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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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中所称的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所采取的实施方式,原则如下:一、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或评审通过),且招标方式经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同时应预算建设单位需要发包的前期概算管理必要费用。(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

2、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对建设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和政策处理已完成的项目,在完成工程勘察,落实建设资金,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前提下,可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三)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1.M)技术。鼓励建设单位对采用B1.M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业绩设置加分,或在技术评审中对拟采用的B1.M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方案进行评分。二、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基础上编制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检测、试运行具

3、体要求。如建设单位对使用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品牌档次等有具体要求的,也一并在发包人要求的建设标准中明确。(五)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应少于30日o(六)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法人不得同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存在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不同机构或单位。(七)建设单位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业绩,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设置的工程业绩条件不得超过本招标项目

4、的相应指标。不得设置不平等的准入门槛或评分标准。()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工程项目需要,可采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涨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特殊原因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实施的除外),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九)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变更和竣工结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整部分进行审

5、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三、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十)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十一)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未能按要求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经验管理人员的,宜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进行全过程专业管理和服务。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宜涵盖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前期项目策划、初设编制及施工图设计管理、造价编制及管控、工程建设服务及管理)、运营

6、维护等阶段。(十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十三)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对合同中发包人要求及原设计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书面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构成变更时,其价款调整按合同中“变更”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发包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就合理化建议的实施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情形约定一定比例的奖励。(十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在满足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对承包人通过采用设计优化、先进施工技术及管理方式节约的费用,在满足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进行自主调配。四、规范联合体承包管理(十五)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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