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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第二章领导工作机构及职责
2、第四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订、实施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二)组织编制和修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三)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负责创建并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五)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六)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七)承担与学校信息
3、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第五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和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并指定分管负责人和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部门)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开。第三章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第七条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有:(一)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
4、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二)招生考试信息。包括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等。(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包括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等。(四)人事师资信息。包括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等。(五)教学质量信息。包括专业设置,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等。(六)学生管理服
5、务信息。包括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七)学风建设信息。包括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A)学位、学科信息。包括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十)其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第八条除已经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
6、他组织还可以根据其特殊需要,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九条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公开的途径和要求第十条学校综合运用会议、简报、工作动态、年鉴等形式,以及校内报刊、网站、广播、电视、宣传栏、电子显示屏、书信、电子信箱(院长信箱)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和校内公开学校信息。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
7、的,从其规定。涉及人事任免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部门)根据下列情况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
8、的部分,说明理由;(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学校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在获取信息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它费用。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五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