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394048 上传时间:2024-06-15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3.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docx(2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条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2、办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相关规定执行。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的共享和统筹利用。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具体单位负责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和提供。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第二章成果提供范围第七条使用下列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涉密

3、基础测绘成果;(二)省级基础测绘项目产生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第八条使用下列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向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一)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二)本级基础测绘项目产生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第九条申请人可按照便利原则选择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跨行政区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到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第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第三章成果申请受理第十一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

4、、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二)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三)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六)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见附件3)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第(五)项和第(六)项材料

5、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包含的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审批机关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6、,或者同时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第四章成果审批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者实地核查。第十六条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见附件4),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需要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可通过建立共享机制提供,

7、提供程序和方式按照共享机制约定执行。尚未建立共享机制的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二)属于政府部门的,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等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如无上述材料,应提供单位公函,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属于军队单位的,应当提供战场环境保障部门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审核介绍函。审核介绍函简要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三)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尚未建立共享机制的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受理、审查、决定及送达程序参

8、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成果提供第十八条经批准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人持决定书、申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两份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见附件5)到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领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非申请经办人领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依据决定书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对提供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第二十条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采用数字水印、安全控制等必要技术手段,加

9、强地理信息安全防护,实现可信分发、可控使用。第六章成果使用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二)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转让或者转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三)被许可使用人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按规定销毁或督促销毁相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有关规定执行。(四)被许可使用人分立或

10、合并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审批机关;被许可使用人解散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规定销毁或交回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第二十二条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施,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第七章成果销毁第二十三条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对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第二十四条准予使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

11、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确有销毁困难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交回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严禁自行销毁。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管,每年对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单位的使用、管理和销毁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第二十六条首次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纳入第二年检查范围。对存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和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应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第二十七条被许可使用人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其进行整改

12、,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前,停止向其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收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将有关线索报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一年内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机关可不予受理。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属于测绘资质单位,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按照有关程序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二)拒不接受和配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监管的;(三)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第三十条审批机关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工作人

13、员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在线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提供和监管等信息的登记、保存、统计、运用和共享工作。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6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62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涉密

14、基础测绘成果申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85号)同时废止。附件: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2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3 .保密管理条件提交材料说明4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5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申请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首次申请口是口否是否取得测绘资质口是否资质证书编号单位性质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口军队单位其他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经办人电话(手机号)经办人电子邮箱申请人负责保管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机构情况保管机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

15、码保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手机号)电子邮箱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相关内容使用目的预计使用期限(精确到月)任务来源任务名称任务来源单位成果应用领域使用目的说明材料名称申请成果名称种类、范围及数量申请人承诺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严格遵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盖章):年月日注:本申请表审批部门、申请人各一份留存。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基础测绘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

16、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人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一、申请人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二、申请人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转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三、准予使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

17、。确有销毁困难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交回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严禁自行销毁。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四、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项目完成后及时销毁或督促销毁相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有关规定执行。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保密内部管理制度;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应按保密要求使用,严禁连接互联

18、网,严防失泄密。申请人被撤销、分立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审批机关;申请人解散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或交回审批机关。六、申请人应当对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七、申请人领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存储介质。八、申请人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涉及的著作权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九、申请人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

19、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十、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审批机关、申请人存档。申请人(单位公章)年月日保密管理条件提交材料说明保密管理条件所需提交材料机构人员1.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职责、人员。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及相关保密管理制度文件。2.明确单位内部保管涉密测绘成果的机构和人员。3.涉密人员接受保密教育。涉密人员取得保密有关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管理制度4.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场所、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涉密测绘成果申领使用销毁复制、保密自查等管理要求)。明确相关管理要求的保密管理制度文件。场所设施5.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场所

20、应当配置满足保密要求的测绘成果存放柜架、存储设备等,采取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材料及照片。其他情况6.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如有发生过失泄密或因失泄密隐患问题被处理的情况,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编号:鲁测成审20XX)XX号XXX单位:经审查,准予你单位使用所申请的下列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特此通知。测绘成果名称XXX使用目的用于X义义项目种类、范围、精度、数量密级口绝密机密口秘密口其他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年月提供方式无偿提供口有偿提供说明:1.请持本决定书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办理提供手续。2.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

21、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年月日抄送:XXX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一、准予使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请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二、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三、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的产品,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

22、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四、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五、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六、准予使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注:本要求附于准予使用决定书后)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编号: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权

23、。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测绘成果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一、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1 .必须根据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2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且只能限于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填写的使用目的或项目中使用,不得在其它项目中使用。如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承担

24、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责任。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省自然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3 .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4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自然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5 .对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

25、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二、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方应当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6 .提供方有义务在公共网站上及时公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新的版本信息。7 .提供方不承担因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的任何责任。三、违约条款:1.提供方违反许可决定书中关于提供数据的种类、数量等的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8 .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其所提供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3,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9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提供方(盖章):地址:法人代表(签字):使用方(盖章):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