不超过12.1米;拖带采用单排一列式,总长不超过357米、总宽不超过10.8米;最高通航水位时,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船舶吃水不得超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布的航道维护水深,并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船舶确需进入江淮运河航行的,应当事先向航经地交通执法机构报告,并根据需要,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保障措施。首个航经地交通执法机构同意该船进入江淮运河后,应通知沿线

25、其他交通执法机构,船舶不再重复报告;“定船期、定航线、定货种”船舶实行定期报告,当船期、航线、货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参考现有做法: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应当与航道的通航条件相适应。第五条在京杭运河航行的集装箱船、滚装货船和江海直达特定航线船舶,进入四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5米,总宽不得大于12.7米;进入三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80米,总宽不得大于12.7米;进入二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90米,总宽不得大于17.8米。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其他船舶,进入四级和三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45米,总宽不得大于10.8米;进入二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7.6

26、米,总宽不得大于15.4米。第六条船队航行,应当采用单排一列式,且船队长度不得超过400米。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笫四条进入杭甬运河的船舶,应当与航道的通航条件相适应。船舶吃水应按照航道实际水深控制,并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进入裕溪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单船总长不超过90米、总宽不超过14.8米;拖带船队应采用单排一列式,总长不超过450米、总宽不超过10米;满载吃水不超过4.0米。违反前款船舶确需进入裕溪河航行的,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三定”船舶定期报告,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定船舶、

27、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等做法。5第五条进入江淮运河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机动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甚高频(VHF)、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导航设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笫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

28、载客条件。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航行于京杭运河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等通讯设备,其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要求。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第八条航行于杭甬运河的机动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甚高频、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通讯导航设备,其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要求。6第六条进入江淮运河的船队,静水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公里。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进入京杭运河的船队,静水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七条安全

29、航速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第三章航行、停泊、作业7第七条在江淮运河航行,应当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互以左舷会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笫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八条机动船航行时,上行船应当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行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行驶。但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设有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必须按照有

30、关规定航行和避让。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应当互以左弦会船。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保持安全航速,保障自身安全,不危及其他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船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船舶进入杭甬运河前,应提前了解航道管理机构发布的航道信息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信息。8第八条船舶进入弯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等特殊水域时,禁止追越、并列行驶。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笫十条船舶进入弯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等特殊水域时,禁止追越、偏缆拖带、并列行驶。浙江

31、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船舶进入弯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等特殊水域时,禁止追越、并列行驶、偏缆拖带。9第九条出入锚地或服务区的船舶应避让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在江淮运河与淮河交汇水域,驶入江淮沟通段的船舶应主动避让驶出的船舶;驶出江淮沟通段船舶,应主动避让淮河主航道正常航行的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十五条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在不违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绕开行驶。除在平流区域外,两机动船在干,支流水域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一)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二)干流船同从支流驶出的船同一流向行驶,舶。从江淮

32、运河进入根阳小港航道的船舶,应执行长江海事局相关规定要求。干流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三)干流船同从支流驶出的船不同的流向行驶,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感潮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两机动船在平流区域进出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有他船在本船可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10第十条船舶在江淮运河航行、停泊、作业时,应保持甚高频(VHF).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导航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甚高频保持09频道(VHF09)有效值守,05频道(VHF05)进行通航联络。江淮运河船舶进入长江时应将甚高频调整至06频道(VHF06)、进入淮河时应将甚高频调整至69频道(VHF69),进行通航联络。

33、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统一明确水上通讯频道。参考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船舶在杭甬运河航行、停泊、作业时,应保持甚高频、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通讯导航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甚高频保持16频道(156.800MHz)有效值守,13频道(156.650MHz)进行通讯联络。11笫十一条船舶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货物装载宽度不得超过船舶型宽,装载高度不得遮挡驾驶视线。遇有洪水、枯水、水上交通事故及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等特殊情况,船舶应当采取减载、分批拖带等适当措施,以满足拟经航段通航条件。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船舶

34、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货物装载宽度不得超过船舶型宽,装载高度不得遮挡驾驶视线。笫十六条遇有洪水、枯水、水上交通事故及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等特殊情况,船舶应当采取减载、分批拖带等适当措施,以满足拟经航段通航条件。江苏省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第七条船舶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货物装载宽度不得超过船舶型宽,装载高度不得遮挡驾驶视线。12第十二条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检验证书未载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笫十四条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

35、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钱塘江航段达到6级及以上)时,船舶应及早明抗风等级的,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船舶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采取避风措施。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笫十七条船舶应当按照核定的抗风等级在黄浦江航行、作业。未核定抗风等级的涉客类船舶,蒲氏风力大于6级时禁止航行、作业。13第十三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服务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停泊水域所在地交通执法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36、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14第十四条船舶在引航道内应当服从船闸运行单位现场指挥,按照规定顺序进出闸,以安全航速谨慎行驶。江苏省交通运输船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笫十九条船舶在引航道内应当服从船闸运行单位现场指挥,按照规定顺序进出闸,以安全航速谨慎行驶。15第十五条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船舶,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域内进行。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从事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海事机构批准的水域内进行。沙颍河(安徽段)航行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应当在

37、海事机构批准的活动水域停泊与作业。第四章桥区水域通航管理16第十六条船舶进入江淮运河前,驾驶人员应掌握沿途通航桥孔净空尺度等参数,保留足够的安全间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驾驶人员应掌握通航桥孔净空尺度等参数,从限定的通航桥孔通过。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过。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驾驶人员应当掌握通航桥孔净空尺度等参数,从限定的通航桥孔通过。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船舶航经桥梁、架空管线等跨航建筑物水域时,应当按照规定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并保持合理间距。禁止超过

38、跨航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的船舶通行。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笫十二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应当按照规定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禁止超过桥梁通航净空尺度的船舶通行。17第十七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船舶不得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船舶不过桥梁:(一)水文、气象条件影响船舶安全通过时;(二)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存在异常情况妨碍本船正常通过时;(三)本船操纵能力受限或航行设备故障,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四)超过桥梁通航净空尺度的船舶通行;(五)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船舶通过桥梁的其他情形。得通过桥梁:(一)水文、气象条件影响船舶安全通过时;(二)

39、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存在异常情况妨碍本船正常通过时;(三)本船操纵能力受限或航行设备故障,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四)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船舶通过桥梁的其他情形。汉江武汉段通航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一)水文、气象条件影响船舶安全通过时;(二)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存在异常情况妨碍本船正常通过时;(三)本船操纵能力受限或航行设备故障,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四)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船舶通过桥梁的其他情形。18第十八条船舶在桥区水域禁止下列行为:(一)追越、掉头、横越、穿越非通航桥孔;(二)编解队、过驳作业;(三)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四)其他影

40、响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淌航、掉头、横越;(二)编解队、过驳、采砂作业;(三)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四)限制性桥梁通航桥孔内追越或并列行驶;(五)捕捞作业,以及其他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汉江武汉段通航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追越、会遇、掉头、横越、穿越非通航桥孔;(二)编解队、过驳、采砂作业;(三)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四)其他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五章船舶污染防治19第十九条江淮运河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染物存贮装置、集油装置

41、,实行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引江济淮工程和管理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引江济淮工程航道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染物存贮装置、集油装置,实行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集、贮存。20第二十条船舶装载散装货物应按规定做到货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船舶装载散装货物应做到货舱覆舱覆盖,防止扬尘污染。盖,防止扬尘污染。21第二H条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靠泊船舶的污染物。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港口、码头、装卸站、水

42、上服务区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靠泊船舶的污染物。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锚地、停泊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22第二十二条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水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严禁在江淮运河运输。引江济淮工程和管理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引江济淮工程航道内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水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笫六章交通管制23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限制航行、单向通航、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暴雨、大风、大雾、洪水等恶劣天气;(二)影响通航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三)影响通航的水上交通事故;(四)

43、航道堵塞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五)其他需要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一)恶劣天气;(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引江济淮工程和管理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遇到恶劣天气、特殊水情、水上交通事故、交通堵塞等对航行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生态保护需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等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水上交通

44、管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遇有下列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实施水上交通管制:(一)发生强对流天气、雷暴雨、台风、寒潮大风、严重冰情、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恶劣海况;(二)发生山体滑坡、堤岸坍塌等自然灾害;(三)航道损坏、阻塞、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四)特定水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五)大潮汛、洪水或异常增水;(六)影响航行的水上险情或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七)应急抢险;(八)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九)演习;(十)军事活动;(十一)其他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第八条水上交通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一)封航,禁止锚(停)泊;(二)单

45、向通航;(三)限制航行,限制通过船舶的时间、种类、尺度、航速等;(四)其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暴雨、大风、大雾、洪水等恶劣状况;(二)航道损坏或阻塞;(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应急抢险、演习;(五)水上水下活动;(六)其他依法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情形。24第二十四条持续封航不超过48小时的,由属地市级交通执法机构核准;持续封航48小时以上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市管辖水域的,报省级交通执法机构核准。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下列水上交通管制应由省级海事管

46、理机构核准:(一)长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12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内的;(二)京杭运河及西江航运干线持续封航24小时及以上的;(三)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内河水域持续封航48小时以上的;(四)涉及两个及以上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水域的;(五)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长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12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内的,核准机构应及时向部海事局报告。第十三条下列水上交通管制应由各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核准:(一)长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不超过12小时的;(二)京杭运河及西江航运干线持续封航不超过24小时的;(三)上

47、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内河水域持续封航不超过48小时的;(四)临时限制航行、单向通航的;(五)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一般影响的。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交通管制原则上由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持续封航48小时以上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市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报省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港区等封闭水域内的水上交通管制,由县级海事管理机构核准。25第二十五条船舶应通过保持守听甚高频(VHF)等有效方式及时获取交通管制信息,遵守交通执法机构的统一指挥。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试行)笫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船舶认真守听甚高频等有效方式及时获取水上交通管制信息。船舶航经水上交通管制区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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