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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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确保债权债务安全并及时清理,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债权债务是指因开展生产经营业务而产生的各种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债权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内部债权债务管理负有领导、组织和监督职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

2、条各单位财务部门为债权债务管理的责任管理部门,业务、采购和法律事务等部门为债权债务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为债权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共同做好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第六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拟定集团公司应收账款收账政策,督促、指导、协助各单位开展债权债务管理工作;(二)负责对各单位债权债务进行分析和考核;(三)组织编制各单位应收款项专项预算及制定年度绩效考核管理政策。第七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拟定本单位的应收账款收账政策,组织开展本单位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二)负责本

3、单位债权债务的财务管理工作;(三)根据本单位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每月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定期分析提出管理建议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四)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合理确定债务的偿还时间和规模,确保及时偿还,积极与债权单位沟通,避免债务违约情况的发生。第八条各单位业务经办部门职责(一)负责客户资信的管理,建立客户资信档案。客户资信档案应包括客户的筛选、信息采集、档案的建立及维护、信用等级评定等内容;(二)加强对销售、采购、工程等合同的管理,包括商业折扣、质保金、预收预付款项等条款的拟定,赊销或延付政策的确定,合同的签订及后续跟踪等相关内容;(三)负责业务单据的传递、债权债务台账的建立及维护、回

4、款情况的分析和账款的日常核对等工作;(四)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各项债权债务的经办人为债权债务的直接责任人,与单位负责人共同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理和风险防范责任。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职责(一)负责相关合同的法律审查;(二)负责办理或协助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相关法律事务。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债权债务应按照以下经济内容分类核算(一)应收及预付款是各单位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因将要发生外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济业务,而预付给供货单位和提供服务单位的款项,应按购销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二)其他应收款是各单位的备用金、租金、质保金以及为职工垫付

5、的各种应收及暂付等款项,应按照经济业务类别、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经济业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以及在产品交货、工程完工验收、服务提供之前,按一定比例或合同约定预先收到的款项,应按照购销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四)其他应付款是各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应按照事项类别、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有关规定开展债权债务的各项核算工作。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及时维护管理台账,做好款项的核销和分析,确保真实反映账龄和余额等债权债务信息。第四章风险防范第十三条业务开展前,业务经办

6、部门应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偿债能力、资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再予以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尽可能附加担保条款以减少自身风险。第十四条业务开展过程中,业务经办责任人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对方单位签章(字)确认的合同或协议、对方主体资格证明、业务往来单据、函件、催收记录、诉讼证据等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为确保债权债务的安全完整提供证据保障;同时应密切关注合同的有效性及诉讼时效,为确保债权债务的安全完整提供法律保障。第十五条业务开展后,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对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监测。发现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一)经营

7、状况严重恶化;(二)发生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三)发生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从事的经营业务性质,制定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债权债务的安全。第五章核对和交接第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对往来账款应建立明细台账,登记债权债务基本信息,债权债务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款项性质;(二)债权债务单位的单位全称、地址、账户信息、税务登记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三)合同编号及基本内容(合同标的、期限等);(四)合同执行的进展情况(如港口作业单位的作业量、费目、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等);(五)合同价款的收支数额及时间的动

8、态记录;(六)债权债务单位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及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七)其他相关情况。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部门、业务经办部门和对方单位联动的三方对账机制。财务部门每月应与业务经办部门进行核对,确保双方核对一致,形成一式两份的对账记录,由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财务部门应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会同业务经办部门与对方单位核对账目,形成对账记录,确保债权债务账实、账账相符和诉讼有效;年终应就债权债务事项进行函证,由债权债务人书面确认。第十九条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财务、工程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对合同总价进行核对,对合同内和合同外变更部分应认真核对确认并取得书面确认证据,同时完善相关台账

9、。第二十条发生集团公司内部关联往来时,债权债务双方应及时进行清算,不能及时清算的,应按月核对,确保准确一致;债权方应按季发出“确认单”,债务方应于收到“确认单”的当月予以书面确认。第二十一条业务经办人员发生离职或内部岗位调动的,应及时就其负责的债权债务进行妥善交接,保证交接事项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未交接完毕的,不得办理离职或调动手续。第二十二条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先与财务部门核对其负责的债权债务情况,确保核对相符。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处理。第二十三条业务经办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离职或岗位调动后,对债权的回收仍有配合义务。第六章清理第二十四条因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业

10、务而产生的债权,应于次月结清或按合同执行;对催收回笼的款项应以银行转账和商业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债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挪用、贪污、资金体外循环等违规情况的发生;各业务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清理各项债权,同时明确责任划分,严格落实欠款终身责任制,确保各项债权的安全完整。第二十六条集团资产财务部组织各单位、生产业务部等拟订集团应收账款收款政策,经集团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并向董事长报备后实施。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债权清理工作的年度目标并予以细化,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催收方

11、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清理各项债权;清理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及时会同各相关部门召开债权清理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布置和检查债权清理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债权清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第二十八条对拖欠时间长,出现坏账苗头的债权,各专业部门应及时准备相关资料,由法律事务部门通过法律程序确保债权安全,避免或减少损失,维护集团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对已形成的债务,应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的发生;出现资金状况困难时,应及时与债权方进行沟通,取得债权方的理解,避免产生不良影响,以维护集团信誉。第七章损失和收益处理第三十条债权损失应遵循客观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原则进行确认,在对债权损失组织调查、

12、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取得合法有效证据后申请核销。第三十一条债权损失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

13、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并明确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及责任人的责任;(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九)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债权损失财务核销的内部管理,明确内部审批工作流程,规范债权损失的财务核销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债权损失财务核销,均应报集团资产财务部审核,经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

14、、董事会审议后处理,需报经市国资委审批的还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债权损失的财务核销,应遵循以下基本审批程序:(一)发生债权损失的单位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相关证据;(二)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在征求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对该项债权损失的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单位履行决策程序后,报集团资产财务部审核,集团资产财务部汇总后报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审议,提报市国资委审批后办理核销。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债权损失财务核销后,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专项说明坏账损失财务核销情况,内容包括:核销债权损失的

15、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内部核销审批程序、核销资产的清理移交情况等,并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单独披露。第三十六条债权损失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税务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各单位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坏账损失,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清算期间发生的坏账损失,应确认为清算损益。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所属债务应积极履行偿付义务,区分情况进行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债务作为收益进行确认。(一)在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能够确认债务未付期限已超过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他相关部门

16、会签后,按照处理程序和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二)上述债务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被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应进行抗辩。抗辩得到法院支持并胜诉的,可以就此确认债务消灭,原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无需转回;若未行使抗辩权而自愿偿付相关债务或抗辩败诉的,应及时履行偿付义务,原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应予以转回。第八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应定期制定各单位的应收账款等债权考核限额和具体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各单位债权余额,并对各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的年度绩效挂钩。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定期组织债权债务情况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将根据集团公司违反财会管理制度处罚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迎发(xx)2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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