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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解:哪些项目,必须招标(收藏)浅析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
2、定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2 .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3 .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
3、算。(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
4、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
5、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
6、标制度(一)符合的特殊情况、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二)各地方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和843号文相抵触的规定。(来源福建省审计厅,作者:黄火顺,单位:云霄县审计局)-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