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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
2、的原则。第五条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领导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
3、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制定、完善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制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二)抚恤、补助、救助、资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三)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安排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
4、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公益性奖励、慰问、保障和宣传工作。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第九条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表彰,鼓励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保障、援助见义勇为人员的
5、活动。第二章确认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四)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侦破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五)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具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
6、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可以延期至两年,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核实,并报上一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举荐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有关确认办法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制定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本级政府给予奖励条件的,按照程序
7、予以确认;符合上级政府给予奖励条件的,报地级以上市或者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予以确认。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举荐之日起五日内组织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但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8、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公示、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为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见义勇为证书。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代为领取见义勇为证书;无人申领的,见义勇为证书由评定机构存档管理。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确认通知后三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
9、复核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章奖励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四)其他奖励。对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相应奖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给予相应奖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金。县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授
10、予其见义勇为称号,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报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的决定。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一)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奖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奖金;(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奖金;(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奖金;(五)获得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二十万元奖金;(六)获得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十万元奖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保障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
11、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不得拒绝、推诿。第二十条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无侵权人或者不能确认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并垫付丧葬费。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法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
12、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一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13、。第二十四条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第二十五条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遗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抚恤或者补助:(一)见义勇为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落实待遇;(二)见义勇为人员属于因公牺牲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三)见义勇为人员属于视同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同时符合第一款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抚恤或者补助,不得重复发放。不符合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发放;所在单位无力解决或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专项
14、经费统筹解决。第二十六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救助。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解决。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第二十九条事迹突出的见义
15、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安排。第三十条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申请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
16、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三)截留、挤占、挪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四)私分、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四条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
17、奖励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当事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悔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X年
18、X月X日起施行。修订说明修订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现就条例修订工作说明如下: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一)修订条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德树人、以德铸魂。习近平总书记对见义勇为事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有必要对条例予以修订。(二)修订条例是适
19、应现行见义勇为工作格局和领导管理体制的需要。2021年9月,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见义勇为工作会议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换届会议,提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协调、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见义勇为工作格局,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主管单位由公安部变更为中央政法委,并明确要求地方党委政法委管理见义勇为工作。为适应见义勇为工作格局和领导管理体制的新变化,有必要对条例作出修订。(三)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省委工作部署、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2022年,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广东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其中第三部分“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明确提出“健全见义勇为人员奖
20、励和保障方面立法”。现行条例出台实施已有十一年,部分条款存在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亟需修订完善。二、修订条例的依据(一)主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3 .工伤保险条例4 .烈士褒扬条例5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6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二)主要参考依据1.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2 .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3 .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4 .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三、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修订内容(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21、导,全面贯彻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关于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协调、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见义勇为工作格局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从省情实际出发,着力完善与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相关的制度与工作机制,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关爱见义勇为英模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激励更多人民群众参与到见义勇为中来。(二)主要修订内容1 .调整体例结构。一是将第三章进行拆分,基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是一次性的,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是长期性的特点,将原为同一章节的奖励和保障进行拆分,将第三章改为奖励,第四章改为保障,对两章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对原有的体例结构进行优化,更好地为见义勇为工作的落实提供明确的指引
22、。二是在对原条例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将法律责任一章改为第五章,并将有关内容与前面三章关于确认、奖励、保障的法律职责相对应,拓宽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更好地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2 .明确见义勇为工作的体制机制。一是根据中央政法委要求,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领导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二是细化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明确评定委员会有对行为的确认、对奖励的确认及上报申请奖励的职责。三是明确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由省统一制定,促进见义勇为确认工作的规范化,改变目前省内各地见义勇为确认标准及确认流程不一致的现状,
23、为上一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复核下一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确认结果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和便利。四是明确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职责,契合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负责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法人的定位,规定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公益性的奖励、慰问、保障和宣传工作,将基金会职责与政府职责进行清晰的区分。3 .优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工作。一是拓宽见义勇为的内涵和见义勇为行为的含义,将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侦破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范畴,与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治安基金会的起源相契合,体现见义勇为工作的发展脉络。二是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除负责见义勇为的
24、确认工作外,还需要确认属于本级的奖励,并将符合上级政府给予奖励条件的情况报送上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省级和地级以上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确认属于本级的奖励。三是细化逾期申请确认或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的流程,强调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主动对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确认,增加复核程序,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工作提供明确指引。四是按照“谁评定谁发证”原则,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可避免目前颁发机构不统一或无人发证问题,有利于工作开展。五是明确见义勇为证书的颁发对象仅限于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其见义勇为证书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代为领
25、取,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放弃领取。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放弃领取的,见义勇为证书由评定机构存档管理。4 .优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工作。一是增设见义勇为称号,以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为核心,并规定县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上申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授予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更高的见义勇为称号,并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报之日其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的决定,探索建立层级明晰的奖励机制。二是对事迹突出但没有伤亡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金,以扩大奖励的范围。增加规定:获得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二十万元奖金;获得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十万元奖金
26、。5 .优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工作。一是规定因见义勇为而负伤人员的治疗费用,应当以“侵权赔偿为基础,公平补偿为补充”为原则,强调因见义勇为而负伤人员不仅可以得到政府的保障,还应当得到受益人的补偿。二是强化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遗属的保障,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被依法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视同工伤的三类情形,对其遗属依法进行抚恤、补助。对不符合前列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发放;所在单位无力解决或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发放。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修订对照稿)(注:斜体下划线为删除内容,黑体字为增加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
27、目的与依据】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三条【见义勇为的概念】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第四条【工作格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第五
28、条【工作机制】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领导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Q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六条【评定委员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
29、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可法疗汲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制定、完善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第七条【专项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今每今的财跋预算力安排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列入本
30、级财政预算,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二)抚恤、补助、救助、资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三)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安排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第八条【基金会】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公益性奖励、慰问、和保障和宣传工作。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第九条【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
31、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第九条【态度方针】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和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第十一条【宣传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加强见
32、义勇为宣传表彰,鼓励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保障、援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第二章确认第十一条【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四)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侦破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五)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申请、举荐】具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
33、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可以延期至两年,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核实,并报上一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举荐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有关确认办法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第十三条【行为与奖励的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
34、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制定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本级政府给予奖励条件的,按照程序予以确认;符合上级政府给予奖励条件的,报地级以上市或者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予以确认。第十三四条【调查、取证】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举荐之日起三个工傍五日内组织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五条【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向社会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3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奈十日。但本条例第二十/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五六条【决定、复核与公开】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N奈夕十五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公示、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为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隶属颁发见义勇为证书,。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代为领取见义勇为证书;无人申领的,见义勇为证书由评定机构存档管理。对
36、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确认通知后三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本条例第二六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章奖励和保障第十六七条【奖励的种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沌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於彭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四)其
37、他奖励。对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并给予相应奖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给予相应奖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金。县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授予其见义勇为称号,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报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的决定。第十七八条【一次性奖金】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肱奖金:(一)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
38、奖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奖金;(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奖金;(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奖金。(五)获得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二十万元奖金;(六)获得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十万元奖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保障第九1.十九条【医疗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先救治、后收费,不得拒绝、推诿。第7为二十条【治疗费用】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无侵权人或者不能确
39、认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并垫付丧葬费。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法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二十一条【工伤保险
40、】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一二条【单位待遇】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二三条【劳动能力丧失的保障】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
41、准的基本生活费。第二十三四条【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第二十五条【遗属的抚恤、补助】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遗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抚恤或者补助:(一)见义勇为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落实待遇;(二)见义勇为人员属于因公牺牲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三)见义勇为人员属于视同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同时符合第一款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抚恤或者补助,不得重复发放。不符合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发放;所在单位
42、无力解决或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统筹解决。第二十四六条【社会救助】符合城乡加保社会救助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优先救助。第二十五七条【致孤人员的保障】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
43、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密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第二十六八条【住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第二十七二十九条【常住户口申请】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安排。第二十/三十条【保密与保护】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
44、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九三十一条【民事责任的承担】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申请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第四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十二条【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45、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二)不按规定发放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抚恤金或者落实待遇(一)未按照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三)截留、挤占、挪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四)私分、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的;(三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一三条【医疗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十九条规定,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二四条【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德说机关撤销其荣誉
46、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当事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五条【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悔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六章附则第三十四六条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五七条本条例自2。/以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