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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恩平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公示稿)修订解读一、文件的制定(修订)背景恩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恩府2019)50号,下简称原办法)实施近五年,使我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规范、合理,有关部门和单位遵守和执行简便、易于操作,实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原办法于2024年6月实施期满,加上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粮食储备管理的政策措施,2019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典、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江门
2、市市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施行,原办法部分条文已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亟需修订;同时,国家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陆续出台了储备粮仓储管理、质量等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需要据此对原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一步进行完善,修订恩平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修订内容)说明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主要参照江门市市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依据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原办法条文内容变动较多,重点变动内容有:(一)对管理办法的架构和章目作了重大调
3、整。在架构上,由原办法的九章四十九条调整为新办法的八章四十九条。在章目上,将原办法第二章“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和第三章“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合并为第二章,章目改为“收储、销售和轮换”;将原办法第五章“储备费用”和第六章“财务管理”合并为第五章,章目改为“财务与统计”;增设“储存”章目(第三章);其它章目保持不变。(二)对总则第一条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在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上进行增减:增加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删除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保留了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三)对总则第二
4、条“地方储备粮”的定义进行了修正,由原来的“指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市人民政府的粮油储备计划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修正为“指市人民政府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修正后的定义更加准确、规范。(四)对储备粮轮换方式的名称进行修改,由原来的“常规轮换”“动态轮换”分别修改为“静态轮换”“自主轮换”;调整了储备粮轮换出入库间隔时间,由原来的“不得超过3个月”调整为“不得超过4个月,经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轮换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五)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作专门指定。为规避违反公平竞争法,将原办法规定的“地方
5、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由市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承担”改为“地方储备粮原则上由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也可以由承储企业委托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并明确规定“承储企业必须与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签订地方储备粮承储合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六)在附则增加代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的规定。三、论证与评估情况经论证,恩平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公示稿)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要求。(一)必要性原办法于2024年6月实施期满,而且部分条文与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现行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对原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二)可行性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符合我市实际,设定地方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细则较为合理,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三)合法性恩平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江门市市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恩平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