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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快我乡文明创建工作,创造优美的人居卫生环境,美化、净化生活环境,改善乡容乡貌,促进环境卫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树立我乡良好的对外形象,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村民参与、互相监督的原则。第二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容乡貌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乡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第三条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和划定卫生管理区域制度。(一)保持乡容乡貌整洁有序,无乱设摊点、乱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堆放等行为。(二)在主干道路、政府驻地两侧的住户和
2、经营户按照界定路段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三)保持乡、村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规范“五堆”,即:“柴堆、草堆、粪堆、沙石堆、垃圾堆”。第四条爱卫办、道路管理站等要加强主干道路卫生保洁,确保主干道路整洁。政府驻地、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商铺开设必须遵守规划。第五条要切实加强沿街、沿路停放车辆秩序的管理,做到车辆停放规范、整齐有序。第六条加强环境卫生秩序管理,及时查处和制止乱堆放物品、乱搭建筑、乱涂乱画、乱倒建筑和生活垃圾的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和生产等特殊需要,在公共道路边堆放的沙石、粪堆必须经同意,在施工和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在施工或生产结束当天及时清运,不得长期占用路段。第八条秋季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严禁焚烧秸秆。第九条禁止下列影响乡容乡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村庄内乱放畜禽,到处都是畜禽粪便。(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S)在公共道路、活动场所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有损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第十条各村各单位要加大对辖区内露天粪坑的清理和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力度,保持大环境和公共卫生设施的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