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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失信约束制度的法治约束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失信约束制度在我国的社会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失信约束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通过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本文旨在探讨失信约束制度的法治约束问题,分析其理论依据、实践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将对失信约束制度的定义、特点和功能进行阐述,明确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对失信约束制度的法律基础进行梳理,分析其在法治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接着,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失信约束制度的实践应用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成效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
2、失信约束制度在法治约束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监督机制缺失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提出一系列完善失信约束制度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制度执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以期为我国失信约束制度的法治化进程提供有益参考。二、失信约束制度的理论基础失信约束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其理论基础源于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在法律层面,失信约束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制度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经济学角度则强调失信约束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提高失信成本,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而社会学视角则关注失信约束制度在社会信用
3、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通过构建诚信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失信约束制度的理论基础还包括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等。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要求人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失信行为就是对这一原则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失信约束制度通过惩罚失信行为,维护了这一原则的实施。公平正义原则是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失信约束制度通过约束失信行为,保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失信约束制度还体现了风险控制和预防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信行为往往伴随着较高的风险,失信约束制度通过提前预防和及时控制,降低了失信行为的发生概率,保障了市场的稳定运行。同时.,失信约束
4、制度还体现了法律教育和道德引导的功能,通过对失信行为的制裁和警示,引导人们树立诚信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失信约束制度的理论基础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和原则要求,其实施设和法治社会的进步。三、失信约束制度的实施现状失信约束制度自其诞生以来,便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实施现状却呈现出一种复杂而多元的面貌。一方面,失信约束制度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交易公平、维护社会诚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许多企业和个人因失信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失信约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挑战。失信信息的认定和采集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一些失信行为难以被准确识
5、别和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失信约束制度的效力,使得一些失信者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失信惩戒措施的执行力度和效果也存在差异。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失信惩戒措施得到了严格执行,对失信者形成了有效的威慑。在其他一些地区和领域,由于执行力度不足或者执行标准不统一,导致失信惩戒措施的效果大打折扣。失信约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制度性和机制性的障碍。例如,失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失信信息难以在各部门之间有效流通和利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失信约束制度的作用发挥,使得失信者有可能在不同的领域和地区之间进行规避和逃避。失信约束制度的实施现状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进一步提升失信约束制
6、度的法治约束效果,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失信信息的认定和采集机制、加强失信惩戒措施的执行力度和效果、优化失信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只有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失信约束制度在维护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四、失信约束制度的法治化路径立法是失信约束制度法治化的基础。必须通过严谨、全面的立法程序,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和法治精神的失信约束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既要考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失信行为得到有效制约。同时,法规应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约束措施、执行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关键内容,为失信约束制度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执法是失信约束制度法治化的关键。执法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正、公开、公平
7、地执行失信约束措施。在执法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干预。同时.,执法机关还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失信约束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再次,司法是失信约束制度法治化的保障。司法机关应依法受理和审查与失信约束制度相关的案件,确保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同时,司法机关还应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失信约束制度的法律适用进行明确和规范,为失信约束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公民参与是失信约束制度法治化的重要力量。应鼓励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失信约束制度的实施和监督,通过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失信约束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同时,还应加强对公
8、民法治意识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公民对失信约束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失信约束制度的法治化路径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和公民参与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构建起全面、严谨、公正的法治化体系,才能确保失信约束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五、失信约束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失信约束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工具,已经在实践中展现出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任何制度都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失信约束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的法律框架。当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漏洞。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9、我们需要对失信约束制度的法律条文进行精细化、明确化,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确保失信约束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和谐统一。我们需要提高失信约束制度的执行力度。当前,一些地方在失信约束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失信约束制度的效果,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我们需要加强对失信约束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还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我们还应积极探索失信约束制度的创新与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失信约束制度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例如,我们可以利用大
10、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来加强失信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提高失信约束制度的精准性和效率性。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失信约束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需要从法律框架、执行力度、创新发展等多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失信约束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只有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诚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六、结论通过对失信约束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法治约束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失信约束制度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
11、高社会诚信水平,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失信约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效果的发挥。加强失信约束制度的法治约束至关重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制度边界,规范执行程序,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发生。同时,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也是推动失信约束制度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失信约束制度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治理工具,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通过加强法治约束,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失信约束制度的作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参考资料:行政指导是一种灵活的行政
12、管理方式,已经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行政指导的滥用和不当行使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行政指导的立法约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行政指导的内涵和类型、行政指导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以及行政指导的立法约束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非强制性手段,通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引导、示范、协调和监督,以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柔软性、多样性和柔软性的特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政策引导、示范带头、协调解决、监督检查等。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指导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作用,可以将其分为政策指导、执行指导、监督指导和预防指导
13、等;根据行政指导的对象和范围,可以将其分为个别指导和集体指导等。行政指导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密切的。行政指导是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延伸。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可能没有具体规定某些方面的内容,或者规定的比较笼统,这时候就需要通过行政指导来填补法律空白,保障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行政指导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行政指导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行政指导的结果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行政指导的目的应当是促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而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明确行政指导的范围和程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指导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主体等,防止
14、行政指导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强化行政指导的监督和评估。通过建立行政指导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行政指导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必须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对行政指导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同时.,应当建立救济机制,对因行政指导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或补偿。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指导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行政指导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对其进行立法约束是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必要措施。通过明确行政指导的范围和程序、强化监督和评估、保障公民
15、合法权益以及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措施的实施,可以确保行政指导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利益。在当今社会,诚信已成为衡量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标准。在实践中,失信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失信约束制度逐渐得到广泛应用。本文旨在探讨失信约束制度的法治约束,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失信约束制度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失信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以维护社会诚信秩序的制度。这一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记录、信用评级、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等。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基石,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权威性。通过立法,可以对失信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和分类,为失信约束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16、同时,法律还能够对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有效维护社会诚信秩序。在失信约束制度中,法治约束有助于保障公平正义。通过制定公平、合理的法律法规,可以确保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这不仅有助于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在失信约束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法治约束能够提供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可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和威慑力。这有助于降低失信行为的发生率,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为了更好地发挥法治约束在失信约束制度中的作用,需要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惩处措施,为制
17、度的实施提供更加全面和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还需要注重严格执法。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一,还应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制度得到公正、公平的实施。完善失信约束制度的法治约束,还需要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通过加强诚信教育、宣传诚信理念等方式,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同时,还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诚信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诚信秩序的良好氛围。失信约束制度的法治约束是维护社会诚信秩序的重要保障。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和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促进社会诚
18、信水平的提升。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北宋熙宁二年(1069)H一月颁布的有关农田水利的政策法令。又名农田利害条约。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述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凡能提出有关土地耕种方法和某处有应兴建、恢复和扩建农田水利的人,核实后受奖,其建议交付州县实施;各县应上报境内荒田顷亩的地点和开垦方法;各县应上报境内应修浚的河流、应修建和扩建的灌溉工程,并作出预算及施工安排;涉及几个州县范围的,各县都要提出意见,报送主管官吏;各县应修的堤防,应开挖的排水沟,要提出计划、预算和施工办法,报请上级复查,然后执行;有关人员不得向百姓索贿;根据州县的报告,委派主管官
19、吏和各路提刑或转运使协商,复查核实后,由州县施工;关系到几个州的大工程要经中央批准;工程太多的县,县官因不能胜任的要调动工作,事务太繁重的可增加辅助官吏;私人垦田或兴修水利,经费过多时,可向官府贷款,或劝谕富裕农户借贷;凡出力出资兴办水利的,按功利大小给予奖励和录用;不按规定开修的,官吏要督察并罚款;各县官吏兴修水利见成效者,按功劳大小升赏,临时委派的人员亦比照给予奖励。这些规定是在调查的基础上制订的,在实行过程中又有所补充。金融约束理论就是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金融约束政策可以促进金融业更快的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其隐含的前提是政府可以有效地管理金融业,或者说政府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发展
20、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曾一度令人失望,许多经济学家开始对以往经济发展理论的结论和缺失进行反思和检讨。Stiglitz在新凯恩斯主义学派分析的基础上概括了金融市场中市场失败的原因,他认为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应采取间接控制机制,并依据一定的原则确立监管的范围和监管标准。在此基础上,Hellman,MUrdOCk和Stiglitz(1997)在金融约束: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一文提出了金融约束的理论分析框架。HeIInIan等人认为金融约束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以达到既防止金融压抑的危害又能促使银行主动规避风险的目的。金融政策包括对存贷款利率的控制、市场准入的限制,甚至对直接竞争
21、加以管制,以影响租金在生产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分配,并通过租金机会的创造,调动金融企业、生产企业和居民等各个部门的生产、投资和储蓄的积极性。政府在此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采取一定的政策为银行体系创造条件鼓励其积极开拓新的市场进行储蓄动员,从而促进金融深化。Hellman等人认为,虽然金融约束理论从不同方面论证了金融约束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合理的金融政策,但金融约束与金融压抑在某些方面还是有相同之处。金融约束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效果很差或受到扭曲,其中最大的危险是金融约束变为金融压抑。要保证金融约束达到最佳效果,必须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如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较低的通货膨胀率,正的实际利
22、率,银行是真正的商业银行,政府对企业和银行的经营没有或有很少的干预,以保证银行和企业的行为符合市场要求。HelIman等人指出,因为金融约束创造的是租金机会,而金融压抑下只产生租金转移,租金机会的创造与租金转移是完全不同的。在金融压抑下,政府造成的高通胀使其财富由家庭部门转移至政府手中,政府又成为各种利益集团竞相施加影响进行寻租活动的目标,其本质是政府从民间部门夺取资源。而金融约束政策则是为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尤其是为金融中介创造租金机会,这会使竞争性的活动递增收益和福利。这些租金机会是因存款利率控制造成的存贷利差而形成的,银行通过扩张其存款基数和对贷款资产组合实施的监控获得了这些租金,由此
23、促进金融深化。Hellman等人认为,资本要求虽然也是一个防止银行发生道德风险的工具,但在发展中国家,存款利率控制比对银行资本控制更为有效。在金融约束环境下,银行只要吸收到新增存款,就可获得租金,这就促使银行寻求新的存款来源。如果这时政府再对市场准入进行限制,就更能促使银行为吸收更多的存款而增加投资,从而增加资金的供给。建立合理数量的储蓄机构,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金融机构吸引更多的储户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约束可以促进金融深化。金融约束论是Hellman,Murdock和Stiglitz等对东南亚经验观察后的理论思考。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他们又重新研究了他们的金融约束论
24、(1999),并认为这一危机从反面证明了他们的理论。事实上,金融约束是发展中国家从金融抑制状态走向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政策,它针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金融监管不力的状态,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下的作用,因此并不是与金融深化完全对立的政策,相反是金融深化理论的丰富与发展。金融约束论与金融抑制论的根本区别在于金融约束的目的是通过创造租金以提供适当的激励机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该国金融业发展状况的影响,而金融业的发展又受制于政府经济管理政策的选择,政府可以通过对金融业的管理来间接影响经济发展。政府对金融业的管理并不一定就能够对经济发展起到
25、正面的促进作用,不恰当的金融管理政策甚至可能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一国政府的金融管理活动与该国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不同的理论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差异很大的结论。如金融抑制论认为,政府对金融市场价格和数量的控制扭曲了资源配置,阻碍了经济增长。尽管从重视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调节作用的传统经济学理论的观点来看,金融抑制论毫无疑问应该是正确的,但在现实中许多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所走出的道路并不能够为这一理论提供更多的佐证,反而从另一个方面对其科学性提出了疑问。二战后到21世纪初,东亚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东南亚的泰国、印尼和马来西亚等国家,以及中国的经济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而这些国家多多少少都
26、存在着金融抑制现象,按照金融抑制论的观点,这些国家由于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问题,经济不应该有飞速的发展,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在这一背景下,以托马斯赫尔曼、凯文穆尔多克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于20世纪90年代末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提出了“金融约束论”。他们认为,政府通过实施限制存贷款利率、控制银行业进入等一整套的约束性金融政策,在银行业创造租金,从而可以带来相对于自由放任政策和金融压抑政策下更有效率的信贷配置和金融业深化,对发展中国家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经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推动金融业发展的进程极为重要。金融约束的主要政策有利率控制和资产替代等,其中利率控制是核心。金融约束的本质是:
27、政府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即取得超过竞争性市场所能产生的收益的机会,这种租金能够促进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金融约束论”的核心观点是:提供宏观经济环境稳定、通货膨胀率较低并且可以预测的前提,由存款监管、市场准入限制等组成的一整套金融约束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任何一种理论要想在学术界站稳脚跟,都必须经受住各方面的检验,金融约束论也不例外。作为对政府管制金融行为在经济发展中所起作用分析的一种理论,金融约束论一直都是人们议论的热点,对其进行批评和赞扬的观点比比皆是,在这里主要对其批评与肯定的观点进行评述。批评金融约束论的学者大多从其前提条件人手,对其进行分析。严格来讲,金融
28、约束论要想成立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限制市场准入,在此条件下银行业充分竞争;限制直接融资,防止直接融资对银行信贷的替代;宏观经济环境稳定,通货膨胀率较低并且可以预测,从而保证实际利率为正。这三个条件在现实中都不可能完全满足。如果限制市场准入,许多中小银行将被排斥在市场之外,而先前进入市场的银行由于处于垄断地位,进而会失去金融创新的动力。结果将导致金融业缺乏竞争,反而会阻碍产业的健康发展。直接融资也不可能被严格限制,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融资渠道多元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不可能也不情愿对资本市场进行严格的限制,即使有所限制,也一定不会是长期的。居民在进行投资时也不会选择
29、单一银行信贷资产,这不符合理性的投资理念;同样,宏观经济也不可能一直保持稳定,通货膨胀率的上下波动也是经济运行的常态。由此可以得出金融约束论的假设过于严格,现实中根本不能满足。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来看。金融约束论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也有学者从各个方面对金融约束论的科学性进行了论证。他们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任何理论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依据假设的不现实性来对某一理论进行批评是不合理的。经济学分析中,衡量理论有效性的标准是看该理论的结论是否符合经济现实,而不是去衡量其假设现实性的大小。金融约束论的直接结论是政府对金融市场一定程度的直接干预是有效的,它显然得到了东亚经济快速增
30、长这一事实的有力支持。即使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东亚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也不影响金融约束论对特定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现象的解释能力。对于有观点认为银行业充分竞争是金融约束论成立的前提条件,而价格管制与银行业充分竞争又不可兼容,因此金融约束论的理论逻辑存在冲突,他们认为,金融约束政策恰恰是通过适当限制银行业的自由竞争来为银行制造租金机会,而限制银行业的自由进入与过度竞争是为了保证发现新储源的银行的租金不会因竞争而缩小甚至消失,这与适度的银行业竞争是并行不悖的。对于金融约束论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而不应该妄加指责。评价一种理论,关键是看其观点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极其严格的假设为前提。金融约束论对政府的
31、金融管理政策在金融业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做出了分析,从而丰富了经济发展理论。由于种种制约因素的存在,这一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及指导作用并不是很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虽然对理论的科学性进行评价时不能仅仅局限在理论的假设上,因为有许多理论的假设尽管十分严格,却并不影响其科学性,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放弃对金融约束论理论假设的分析。不同于其他一些只是单纯的逻辑推论而不涉及政策选择的理论,金融约束论的目的更多的是给政府选择金融管理政策时提供帮助,而这些政策是否真正有效,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它们究竟是否适应现实需要,我们必须对金融约束论的理论假设进行仔细推敲。正如上文所述,金融约束论成立的条件主要有限制市
32、场准人、限制直接融资和宏观经济稳定、通货膨胀率较低且可以预测。在这些条件中,限制市场准入和限制直接融资可以通过严格的管理来实现,但是要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宏观经济的稳定不仅受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也受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制约,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还受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单靠政府的力量很难保持一贯的经济稳定和较低的通货膨胀率。还有,正如有些学者所讲的,对市场准人和直接融资的限制是与经济发展规律相悖的,竞争和开放才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姑且不论这些限制政策的正面意义究竟有多大,单单这些限制政策后面所隐含的权力就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紧接着是政府部门的腐败和政治法律环境
33、的恶化,而最后必然是经济发展受挫。由此可见。金融约束论的理论假设过于严格,不太容易实现,更加严重的是一旦完全实现了这些假设条件,叉会给经济运行带来更大的阻力,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其现实意义。按照金融约束论的分析,金融约束政策主要有利率控制和资产替代等,其中利率控制是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是货币资金的价格,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最为重要的市场信号。一个国家的利率形成机制和运行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该国经济增长质量。但利率要想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发挥正面作用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引导资源配置的利率必须是市场利率,这也是21世纪初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原因之一。要想通过金融约束政策来促进经济的发
34、展。就必须对利率进行控制。而在政府控制之下的利率本质上与市场运行规律相悖。与市场利率相背离的官定利率势必不能很好发挥引导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作用。同样。强制的资产替代实施起来也不是太容易,一旦真正有效的实施起来,则又可能会阻碍一国金融市场的平衡发展,给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可见,金融约束政策的选择和实施都存在困难。赫尔曼等人认为,金融约束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这种租金是指超过竞争性市场所能产生的收益,它能减少与信息相关的、妨碍完全竞争市场方面的问题。为银行创造“特许权价值”,还可以促使银行开展一些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不利的业务,还能够诱导民间部门
35、当事人增加在纯粹竞争市场中可能供给不足的商品和服务。事实上。金融约束论所说的租金本质上是政府为银行人为地创造一种特权,其关键在于政府通过一系列有利于银行业的金融管理政策来推动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发展,进而通过金融业的发展来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的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是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必须是健康的,不健康的金融业只会阻碍而不会促进经济的发展。这里所说的租金在金融业的发展中究竟能够起到多大作用,至今仍是个疑问。必须看到,一个国家的金融业发展与否并不是只与政府行为相关,它需要很多其他的主客观条件。金融业本质上也是竞争性产业,如果金融业可以通过实施金融约
36、束政策来创造所谓的租金从而促进其快速发展,岂不是说任何一个竞争性产业都能通过政府的特殊照顾而得到快速发展,因为金融业所体现的经济运行规律与别的产业并没有本质区别。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推行金融约束政策,但他们的金融业十分发达,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大量推行金融管制政策,却没能推动其金融业快速发展。况且金融约束论是一些经济学家在20世纪90年代根据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所总结出来的,这些经济取得巨大进步的国家多多少少采取了一些所谓的“金融约束”政策,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政策在经济起飞和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金融约束论的理论逻辑未必就正确,租金对金融业及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
37、明确。经过对金融约束论的分析,可以得出金融约束政策必须要在一系列苛刻的假定条件下才有可能成立,在现实中不具有可操作性。金融约束政策想要达到金融深化的目的,实际上却更加限制了金融深化的进程,金融约束论在我国是行不通的,它并不能保证实现经济改革的目标。有步骤地实行利率市场化,构建多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完善金融功能,健全金融体制才是金融深化的可行路径。金融约束论的结论就是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金融约束政策可以促进金融业更快的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其隐含的前提是政府可以有效地管理金融业,或者说政府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事实上,政府并不比民间部门拥有更多的信息和更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在管理经济过程中,政府失灵问题同样严重,历史已经一次次证明政府过多参与经济管理的最终结果往往是阻碍而不是促进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不是任何主观力量都可以替代和改变的。金融约束论所提出政策的现实意义就很有限。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完全否定金融约束论,特定条件下金融约束政策对金融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确能够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虽然政府不能代替市场,并不是说政府的力量在市场运行中就丝毫不能发挥作用,主要是把握好一个度。可有一点是明确的,金融约束政策仅仅是市场的补充而不能取代市场,这一政策的实施也不是长期的,只是一个过渡,是特定时期的特殊政策,最终还是要由市场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