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 31728-2023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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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29.140CCSK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17282023代替GB/T317282015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Portableluminaireswithchargingdevices2023T2-28发布2024-07-0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目次前言III1范围I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一般要求25灯具分类26 标记37 结构48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49接地规定410接线端子411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412 防触电保护513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514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715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716耐热、耐火和耐起痕717充、放电性能

2、718功能试验719锂离子电池系统保护电路安全要求8参考文献9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T317282015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与GB/T31728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额定工作时间”的定义(见3.3,2015年版的4.5);b)增加了“灯具分类”中的C型分类(见5.2和图1);c)增加了“灯具分类”中按预期使用功能的分类(见5.3);d)删除了除t.标记以外的环境温度范围(见2015年版的6.3);e)增加了标记的详细规定(见6.5、6.6、6.8-6.11

3、);f)删除了机械强度试验要求和保护装置试验要求(见2015年版的7.2和7.3);g)更改了显示充满电的说明的要求(见7.5,2015年版的7.7);h)增加了充电接口的要求(见7.6);i)增加了A类或B类灯具的充电装置电子电路的相关要求(见7.7);j)更改了接地规定要求(见第9章,2015年版的第9章);k)更改了耐久性试验的通用要求(见13.1,2015年版的13.1);1)更改了热试验的通用要求和合格性判定要求(见13.3.1、13.3.3,2015年版的13.3.1、13.3.3);m)增加了异常条件下热试验要求(见13.4);n)增加了锂离子电池系统保护电路安全要求(见第19章

4、)。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文件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公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浦江三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虞再道、朱俊杰、彭振坚、倪济宇、陈磊、陆世鸣、刘尔立、刘兵仁、姜丽丽、杨槌、陈超中。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5年首次发布为GB/T317282015;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1范围本文

5、件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以下简称为“灯具”)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本文件不适用于电池可徒手拆卸的灯具,以及:一一打算提供应急照明的灯具;打算用在特殊场所的灯具,如存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蒸气或煤气)或爆炸性粉尘的地方;一一用太阳能充电装置充电的灯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025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指示器和操作器件

6、的编码规则GB/T7000.12023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GB/T7000.2042023灯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灯具GB/T9473读写作业台灯性能要求GB/T19510.211光源控制装置第2-11部分:与灯具联用的杂类电子线路的特殊要求GB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7000.12023,GB312412022和GB/T7000.20420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portableluminairewithchargingdevice用充电装置对灯具内电池进行充电的可

7、移式灯具.3.2充电装置chargingdevice给电池充电的装置或部件。注:该装置可以是灯具不可拆卸的一个部件,也可以通过专用接口与灯具灯体部分轨。3.3额定工作时间rateddurationofnormaloperation制造商声称的电池供电正常照明时间。4一般要求灯具的安全应符合GB/T7000.12023和GB/T7000.2042023的规定。除非本文件另有规定,一般试验要求和验证应按GB/T7000.12023第0.4条的规定进行试验。5灯具分类5.1 按工作方式,灯具应分类为持续式和非持续式。5.2 按供电装置、充电装置与灯具或光源腔的结合方式,灯具应分类为:A型,充电装置和

8、电池均在灯具内;B型,供电装置在灯具外,充电装置和电池均在灯具内;一C型,供电装置和充电装置在光源腔外,电池在光源腔内。灯具分类示意图见图1。b)B型灯具示意图图1灯具分类示意图标引序号说明:1.一灯具(IUminaire);B电池(battery);S电源(SUPPIymains);CC充电装置(chargingcircuitry);SU供电装置(SUPPIyunit);C光源腔(IightSoUrCeCaVity)。图1灯具分类示意图(续)5.3按预期使用功能,灯具应分类为:一用于读写作业的可移式灯具;其他,6标记6.1应符合GB/T7000.12023第3章和下列6.2-6.11的要求。

9、6.2 使用可替换光源的灯具,应在灯具上或在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提供打开和关闭灯具的方法。6.3 灯具上应标有额定工作时间。6.4 对于B型灯具,灯具上应标有最大输入电压和最大输入电流。6.5 对于C型灯具,为了给电池充电而由一个专用的可拆卸充电装置供电的灯具,应标记:“仅与指定型号充电装置一起使用,请勿使用其他充电装置。”6.6 对于使用外部充电装置的带电池非普通灯具,其充电过程中的电气连接应在室内进行,若防护等级(IP)等级在充电过程中不能保持,应在说明书中给出说明。6.7 产品说明书应给出电池处理的正确方法。注:电池处理的有关标记信息见IEC61429:1995。6.8 制造商随灯

10、具提供的说明书上应包含以下内容:“此灯具的电池不可更换;当电池失效时,整个灯具无法使用。”6. 9灯具上或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应标记如下警告:“灯具在欠电情况下,应及时充电;如长期不使用或不充电,可能导致灯具无法正常工作。”6.10 灯具上或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应有相关的充电规定。6.11 灯具上或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应标记第5章的灯具分类。7皴7. 1应符合GBT7000.12023第4章和下列7.27.7的规定。7.10 铝丝灯泡的灯座应至少采用两个独立的装置固定,以防止转动,其中至少有一个装置应通过工具才能操作。这些固定装置不应用于任何其他部件的固定。合格性由目视或手工

11、试验检验。7.11 为了避免灯具的内部接线和电子线路在各种故障状态下可能产生的过大放电电流,应在电池和电子线路之间装有一个安全装置。合格性由目视检验。7.12 灯具的电池应牢固安装,并且不能徒手拆卸。合格性由目视检验。7.13 灯具应有显示充满电的说明或措施,如在说明书或类似位置说明灯具充满电的时间,或者在灯具上装有一个正常使用时清晰可见的指示器来显示充满状态等方法。指示器的颜色应符合GB/T4025的要求。合格性由目视检验。7.14 对于灯具的充电接口,在最大充电电压或最大充电电流状态下以每小时200个周期的最大速率进行1500次插拔试验。试验完成后,灯具的充电接口不应出现: 会影响充电接口

12、使用的损坏; 外壳或绝缘衬垫等劣化; 电气或机械连接松脱; 不满足GB/T7000.12023第10章规定的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试验。7.15 A类或B类灯具的充电装置电子电路应符合GB/T19510.211的规定。如果电池可以在灯具内充电,且灯具在充电的同时可以工作的话,电池充电装置也被认为是光源控制装置,应符合适用的光源控制装置标准(例如:1.ED模块控制装置标准为GB/T19510.213)。8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GB/T7000.12023第11章的规定。9接地规定应符合GB/T7000.12023第7章的规定。10接线端子应符合GB/T7000.12023第14章和第15章的规定。

13、11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应符合GB/T7000.12023第5章的规定。12防触电保护应符合GB/T7000.12023第8章的规定。13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13.1 通用要求独立于充放电回路的灯线路应按GB/T7000.12023第12章的规定进行单独试验。外壳防护等级大于IP2O的灯具,应按13.213.4的规定,在GB/T7000.12023中9.2试验后、9.3试验前进行本文件13.3规定的有关试验。13.2 耐久性试验13.3 2.1通用要求在模拟工作中周期性的发热和冷却条件下,灯具不应变得不安全或过早的损坏。合格性用下列规定的试验检查。13.2.2试验灯具耐久性试验应按GB/T7000

14、.12023中12.3.1进行,但12.3.1c)、d)和e)项用下列要求代替。对于非持续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在试验箱内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试验。第一阶段,灯具应在试验箱内进行6次连续充放电循环(充满电一放电终止一充满电)试验。第二阶段,用GB/T7000.1-2023中4.26规定的试验链替代电池跨接充电装置的输出端进行异常试验。灯具在充电状态时的试验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B型和C型灯具的充电装置应放置在试验箱内。对于持续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a)在充电过程中,光源只能由电池供电的灯具,应在充放电同时进行的情况下试验。灯具在试验箱内共试验168h,分为7个连续的

15、周期,每个周期为24h。第7个周期用短路链替代电池跨接充电装置的输出端进行异常试验。在试验期间,在充电状态时,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B型和C型灯具的充电装置应放置在试验箱内.b)在充电过程中,光源可以由电网电源供电的灯具,试验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灯具应在试验箱内进行6次连续充放电循环(充满电一放电终止一充满电)试验。第二阶段,灯具应在试验箱内进行7个连续的周期,每个周期为24h0(充放电同时进行)试验,前6个周期灯具应处于正常工作,第7个周期用短路链替代电池跨接充电装置的输出端进行异常试验。在试验期间,在充电状态时,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

16、的最大值。B型和C型灯具的充电装置应放置在试验箱内。13.23合格性经过13.2.2的试验后,用目视检验灯具,灯具的任何部分不应变成不能工作,灯具应能正常点亮。灯具不应变成不安全。灯具上的标记应清晰可见。注:可能的不安全状态的迹象包括开裂、烧焦和变形。13.3113.1 通用要求在模拟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灯具(包括光源)的任何部件、灯具内的电源接线或者安装表面都不应达到有损安全的温度。灯具在工作温度下正常工作时,灯具上徒手可触及的、操作的、调节的或夹持的部件,都不应过热,以至于无法触及、操作、调节和夹持。灯具不应使被照射物体过分受热。正常热试验应选择对试验结果产生最不利的条件。灯具的电池表面测得

17、的温度不应超过规定的值。aa雌灯具应按GB/T7000.12023中12.4.1a)、b)、c)、j)、k)项和下列要求进行试验。在试验期间,在充电状态时,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且电源电压的偏差应控制在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最大值的1%以内。测量灯具在充电、放电或者充放电状态同时进行时部件的最高温度。若因灯具的光源发生故障而停止工作,则应更换光源,然后重新进行试验。试验应在充电模式和电池运行模式下进行。如果在充电模式下,灯具可以工作,则应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充电模式下的测试。113.2 3合格性所测得的最高温度应符合GB/T7000.12023中12.4.2的规定和以下

18、要求:下列温度限值适用,除非电池制造商另有规定。a)密封镇镉电池,电池表面连续最大温度应: T型电池40: U型电池50,电池在灯具内的最高表面温度应在充电开始48h后测量。b)密封氧化银电池,电池表面连续最大温度应: T型电池40; U型电池50eCo电池在灯具内的最高表面温度应在充电开始48h后测量。c)阀控铅酸电池,电池表面连续最大温度应:一有温度补偿30,通常每个电池的浮动充电电压在一3mVC和-4mVC之间的,或根据电池制造商的建议,或无温度补偿25,每个电池的浮动充电电压在25C时应在电池制造商推荐的2.22V和2.4V之间。电池的表面温度应在充电开始后连续测量48h,在此期间温度

19、不能超过限值。d)锂电池的最热点温度应符合电池制造商规定的温度限值。电池的表面温度应在充电开始后连续测量48h,在此期间温度不能超过限值。13.4热试验(异常工作)除GB/T7000.2042023第12章规定的试验以外,灯具应承受以下附加异常工作条件:一有充电功能的灯具,电池用GB/T7000.12023中4.26规定的试验链替代。灯具应符合GB/T7000.12023中12.5.2的规定,不应变得不安全。可接触电池的表面温升不应超过45K。不可接触电池的表面温升不应超过60K014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应符合GB/T7000.12023第9章的规定。对于外壳防护等级大于IP20的灯具,GB

20、/T7000.1-2023第9章规定的试验顺序应按本文件第13章的规定进行。15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应符合GB/T7000.12023第10章的规定。16耐热、耐火和耐起痕应符合GB/T7000.12023第13章的规定。17充、放电性能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功能。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铅酸电池为0.05XCO(八),锲镉电池为005C3(八)oC8是5h恒定电流放电的电池容量,单位为安时(Ah).C2是20h恒定电流放电的电池容量,单位为安时(Ah)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应使用一个限制电池过度放电的电气系统来实现保护,当电池电压降至下述b)确定的电池最小电压Vmn值时,应限制电池过度放电至下述

21、a)规定的电流。a)铅酸电池:105C2o(八);锲镉电池:0.0015C3(八)ob)Vmm=Xn,其中n是电池的数量,X是单块电池电压;对铅酸电池:lh期间,X=1.7Vo对锲镉电池:所有时间段,X=08Vo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灯具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铅酸电池为IO-5Cz0(八),银镉电池为IO+c5(八)o合格性由13.2试验时测量电池电压和放电电流来检验。电池电压不应降至低于Vmn,而且放电电流不应超过上述的规定。其他类型的电池正在考虑中。18功能试验完成10次“充满电f完全放电f充满电”循环后,灯具的工作时间不应小于额定工作时间。如果带有调光功能,在最大

22、光输出状态下进行试验。合格性由以下试验来检验:对于主要功能为照明的灯具:光输出不低于初始光输出70%的放电时间或者达到放电保护的时间不低于额定工作时间。对于声称用于读写作业的灯具,额定工作时间内不应低于GB/T9473中规定的A级光度等级。一一对于其他功能的灯具:灯具达到其预期功能的运行时间不低于额定工作时间。19锂离子电池系统保护电路安全要求19. 1锂离子电池系统保护电路应符合GB31241-2022第11章的规定。19.2C型灯具,灯具内部的锂离子电池系统保护电路应有限流限压装置。在使用输出电流或输出电压大于灯具最大准许充电电压和最大充电电流的充电装置时,锂离子电池两端充电电压不应大于充电上限电压Uw,充电电流不应大于最大充电电流ICm,灯具不应损坏。参考文献1GB/T19510.213光源控制装置第2-13部分:1.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2IEC61429:1995MarkingofsecondarycellsandbatterieswiththeinternationalrecyclingsymbolISO700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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