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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党委议事规则为全面加强乡党委自身建设,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和提高党委会议质量,特制定本规则。一、会议召集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乡党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有关人员列席。二、党委会议议事范围1、学习传达中央和省、市、县委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执行意见;2、讨论研究事关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3、讨论涉及全乡经济活动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开支、项目建设、资金争取等;4、听取政府及站所的工作汇报和工作计划,研究部署阶段性中心工作;5、研究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6、研究有关干部培训、教育、管
2、理、考核、奖罚、任免等工作;7、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8、定期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委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议;9、讨论确定全乡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审定党员发展,转正和对党员、干部的纪律审查和重大社会事件作出处理决定;10、其他应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三、议题准备1、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原则上不搞临时会议。凡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均要事先经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2、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分管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应先作调查研究,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情况下,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需事
3、先准备书面材料;3、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一般提前半天通知各党委委员。四、议事程序和有关事项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书记确定;2、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研究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要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个人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3、形成决议要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确定,研究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4、会议的决定事项应指定委员或有关人员负责具体落实,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5、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集党委会议研究处理的,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委员可临时处置,并及时向党委会报告;6、决定和决议一旦形成,全体委员必须思想一致,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党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7、党委会议要有专门的记录本,由党委秘书、组织干事负责保管和记录,并负责保密,年终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