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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第一节开发强度第二节建筑日照第三节建筑间距第四节建筑退距第五节建筑高度第六节配套设施第七节停车泊位第八节绿化环境第九节景观风貌第四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一节交通安全第二节防灾避险第三节无障碍设计第四节市政设施第五章附则附录名词解释附件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件二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表南宫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邢台市
2、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城建(202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宫市城市(镇)规划区。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兼容性原则,并按附件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建设项目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进行整体规划开发。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到路到边”的,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同意后或市规委会审议后方可实施。第五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两个及以上地块,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
3、同,一并规划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但应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第六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调整、深化、修正和完善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及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程序。第三章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第一节开发强度第七条住宅类开发项目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表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一)一般住宅开发项目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2;棚户区改造项目
4、住宅用地容积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确定;特殊地块超高建筑容积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发布前已经按照“到路到边”原则进行整体规划开发,目前正在分期实施的项目)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二)支持高品质住宅小区建设,住宅类开发项目容积率低于上限值的,可结合实际,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均住宅用地面积指标进行控制。第八条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表1执行。表1:建筑类型标准层高度(三)建筑面积
5、计容倍数住宅建筑hV3.9米1.03.9米hV5.0米1.55.0米WhV7.2米2.07.2米WhV9.4米3.09.4米WhVI1.6米4.0办公建筑(公共建筑)hV4.8米1.04.8米WhV58米1.55.8米在八8.0米2.08.0米hV10.2米3.010.2米应卜12.4米4.0商业建筑hV6.0米1.06.0米hV7.0米1.57.0米hV9.2米2.09.2米WhVI1.4米3.011.4米WhV13.6米4.0注:(I)住宅建筑中的门厅、火堂、户内通得的起居室(指客厅不列入表1控制范树.(2)办公建筑中有特殊功能需要的报告厅、会议厅等,不列入表1控制范曲.(3)商业建筑中有
6、特殊功能需要的电影院、展厅、通商的大堂和采光中厅等,不列入表1控制范围.(4)体育、教育、医疗、文博、展览等类别的建筑不列入表1控制范围,根州4建筑工程建筑向枳计尊规范3(GB/T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按其实际建筑面枳计算容枳率.(5)建筑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用途,且没有圉护结构、视战通透、空间开敞的,该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6)标地中的冰亭、廊架等景观构筑物不计算建策而枳.(7)结构层高或者斜面结构板顶拓度小于2.20米的建筑空间:无顶盅的建筑空间:附属在建筑外阳护结构上的构配件:建筑舟挑部分的下部空间: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卷通行的
7、公共交通空间;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枳.(8)室外设备平台应满足面积不大于3平方米,进深不大于IJ米,有处护设施,无维护结构,不可出入,不计眸建筑面积。第二节建筑日照第九条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等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建筑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十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要求,不应低于大寒日3个小时,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1个小时。第十一条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的日照时数;一个居住
8、空间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日照承载面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数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新建建筑物原则上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第十二条被遮挡建筑日照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以确定的遮挡建筑作为对象,采用遮挡建筑高度(三)2倍距离的扇形阴影区域做为计算分析范围,且最大计算分析范围不超过200米。图1-1图1-2困1被遮挡建筑范围图第十三条遮挡建筑日照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作为对象,调杳了解周围以20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
9、析范围。图2遮挡建筑范围图第十四条尚未建设或将改建的相邻地块,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如下情况进行日照分析:(一)相邻地块已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分析;(二)北侧相邻地块没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标准日照阴影线不得突破北用地红线14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若项目外部用地及受遮挡建筑无日照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可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三)东、西侧相邻地块没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需对拟建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用地红线或道路中心线。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镜像建筑的高度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的2/3,且遮挡高度不小于1
10、8米。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导致不满足上述条款的建设项目,属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应征得周边受影响业主的同意并签署协议。第三节建筑间距第十六条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敷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高层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与裙房和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小于9米,多层建筑与裙房和多层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
11、于6米。低层商业建筑以及对环境、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与居住建筑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内低层商业建筑和居住建筑的正面问距最低不小于13米,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最低不小于9米;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中水处理设施、公厕等公共设施独立设置时与居住建筑间距最低不小于10米。第四节建筑退距第十九条相邻地块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退让正面用地红线不宜小于9米,且满足相关日照要求;(二)建筑退让侧面用地红线按表2执行;表2:建筑高度10米以下10-27米(含27米)的住宅建筑和10-24米(含24米)的其他建筑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24米的其他建筑)退侧面用地红线3米6米9
12、米(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和相关利害人的前提下,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可由有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四)围墙可沿道路绿线或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5米设置;若两地块用地红线相连,围墙设在用地红线处,围墙宜采用通透样式,或采用密植绿化分隔。第二十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按表3执行:表3:类别瘦筑高度或规模(地上)退道路红线(绿线)最小距离不开口开口住宅建筑(无底层公建或商业)H27米3米7米27米HV54米5米54米WHW80米7米住宅建筑(有底层公建或商业)HW80米10米公建或商业建筑面积V5000平方米3米10米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V2万平方米15米2万平方米W建筑面积V5万平方
13、米20米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5米第二十一条遇有特殊、复杂的情况,建筑退地界和退红线应结合周围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不含建筑自身的地下室)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不含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不宜小于6米,且不得突破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第二十三条地下建筑(不含建筑自身的地下室,含地下停车库)控制线、下沉式广场等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且不得突破城市绿线。第二十四条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区间,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7.5米。第二十五条沿河道两侧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沿河绿线距离不宜小于3米。第五节建筑高度第二十六条住宅建筑不宜超过80米,公共建筑不宜超过1
14、00米,重要地标建筑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规划。第二十七条气象观测站、电台和无线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街区等对周边建设高度有具体要求的,由相关单位提供依据并执行。第二十八条从铁路外侧钢轨向外30米开始到100米,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与建筑到铁路外侧轨道距离的比例控制在1:1以下,新建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原则不超过54米,新建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原则不超过80米。第六节配套设施第二十九条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DB13(J)28
15、2-2018)的要求。配套设施的配置,应以居住人口规模和设置服务半径为基础提供配套服务。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居住人口规模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按照人均住宅用地面积确定。第三十条住宅建筑不宜设置底商;城市主次干道宜设置块状商业。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按规划条件要求设置的配套设施,要与居住区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如项目分期实施,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应首先建设,因回迁安置、用地批次等原因,确实无法首期规划许可的,配套设施的分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同期建设的住宅建筑的分期建设比例。配套设施配置采用集中与分
16、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宜依照其服务半径要求相对居中布局,设置在生活圈或服务范围的中心地段。建议同级别的公共管理设施以及文体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等公益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建设。居住街坊便民设施可结合居住街坊主要出入口布置。第七节停车泊位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指标参照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冀建城建(2019)5号)执行。机动车停车场(库)的配建指标按附件二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表执行。第三十三条新建住宅建筑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
17、充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为15%,其中快速充电桩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停车位及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第三十四条新建项目应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设置非机动停车场(库)。居住项目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能够满足50%户数的要求(按照每户2个非机动车计算);并同步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不少于每户一辆设置)。第三十五条鼓励项目建设地上停车楼,其建筑面积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停车楼地面停车位数量以标准层或单层停车数量进
18、行计算。第三十六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两个及以上地块,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时,在方便使用、车位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地下车位设置可统筹考虑。第八节绿化环境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提倡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化,鼓励多种植深根性高大乔木,多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种植品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第三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顶板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5米,最小不得小于1.5米。不同覆土厚度绿地面积折算按表4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应满足河北
19、省绿化条例的要求。表4:顶板覆土厚度(三)折算地面绿地面积比例hN2.5米100%2.5米卜22.0米80%2.0米h21.5米60%第三十九条鼓励建设林荫式停车场。林荫式停车场乔木株距不应大于6米,采用嵌草铺装的林荫式停车场按40%计算绿地率,未采用的按30%计算。林荫停车场的设置应满足河北省林荫停车场绿化标准(DH13T131-2018)的要求。第四十条窗井(采光井)设置宽度不宜超过1.5米,超出部分核减绿地率核算建筑密度。第九节景观风貌第四十一条城市建设应考虑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沿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高层建筑,连续等高建筑不宜超过3栋,3栋以上考虑以街坊为单元采取错落设计等手法,
20、形成主次鲜明的天际线及建筑组群关系,高差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同时注重建筑山墙景观的层次性、对临街山墙立面精心设计,形成比例协调、层次丰富的建筑景观界面。第四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和城市快速路两侧的居住建筑,外立面在保持风格统一的情况下,立面应公建化处理,造型宜简洁、规整。第四十三条建筑要考虑夜景亮化照明,预留安全、隐蔽、方便安装、便于更换维修照明设施的安装位置,要根据建筑特点设置亮化设施,提升城市夜景。第四十四条沿城市主要街道建筑透空率一般不低于35%;临大型城市公园、水系等开敞空间建筑应近低远高,尺度协调,建筑高度24米至54米(含54米),透空率宜控制在40%以上,建筑高度54米至100米
21、,透空率宜控制在60%以上。因地块沿街长度限制,难以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相关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四十五条面向交叉口的建筑提倡凹角处理,增加城市开散空间和绿化,尽量避免建筑以90度角满铺朝向交叉口。第四十六条建筑物所在场地边缘与城市道路高差严格控制,不得形成“台地”。开口直接开向城市道路的建筑其出入口与城市便道的高差不宜大于O.6米。第四十七条居住区内设置的市政设施应在总图上标明并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点位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变配电箱、人防风井、通信设施等应退道路红线隐蔽设计,沿主次干道设置时,其中心点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7.5米。若有特殊需求无法满足,由项目单位组织论证后,报市
22、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八条建筑面宽控制:除大型公共建筑等有特殊要求外,一般地区建筑面宽以不超过70米为宜;临大型城市公园、水系、城市通风廊道建筑的面宽以不超过60米为宜。第四十九条建筑物材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高档真石漆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强化建筑的表达效果,并应满足防火等相关规范;(二)沿城市主次干道布置的近人尺度的外墙宜采用石材(含人造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可使用的人造石材具体种类以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推荐目录为准。第五十条建筑物外挂空调机应隐蔽设置或统一设置挡板予以遮挡。建筑屋顶设置的水箱、太阳能热水器
23、、机房冷却塔不得直接外露,应进行建筑艺术化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第四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一节交通安全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五十二条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廊道、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净宽度不宜大于8米;(二)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5米,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满足要求的,由项目单位组织论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三)不宜设置商业设施。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相关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自道路红线折点量
24、起至出入口临近端一侧,主干路上不宜小于80米、次干路上不宜小于50米、支路上不宜小于30米。且不宜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位于交叉口的用地,因地块面积限制,开口距交叉口距离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经相关论证后可临远离交叉口一侧的用地红线设置车行出入口;(二)位于交叉口附近的用地,不宜在同一条遒路上设置两个(含)以上开口;(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宜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宜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确需加大开口宽度,可经相关论证后确定开口宽度;(四)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应当退让道路红线一定距离,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
25、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笫二节防灾避险第五十四条中心城区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O.IOgt城市建设按Vn度设防。学校、医院、生命线系统等关键设施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避难建筑、应急指挥中心等城市要害系统按基本烈度VlII度(0.20g)抗震设防。其他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宸设防。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宸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第五十五条在公园绿地以及建设项目
26、对外集中绿地规划设计时,应将防灾避险功能纳入统筹考虑,建设相应的防灾避险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竣工验收。第五十六条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过境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绿带,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内宽度不宜小于50米;(二)城市水厂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米。饮用水源周围防护绿地按相应规定执行;(三)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其宽度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四)其它有邻避效应的市政基础设施防护绿地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第五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应满足人防设施相关要求,以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人防设施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处。第五
27、十八条交通设施规划应考虑地震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灾民疏散需求,合理布局各类防灾抗灾救灾通道与城市出入口。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干道不应小于15米,疏散主干道不应小于7米,疏散次干道不应小于4米。第五十九条城市内涝系统按重现期20年进行设计。雨水管渠的规划设计标准为:城市主次干道雨水设计重现期采用3-5年,支路采用2-3年,地道桥、地道和下沉广场等采用20年。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时,在道路两侧敷设雨水管渠,减少雨水口连接管的长度及埋深。充分利用地形,使雨水管渠以最短的距离排入附近的湖面、河道等水体中,尽量避免设置雨水泵站。第三节无障碍设计第六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无障碍
28、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等相关要求,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置通用的无障碍标志。配套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六十一条项目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的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第四节市政设施第六十二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宜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
29、,确有需要的,可在道路两侧绿线内布置,覆土深度不小于2.5米。第六十三条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等地下构筑物时,不应压缩市政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市政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市政管线通道,以确保市政管线顺利通过。第六十四条项目配套的市政管线不宜穿越城市道路;对一侧地块单独配套设施困难、确需穿越城市道路的,宜集中设置管廊,强度应满足道路荷载要求,覆土深度不小于3.5米,且满足排水及其他现状市政管线通过要求。第六十五条市政工程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现有架空线应逐步入地。新建小区配电管网柜或设施布置于地上。第六十六条电力线路与周边建(构
30、)筑物的最小净距要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相关条款要求。第六十七条不同等级地下电力电缆应同路径敷设;专用电力线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同管沟建设;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同杆多回架设;特殊情况下需单独建设的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并行布置。第六十八条项目规划建设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生态空间,严格按照项目规划条件要求的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规划建设。人行步道、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宜按透水性结构设计。进行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必要时建设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第六十九条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用水量较大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
31、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喷洒、公共绿地灌溉、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配套用水要先行接入中水系统,优先使用中水,实现节约用水,优化水资源的利用。第五章附则第七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依法审定满两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办理土地手续、划拨项目和出让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自行失效。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及单体工程规划重点审查、监管建筑物的性质、尺寸、高度、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指标。建筑内部结构以施工图为准。第七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时,户内燃气管
32、道应将安全装置一次性安装到位,避免二次安装。第七十三条本规定未包括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规划条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规划条件执行。第七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发布之后的新报建项目审查,发布前已经规委会审议通过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适用于原技术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由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附录:名词解释:1、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大片区、旧片区、集中成片棚户区、零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统称。2、容积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一般指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3、建筑密度: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的总和与建
33、设用地面积的比率()。4、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5、道路绿线:规划的城市道路上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6、用地红线: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7、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8、低层建筑:一层至三层的建筑。9、多层建筑:四层至六层的公共建筑和宿舍建筑和四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10、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n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11、建筑退让:指建筑退让其他控制线的距离。12、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不包括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34、。正面间距一般指南北向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13、贴临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14、透空率:沿街透空长度占其项目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4层及4层以下建筑计入透空)。15、街角开敞空间: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开敞,外向无隐秘性,视线开阔的场地。开敞空间地上可建设绿地、广场、停车位、道路、下沉式广场等,不可以建设建筑物及构筑物。开散空间为城市绿线的,要严格按照城市公园绿地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规划建设。16、贴线率:指建筑物贴建筑控制线的界面长度与建筑控制线长度的比值。包括围合感较强的90%贴线率控制、街道界面较为清晰的70%贴线率控制和利于保持视觉通透性的50%
35、贴线率控制。17、近人尺度:建筑的近人尺度一般是指建筑二层及以下临街的U型半包围,一般不小于建筑从城市道路可以看到的三个建筑面。18、建筑临街面:一般是指建筑面向城市道路的一侧,建筑的主立面、山墙面均为建筑临街面。19、救灾通道:灾害发生时城市与外界的交通联系,是城市自身救灾的主要线路。附件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类刖.用地类别江设闻口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q$:at*isE用地B工业用地M仓站用地V道路与交通设危M地公用HIMU8,WIJJfe第关R1第:类R:况类R,办公l文化科庐A1体育A,P,j.AsaS;利&女物占M亲ftA,R也B1商务R;堪庚H1第奘M第英:美M
36、类h第:炎A第三斐M地市道路S1交通场S.公ISI獴地I-防护绿抱G,I-G.居住建筑矮整住宅OXXOOOXXXXOXXXXXXXXX多层住宅OOOOOXXXOXXXXXX两房住宅(含而住综含楼)OOOOOXXXOOXXXXXX单介、集体宿舍OOJOOOOOOOOOXOXXIfIK:;他fta幼托机构XJXXOXOXXXXXXXXX小学XJOXXXXXOXXOXXXXXXXXfif翊中等XOXXXXXXOXXOXXXXXXXXW业服务粮油店、供煤(气)站、桀店、SX食店、百货店、馍食店一,YXOOXXXOOOXXXXX小里集贸巾场OXXXXXXXOXOXXXXX0#留所、呢政所JJOJXXOX
37、XXXX医疗门诲所OOJXXOOOOOOXXXOXXX卫生站OOOOXOOOOOXXXOXXX文体文化活动帖(含百少年、老年活动站OOVOVVO1WOXOXXXXXXXilift公司变电所、路灯配电所OOXXXXXOXXX公共则所OiV7XOOJ热交换站OOOOXXOOOOXXXX公共停车场(充)、出租车站OOOXXOOOJXOI行政管理区委会OOOOOOXOOOOOXOXXOXXX凝会服务站(含物业管理)OOOOOXO()OOOXXXOOXXX工商及税务管理,绿化.环Tltl理点,市场管理用唐OOXXXXXXXOXXXXXXXOXX()注:允许设汽: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P1.由市自然
38、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确定,附件一续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Alll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叼公共椒多设施川地A商业旅做芬业设D地B工业用地N仓储用MJN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iU瞬地“广场川地第奖R1*.类R;况-:类R.办公A1工化卜他Aj体育A1Ast;?M.网A.一文物古旅也商业B.商务B;娱mB.第一类M1第%第凡第类W1第V:第%WrtJ道路S1广场G.公共管理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建技OJOOOOXXXXXXX般办公处筑XOOOXXXJOOXXXXXXXXX81,浦、w.美术诃,纪之IittMXOOOJJXOOOOOXXXXXXXXXXXX等院校、中等专业学X
39、XXOXXXXJXXXXXXXXX机业学校、技I:学校、成人学校XXOXJOXXXXXOXOXXXXXXXX科研设计机构XXOOJJOXXXXXOXXOXXXXXX陆nm、体门训俄余地、业余体校OOJOXXXXXXXOOXXXXXX繇令(专科医院)、口生防疫站、软救中心.检验中心、血*XOOXXOXXXXXXOXXXXXXXXXXX体养所、疗养院(不含I体所)OOOXXXJXXXXXXXXXXXXX特姝医院(H“轧柯定、传去病IX疣)一一需m独选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ffi4kH业设奥窿合剧场批发市场及附属仓库XOJXXXXXXXOXOOXXXX次行及分理处、信用杜、证券交鼎及保总公司XXXXXXXJXOXXXXXXXXX心旅途、招脩所及其其用网设拄OOOOOXXJOOOOOXXXXX报浙宾馆、收假村.及共阳胧设的OOOOXXXXXXOOXXXXXXXXX独立的农贸市场、小而品市场、徐介巾场、批发市场XOJXXXXXXXXJXOXXOXXXXXX琦办练合检、公雷式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