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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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

2、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

3、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监管,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要求执行。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直接发包。第六条各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依法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4、和管理,负责受理工程施工招标备案;(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执法,依法受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四)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五)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六)建立管理和运行使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应用数据库;(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

5、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九条评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分为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报价承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二

6、)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做出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招标人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对随机抽取的过程和结果进

7、行公证。报价承诺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须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上述三个办法具体内容详见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十条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提出施工招标项目并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

8、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第十三条工程施工招标的主要程序:(一)招标人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及前期资料备案;(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发布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四)踏勘现场和答疑;(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六)开标;(七)评标、公示评标结果;(八)定标;(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十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三)工程资金或

9、资金来源已到位或落实;(四)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三)项中资金已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30%。招标人同时提供银行、财政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适应招标工作要求的相应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

10、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标准为:(一)大型工程必须具备8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3人。(二)中型工程必须具备5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三)小型工程:必须具备4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第十七条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有直接管辖权的县

11、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工程施工自行招标备案表一式二份;(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在合同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业务。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

12、、规模、资金来源、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以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并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电子化招标的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可自行下载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自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Bo招标项目因特殊原因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

13、介上发布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发布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与书面形式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若出现不一致时,以经过行政监督部门网上备案的为准。第二十

14、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或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招标项目事项。第二十一条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依法将项目基本情况、承包企业及个人资质情况、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告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时在“江西省建设工程中标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并关联至“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

15、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应当遵守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规定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采用资格后审的,在投标截止后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竞争。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和修改撤回的

16、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及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图纸;(七)技术标准和要求;(八)投标文件格式;(九)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报价;(十)其他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注明“参照”或“相

17、当于”的字样。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

18、期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0o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否则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

19、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条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或者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以书面或网上公布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并退回所有相应收取的费用。投标人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返还;投标人既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又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退回投标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要求收回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退回。第三十一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

20、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工伤保险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事先上调或者下浮,以便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掌握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以利于公正、公平竞争和准确评标。第三十三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招标人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

21、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基准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发生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约定的风险内容及风险范围,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据实调整。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并按要求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控制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指详细到综合单价;下同),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采用报价承诺法进行招标的,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应当公布至综合单价分析表。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

22、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省外施工企业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办理进赣信息登记。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其资格必须符合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资格等级和专业的要求。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审查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审查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八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签署所有文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招标人要求提供证件、

23、证明材料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当当场、当时、当众提供,招标人也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证件、证明材料有关的原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下同)情况进行公证。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申请表格材料加盖招标人单位印章后送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四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不得违规收费或者增设、多设招标投标相关保证金,鼓励以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方式代替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

24、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可在中标公示期满后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未中标人退还。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二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必须使用

25、本单位的计算机、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或者软件密码锁、投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为其他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不得在同一个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编制两个或者多个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也不得租借他人或者委托个人为本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违反本条规定的,按围标串标认定,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在网上公布。第四十五条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投标报价的编制应当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第四十六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或者网络传输),实行网上电子化

26、招标投标方式。采用电子化招标的电子投标书和纸质投标书的内容(含报价)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书为准。第四十七条投标人商务报价中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应当与本单项小计费用一致,单项小计费用累加后应当与各分部分项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一致(计算机的运算偏差除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第四十八条投标报价编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投标报价应当予以否决。第四十九条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上述费用均按投

27、标报价的基数和计价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计取。第五十条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当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报价竞争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暂列金额(指暂列金额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项目)和暂估价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的有关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负报价。第五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前款所称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第

28、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工程所在地设立了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及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必须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进行,并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五十三条开标会的程序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执行。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各投标人派员到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并出示有效身份证的原始证件和委托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会或投标人指定的出席开标会人员无有效证件的,招标人可当场退回该投标人所

29、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此产生的损失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负。第五十四条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第五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特殊专业招标项目经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所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评

30、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当回避:(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二)投标单位人员及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

31、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开标、评标的,行政监督人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五十七条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评标工作采用电子化辅助评标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独自写出书面评审意

32、见,书面评审意见应当签署姓名。评标委员会在综合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贝确认评标结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禁评标委员会任意扩大重大偏差或者否决投标的评判范围。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凡不属于重大偏差的,应当认定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无效投标或者重大偏差等裁判标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置的无效投标或者重大偏差没有明确表述和告

33、知的,或者执行有争议的,一律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裁定,不得裁定为无效投标或者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否决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分阶段评审的招标项目,在技术标评审阶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或者在商务标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

34、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第六十条在开、评标的过程中,遇重大争议或者投诉,须进行调查才能查清事实的,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提出,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暂停开、评标工作,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待查清事实后择日继续开、评标工作。否决投标或者重大偏差等由评标委员会集体书面裁定和签名,并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投标当事人对否决投标、重大偏差

35、等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场书面提出申辩理由,评标委员会应当集体书面重新裁判,重新裁定结果为评标阶段的最后裁定。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的主要内容应当记录在案,并认真填写评标报告书。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应当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第六十一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

36、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六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调查取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第六十三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37、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六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当事人应当将合同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具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8、,或者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视为自愿放弃中标。招标人应自收到书面告知或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重新组织招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赔偿中标人损失。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告知、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

39、书、投标报名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应附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第六十六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给潜在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规范招标投标价格编制行为。严禁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压级压价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行为,对编制招标控制价压级压价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抢标的扰乱招标投标市场行为者,记不良行为一次。第六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和客观公正的进行评标工作。有

40、违反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赣建招20046号,赣建招2012ll号修改)第21条和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6条规定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在网上公布。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视情节严重,暂停专家评标资格或清出评标专家库。第六十九条投标人在开评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或者出示的证书、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网上公示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终止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理,在网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投诉,经查实属于评标活动未依法进行,评标专

41、家评标显失公正,评标活动有明显错误,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争议等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复评委员会复评,招标人在组织复评前应当将需要复评的相关依据和资料书面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复评的时间告知相关投标人。复评原则上应当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人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直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复评委员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复评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和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启动复评前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研判,慎重启动复评程序,同一事项不再组织复评。对于经查实因评标专家的违规原因引起投诉的,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由招投标监管机

42、构对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追究。第七十一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书中应当有相关请求和主张,以及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七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的规定受理投诉,对投诉件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退回投诉件。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在异议或者投诉处理期间,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待查清事实或者纠纷调解后继续招标投标活动。第七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

43、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七十四条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五条园林绿化、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大、中、小型建筑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第

44、七十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45、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进行,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资格审查活动应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第五条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送审文件进行审查。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应当遵守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规定。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先开启投标人的资格标,对投标人的资格送审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后审的审查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实行资格后审的

46、,投标文件由资格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第六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后审适用所有招标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二)对于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第七条我省工程项目招标的资格审查方法采用合格制法。合格制法是指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载明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凡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投标人均为资格审查合格,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

47、要求第八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由评标委员会(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有关资格审查的章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发布资格审查文件(公告);获取资格审查文件(公告);编制和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编写资格评审报告;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同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和原因,公示期不少于3日。(二)资格后审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发布资格审查文件;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投标人编制和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九条资格审查文件

48、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内容和条件1、招标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内容;2、投标人参与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3、对投标人其他资格审查的条件和限制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要求:包括资质、人员、财务、业绩材料、荣誉、诚信及其他合法合理的要求。(三)招标人允许投标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资格送审文件的递交地址、时间安排及份数;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确定投标人数量的方法;资格送审文件的格式等。(四)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人的方法。(五)要求投标人递交的相关材料。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交投标资格送审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资格送审文件密封送达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地点。资格审查开始时间与提交投标资格送审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资格后审应与开标时间一致)。在资格审查开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资格审查文件。在提交资格审查送审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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