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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平安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以下简称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平安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平安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
2、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支持的管理体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法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平安生产管理,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确保平安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平安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刚好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平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配必要的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O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所辖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了解驾驭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刚好报告和帮助处理生产平安事故,并办理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托
4、付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托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开展有关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学问的宣扬教化。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与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果或者平安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嘉奖。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三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托付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六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平安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
6、,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干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一全员岗位平安责任制度;(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制度;(三
7、平安生产检查制度;(四具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平安管理制度;(五危急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平安卫生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运用和管理制度;(八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制度;(九生产平安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十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一平安生产嘉奖和惩处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依据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至少应当配备5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依据不低于从业人员5
8、%。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托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托付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培训,并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权考核合格,发给平安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与平安培训,具备与本单
9、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1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运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九条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以本单位培训为主,也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进行平安培训。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
10、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据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急物品、运用危急化学品等高危急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平安风险的建设项目,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平安设施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供应建设项目的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报告。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平安设施进行
11、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运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其次十一条下列平安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一地下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煤矿瓦斯检测监控系统;(二生产、经营、储存危急物品的场所;(三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库坝;(四特种设备;(五其他具有较大危急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须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平安设施、设备以及场所。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检测、检验结果,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属煤矿企业的,报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和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备案。其次十二条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急化
12、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平安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平安费用提取与运用管理的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平安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平安生产,并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其次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因关闭、破产等缘由终止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前款规定以外行业的,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予以退还。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急源实行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
13、管理档案;(二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平安评估;(四定期检查平安状况;(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急源监控措施的实施状况。其次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等平安问题应当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刚好提出处理看法,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跟踪整改状况,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等平安问题制定整改支配,落实整改措施,并明确专人负责;对不能马上整改消退的,应当
14、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次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支配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急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运用学校、幼儿园的房屋、场地,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将教学场地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平安距离内。其次十七条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平安管理,完善旅游平安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料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其次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15、必需依法参与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提倡生产经营单位为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急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对煤矿、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事危急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其次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干脆领导责任。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平安生产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平安生产工作。第三十
16、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限制指标体系,对平安生产状况实行定量限制和年度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平安生产限制指标完成状况,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过年度平安生产限制指标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平安生产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措施,组织或者帮助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煤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活动。第三十三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生产
17、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除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外,应当相互协作,采纳联合检查的方式。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平安生产检查时,必需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将检查状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第三十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觉的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刚好登记,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解除;重大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人员,短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用有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
18、患整改解除后,方可复原生产经营或者运用。第三十五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急源登记备案制度,审查重大危急源的平安评估状况,加强对重大危急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担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平安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并对其作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平安生产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马上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其中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同时书面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十七条平安生
19、产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担当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平安预评价和平安验收评价工作;(三对本机构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平安评价;(四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证明;(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平安生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指定平安生产中介机构。第三十九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平安生产网页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中介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状况。任
20、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第四章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加应急救援实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十二条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
21、备、器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因生产经营规模和平安风险较小,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与相关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当主动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马上照实报告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爱护事故现场,协作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须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当保管有关证物。第四十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
22、状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听从现场指挥、调度。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六条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外,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死亡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生产平安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平安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依据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23、当定期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生产平安事故状况,对发生的特大生产平安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峻的典型重大事故刚好予以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状况,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有下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严峻后果的;(二)对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三)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后,未按规定刚好有效地组织事故抢救的;(四)阻碍或者干涉对生产平安事故依法进行
24、的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平安生产中介机构服务的;(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非法开采煤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活动查处失职、渎职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赐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
25、规定,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100O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支配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急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运用学校、幼儿园的房屋、场地,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平安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6、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经停产停业整顿仍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时,不马上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
27、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延报的,赐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依据平安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依据下列规定执行:(一)发生一般生产平安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期间接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惩罚的确定机关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章附则参照本条例执第五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平安生产活动的,行。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05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