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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云南省松脂采集管理办法云林规(2020)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松脂采集管理,规范松脂采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内从事松脂采集、加工活动的管理。第三条州(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脂采集、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松脂采集应当符合松脂采集规划。松脂采集规划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州(市)林草主管部门批准。松脂采集规划编制时,应充分征求林权所有者的采脂意愿,对符合松脂采集技术规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林木,应按照
2、林权所有者的采脂意愿做到应编尽编。松脂采集规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采脂区域、林种、树种、计划采脂年限、采脂季节、采脂技术和采脂林木管理,并应与森林经营方案进行有机结合。调整和变更松脂采集规划,应当报原批准和备案机关批准和备案。第五条下列林木不得纳入松脂采集规划:(一)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国有林场内定向营造的采脂林除外)、革命纪念地、种子园基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林木;(二)国防林、实验林、种质资源林、母树林、风景林、水源涵养林以及国有林内的林木;(三)除(一)(二)外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除(一)(二)外的二级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应在不破坏森林植被、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
3、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程序要求规范采脂。(四)存在林权争议的林木;第六条出让松脂采集权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二)地类、坐落、面积及四至界限,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三)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四)期限和起止日期;(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巡山护林等责任;(六)合同期内,因林地被占用、征用、征收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等有关费用的处置;(七)合同期满时林木的处置方式;(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第七条松脂采集应当报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备案。松脂采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松
4、脂采集方案;(二)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松脂采集权的,还应当提交松脂采集权出让合同。第八条松脂采集管理实行林木所有者责任制。林木所有者可以按本办法规定自行采脂出售,也可以出让松脂采集权。个人、集体和其他经济实体的松脂资源,由林权所有者承担松脂采集管理责任;松脂采集权可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有偿出让,应当签订松脂采集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让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松脂采集权,由个人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报县(市、区)林草局备案。出让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林木的松脂采集权,出让范围、出让方式、采集方式、期限、价款、付款方式,以及出让所得的分配方案等,应当经本集体经
5、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并签订松脂采集协议书,报县(市、区)林草局备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国有林由县(市、区)林草局负责指导林权管理单位进行有偿出让,并签订松脂采集协议书,报县(市、区)林草局备案。第九条松脂采集前应当开展生产管理人员和采脂员岗前专业技术培训。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松脂采集人员的技术培训。第十条松脂采集应当遵守松脂采集技术规程(1.Y/T1694-2007)o有下列违反松脂采集技术规程进行采脂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除湿地松外采脂林木胸径在18厘米
6、以下的(定向营造的采脂林除外);(二)湿地松胸径在14厘米以下的;(三)计划采脂年限10年以上采脂割面负荷率大于40%、计划采脂年限6-10年采脂割面负荷率大于50%、计划采脂年限3-5年采脂割面负荷率大于65%、计划采脂年限12年采脂割面负荷率大于70%的;(四)割面上缘距地面的高度大于220厘米;(五)中沟深入木质部超过0.8厘米、侧沟深入木质部超过0.4厘米的;(六)中、长期采脂林木设置割面超过1个的。对违法违规采脂的,应加强教育,依法进行查处,并按协议规定取消业主采脂权。对未签订相关协议的采脂业主,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第十一条下列林木不得进行松脂采集:(一)非松脂采集规划内的林木;(二)生长不良,树叶枯黄的林木;(三)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后的目标树;(四)病虫害严重的林木;(五)胸径小于18厘米的林木(定向营造的采脂林除外);(六)处于休眠期内的松树。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租山造林、联合造林等方式定向营造采脂原料林基地。定向培育的采脂基地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且林木采伐后应当及时更新造林。第十三条从事松脂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一)松脂采集人员未经过松脂采集技术培训的;(二)松脂采集未经过备案的;(三)给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带来隐患的。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