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党委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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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党委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委议事程序,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行力,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卫健委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委议事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党委是医院的政治领导核心,对本单位实行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卫健委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医院党委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发挥党组织

2、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工、青、妇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围绕医院管理做好工作,保证医院科学发展、健康发展。(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重大问题的决策,事先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党委会上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四)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医院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第三条党委议事范围:(一)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审议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支部、科室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审议医院重

3、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研究部署、分析研判医院意识形态工作,分析党内外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状况,研究医院党员队伍、干部队伍和党组织建设情况。(五)研究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阶段性工作部署。(六)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研究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八)对院纪委和基层党支部提请党委讨论的问题作出决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医院有关统战、知识分子、群团、老干部和职代会等工作中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九)研究医院突发性重大问题,并及时报上级党组织;讨论党委决议执行中遇到

4、的问题;听取并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十)讨论三名以上党委委员共同认为应当提交党委集体讨论的问题;研究院长认为需提交党委研究的问题。(十一)其他需要医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提出决策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责任科室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决策方案。对需要多个方案比较的重大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二)充分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多个科室的议题,原则上由主办科室事先与有关科室协调一致后提交。未能达到一致又确需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5、附有关科室的意见。(三)开展风险评估。决策方案提交审议前,根据需要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四)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方案提交审议前,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五)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方案应当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批、呈阅件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第五条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议题提出。党委会议议题由党

6、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二)会前酝酿。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可以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成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议决策。(三)会议召集。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第六条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第七条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在会议确定召开后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党委成员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第八条

7、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不是党委成员的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委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九条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

8、当逐项进行表决。第十条党委会议由专人负责如实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委成员所述的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委会议结束后,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决定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有党委成员因故缺席的,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党委成员向其通报相关情况。第十一条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应当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对因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审核后签发,印发党委成员或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纪要,整理需要落实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科室和办理时限,定期督查落实。第十三条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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