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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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城区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县城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智慧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县人

2、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县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利、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部门(以下统称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和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破坏地下管线,并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向县相关行业主管

3、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组织编制县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工程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互衔接,并同步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进行项目建设。凡依附城区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十条县住房建设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

4、下管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同时纳入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安全受监范围与监理单位的监理范围,并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管线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查询资料。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县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地下管

5、线工程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等安全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批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当取得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县住房建设部门、地下管线行

6、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需要迁移其他管线时,应报原审批单位核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县住房建设部门现场复核管线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及时进行覆土前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测量成果应当符合“澧县城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澧县城区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测绘基础数据要求。竣工测量成果形成后,应及时向县住房建设部门汇交报送并动态更新录入相应信息系统。竣工跟踪测量成果未经县住房建设部门核实或者核实

7、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建设。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联合验收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接收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收,直至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一条城区排水管网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度。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8、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区污水接收井内,汇入污水管网。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县住房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三章运行维护与安全第二十二条县住房建设部门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将普查成果、竣工测量成果、补测补绘成果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信息纳入信息化管理,建设统一的“澧县城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澧县城区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县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与县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地下

9、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共享机制。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应当符合相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地下管线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二)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S)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四)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修,并向县住房建设部门报告;(五)建立地下管线管理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并报送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编

10、制相关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测和预警。埋设在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因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抢修后发生管线位置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自抢修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报送县住房建设部门,由县住房建设部门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对位置变化或迁移的管线进行补测补绘。第二十六条县市政部门应当加强排水管网维护管理,保障排水设施运行安全,按照“三年一周期、三年一循环”的原则,制定城区排水管网常态化清通维护计划、污泥处理计划,对雨水

11、、污水管网日常清通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报县住房建设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县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县住房建设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和包含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既有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报送至县住房建设部门,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一)未经批准开挖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的;

12、(二)擅自占压城市管线并影响其安全和功能的;(S)擅自改变管线位置、管径、竖向高度或建设规模的;(四)小区和临街建筑地下管线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的;(五)施工中破坏其它管线设施未及时报告的;(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七)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条有破坏地下管线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受损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第三十二条法规已有规定的,第五章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从其规定。则本办法由县住房建设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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