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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2021年7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健全我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提高课题研究成果质量,根据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以上类别课题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后,最终成果均须通过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的集中结题鉴定后才能准予结题。第三条课题结题鉴定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重点鉴定课题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注重实践推广价值,严把结题鉴定的质量关。第二章结题条件第四条
2、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结题鉴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实际取得的成果达到最低成果要求。(一)提交不少于1.5万字的研究总报告。(三)按要求提交完整、规范的结题材料。(四)按预期结题时间提交课题结题申请。第五条课题须按规定完成了开题论证、中期检查以及全部研究工作。第六条申请结题时课题主持人为我省学校或教研培训机构的全职在第三章成果要求第七条提交结题鉴定的所有课题研究成果必须是课题立项后产生、发表和出版的,且成果内容要与课题研究主题密切相关,成果第一作者须为课题组成员。第八条所有成果无论是否发表或出版,均须独家标注为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并注明“课题名称+课题编号”,没有标注或标注
3、多个课题项目的均不予认可为课题研究成果。第九条所有立项类别的课题都须至少撰写3篇学术论文,其中主持人至少撰写1篇,且满足以下最低成果发表要求才能申请结题:(一)重点课题:课题组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主持人至少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或主持人至少发表1篇普通期刊论文并正式出版1本学术专著(主持人至少撰写10万字)。(一)一般课题:课题组至少发表2篇论文,其中主持人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撰写1篇论文并正式出版1部学术专著(主持人至少撰写8万字)。(三)专项课题:主持人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撰写1篇论文并正式出版1部学术专著(主持人至少撰写6万字)。第十条论文发表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布的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
4、课题认可期刊正面清单为准(见附录),发表在清单之外的期刊不予认可。论文发表以正式见刊为准,申请结题时须提供纸质刊物原件和复印件。第十一条除高校课题之外,其他单位课题的论文获得省级评比一等奖可以替代1篇普通期刊发表论文(主持人或课题组成员为第一作者),2篇省级评比一等奖论文可以替代1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限主持人为第一作者的2篇论文),但一个课题最多只能用一等奖论文替代1篇发表论文,获奖证书以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海南省教育学会盖章为准。第十二条所有课题如有政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被省教育厅及以上行政部门采纳的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主持人须为报告
5、第一作者),被市县区教育局及以上行政部门采纳的可替代1篇普通期刊发表论文(主持人或课题组成员须为报告第一作者),但一个课题最多只能以被采纳报告替代1篇发表论文,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盖章的采纳证明为准。第十三条所有论文无论是否发表,正文字数须不少于3000字(不含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作者简介等)。学术专著可以是主持人独著或与课题组成员合著,且主持人所撰写的字数不得低于规定字数。第十四条作为课题成果的论文是指具有学术性、创新性和规范结构的学术论文,工作总结、教育随笔、教学反思、教学设计及点评、教案、学案、导学案、解题类文章、试卷分析、书评等一律不认可为论文。第十五条未发表的论文须通过省教
6、育科学规划办指定的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并提交重复率检测报告,重复率20%的论文不予认可。第十六条除论文和著作之外,鼓励课题组形成丰富多样的其他类别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案例、优秀课例视频、优秀教学设计、优秀教学课件、系列微课、导学案、教学反思、校本教材、课程实施方案、调查报告、政策咨询报告、出版的教材教辅、编著、译著、独创的教具学具、教学软件、发明专利等。其他类别的理论和实践成果数量和质量将作为课题评优的重要参考指标。第四章成果推广第十七条鼓励所在单位为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省市县区级教研培训机构的课题(不含高校课题)一边研究一边推广应用课题成果,课题组需提供
7、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推广应用情况表及每所推广应用学校不少于3次的推广应用活动全过程图文记录。第十八条课题成果推广的学校须是除课题组成员所在学校之外的省内学校,每所学校推广应用成果的教师不少于3人,班级不少于3个,课题开题一年后且已取得相应成果才能开始推广,在每所学校成果应用于日常教学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年,否则一律不认可为成果推广。第十九条课题成果推广应用到至少3所学校日常教学实践中1年以上,效果显著并受到应用学校好评的可替代1篇普通期刊发表论文,推广应用到至少6所学校日常教学实践中1年以上的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但每个课题最多只能以成果推广替代1篇发表论文,且该论文仍需撰写出来。第
8、五章鉴定程序第二十条符合结题条件和成果要求的课题可从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网站下载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申请材料,按要求准备好结题鉴定材料,提交结题申请。第二十一条课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首先根据本细则对结题鉴定材料及课题成果进行严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最后统一报送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第二十二条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课题结题鉴定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将组织专家开展集中结题鉴定,复审不通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所在单位且不予受理本次结题申请。第二十三条对于进入结题鉴定程序的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开展集中鉴定评审,评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
9、等级,其中优秀、良好、合格的比例为123,优良等级宁缺毋滥。第二十四条结题鉴定结果将通过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网站公示,课题主持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复议,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按规定处理复议。公示结束后,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发布结题鉴定结果通报文件,发放课题结题证书。第六章课题信息变更第二十五条课题信息如需变更,须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提交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信息变更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才能变更,具体信息变更规则如下:(-)课题名称:课题立项后,课题名称可微调两次,第一次是课题开题论证时,可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课题名称,在开题报告中注明即可,无需申请。第二次可在结题前一个月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申请
10、,批准后可变更。课题名称仅限微调,不得改变课题研究主题、方向和主要内容。(-)课题主持人:课题主持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仅限原课题主持人身患严重疾病、身亡、退休和调离我省四种情况,可由课题组商讨推荐一名课题组成员担任新的主持人并向我办申请变更。(三)课题参与人:课题参与人在立项后变动人数不得超过3人,包括增加、删减、调换参与人,可在结题前一个月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申请变更。参与人排序可由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自主调整,无需申请。(四)延期结题:每项课题只能在结题前一个月申请延期一次,一次只能在原预期结题时间的基础上延期一年。(五)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只能在结题前一个月申请变更一次,且限省内单位变更,主持
11、人调离我省的须申请变更主持人。第二十六条课题所有信息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和课题变更申请表为准,凡在课题立项申请书、立项通知书及相关信息表格上私自变更、涂改以上课题信息的将不予结题。课题结题材料和结题申请信息按批准变更后的最新信息提交。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没有经费资助且一次性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将按课题立项类别和成果鉴定等级发放相应的结题奖励。第二十八条获得优秀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基础教育课题成果将被纳入省级优秀成果推广项目,面向全省学校推广应用。第二十九条对于获得优秀的课题主持人,在后续课题立项申请时,将给予优先立项。第三十条课题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12、,课题撤项并通报批评,有经费资助的追缴全部资助经费,课题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的所有课题。第三十一条对于结题鉴定不合格及延期的课题分情况进行处理:(一)按原预期结题时间首次申请结题的课题,结题鉴定不合格可延期一年再申请结题,二次结题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一)已延期一年申请结题的课题,结题鉴定不合格可再次延期到当年12月按规定申请单独结题鉴定,到当年12月仍未达到结题要求或结题鉴定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三)第二次申请结题且不合格的课题予以撤项。(四)已延期两年及以上的课题予以撤项。第三十二条被撤项的课题主持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或参与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有经费资助的将追缴全部资助经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细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第三十五条2020年及以前立项的课题最低成果要求按琼教科研201710号文件执行,其他结题条件和成果要求按本细则执行。课题论文发表的期刊认可和课题标注要求以出刊时间为准,2021年9月及以前出刊的按琼教科研201710号文件规定执行,2021年10月及以后出刊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