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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菜篮子”基地的服务与支持,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供应的骨干作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加强“菜篮子”基地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从事“菜篮子”产品(肉、菜、果、蛋、奶、水产品)生产、流通等涉农产业为主业的经营主体,在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条件下,经自愿申报和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认定的基地。按照“菜篮子”基地的主营
2、特性,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划分为生产基地和流通基地两种类型。第三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拟申报和已认定为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的市场主体。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是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申报单位是经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经营证照齐备有效。(二)基地相关手续完备,正式投产1年以上,具有2年以上合法使用符合生产或流通要求的用
3、地。(三)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检测设施,或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开展基地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经过省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第七条在本办法第六条的基础上,申报生产基地的还应分类别具备以下条件:(一)蔬菜种植基地1 .露地(含露地+设施)蔬菜生产面积不少于100亩;纯设施蔬菜生产面积不少于50亩;采用无土栽培、立体种植等现代化生产方式的蔬菜工厂生产面积不少于5亩。周围环境没有污染源。2 .田间工程、灌排沟渠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完善,配置现代化生产装备。3 .有符合基地产品的种植技术规程(规范)或执行相关生产标准,落实产品生产记录要求,及
4、时填写产品生产日志。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4 .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向社会实行产品质量承诺,在国家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平台完成登记,并执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5 .按规定填写保存生产、投入品、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承诺达标等相关记录,做好相关档案信息保存。(二)畜禽养殖基地1 .生猪年出栏3000头或种猪存栏3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万只或种鸡存栏5万只以上;蛋鸡存栏1万只以上;肉鸭年出栏8万只或种鸭存栏5万只以上;蛋鸭存栏3万只以上;鹅年出栏3万只或种鹅存栏1万只
5、以上;鸽年出栏30万只或种鸽存栏5万对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蜜蜂(定地饲养)100箱以上;鹏鹄年出栏5万只以上;鹤鹑年出栏5万只以上;肉兔年出栏5万只以上。养殖不同类别畜禽的养殖基地应达到上述养殖该类别畜禽年出栏或年存栏标准。2 .场址不得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已办理相关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或相关用地许可;已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办理相关环境备案或许可;已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养殖备案登记。3 .选址科学、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或环保设施运转正常,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强制免疫规定等防疫要求,
6、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科学规范。4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有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5 .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向社会实行产品质量承诺,在国家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平台完成登记,并全面落实凭动物防疫证明上市,或执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6 .按规定填写保存生产、投入品、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承诺达标等相关记录,做好相关档案信息保存。(三)水产养殖基地1 .进行池塘养殖的,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进行工厂化养殖的,养殖水体需达到100o立方米以上;2 .
7、选址布局科学合理,卫生环境良好,生产条件完善。池塘养殖需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证;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3 .池塘养殖需完成养殖池塘改造提升且保持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正常运作,工厂化养殖养殖尾水必须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4 .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配备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5 .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向社会实行产品质量承诺,在国家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平台完成登记,并执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6
8、 .按规定填写保存生产、投入品、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承诺达标等相关记录,做好相关档案信息保存。(四)水果种殖基地1 .露地水果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纯设施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30亩。周围环境没有污染源。2 .田间工程、包装分拣车间等基础设施完善,配置现代化生产装备。3 .有符合基地产品的种植技术规程(规范)或执行相关生产标准,落实产品生产记录要求,及时填写产品生产日志。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4 .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向社会实行产品质量承诺,在国家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
9、溯源平台完成登记,并执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5 .按规定填写保存生产、投入品、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承诺达标等相关记录,做好相关档案信息保存。第八条在本办法第六条的基础上,申报流通基地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是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郊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2 .郊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城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3 .在国家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上注册并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第九条鼓励获得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
10、场;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资格认定的经营主体申报佛山市“菜篮子”基地。鼓励获得HACCP、IS09000、GAP等认证的经营主体申报佛山市“菜篮子”基地。鼓励主营产品已获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粤字号”农业品牌、具有国家注册商标、取得国际标准认证的经营主体申报佛山市“菜篮子”基地。鼓励既有农产品生产基地又在本市建有基地产品直销店(点)或产地冷库和冷链配送等仓储物流销售体系的经营主体申报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第十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申报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申报时间。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通知,公布开展基地认
11、定申报的要求及开始和截止日期。(二)申报材料。申报经营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三)申报流程。1 .具备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在指定的申报受理时间内,自愿向经营主体注册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 .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村(居)委会对所管辖范围的申报基地进行初审,对申报主体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农业农村部门。3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充分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申报经营主体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正式
12、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三章认定第H一条由市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意见,征求佛山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评审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认定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候选名单,在网站及媒体上向社会公示7天。如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准认定。第十四条经批准认定的基地,由佛山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运行监测第
13、十五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认定有效期为2年,对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运行监测标准、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基地监测合格的,保留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资格;基地监测不合格或未参与运行监测的,取消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资格。第十七条申报经营主体已注销的,其已获得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认定资格自动取消。已认定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的申报经营主体或基地更名的,应当及时提交变更材料,经镇、区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后提交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基地位
14、置、认定产品种类以及有其它变更情况的,应重新认定。第十八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门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其它业务系统填报基地经营运行数据等相关统计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的基地,不得参与运行监测。第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的日常跟踪,并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基地运营情况,积极帮助基地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区、镇农业农村部门对在日常跟踪中发现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条佛
15、山市“菜篮子”基地在认定有效期内,申报该基地经营主体可在经营、广告、招投标等活动中使用该荣誉,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菜篮子”有关培训等活动。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应不断强化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配合做好应急调控任务安排,自觉维护佛山市“菜篮子”基地信誉和形象。基地可自愿提出取消认定资格。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已获认定的,经核实后由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取消其认定资格:(一)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或伪造相关材料的;(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或财产重大损失
16、的;(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四)生产基地因生产行为被行政处罚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流通基地因流通行为被行政处罚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五)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六)在一年内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在生产基地抽取的产品内有累计2个以上的样品检出以下情形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或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七)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n级)(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为标准)。(八)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九)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转借、转让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证书。(十一)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