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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社责规202415号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2月1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督促引导中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将中央企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定本细则。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依法依规予以降级或扣分。(二)坚持分
2、类分级。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相关责任三个等级。(三)坚持从严从实。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的降级考核力度,考核期内同一企业发生多起事故的,按照先降级再扣分的顺序考核;充分考虑事故中的外部因素、中央企业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情况,实事求是开展考核。二、降级(一)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1.第一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2 .第二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
3、责任的。3 .第三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责任的。4 .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5 .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累计达到降级规定的。(二)考核任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瞒报事故或1起及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其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三、扣分(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未达到降级标准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1.第一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40.8分。2 .第二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81.2分。3 .第三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1.22.0分。(
4、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未达到降级标准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1.第一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20.4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81.2分。4 .第二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4-0.8分。5 .第三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81.2分。(三)承担事故相关责任但未达到降级标准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1.第一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10.2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20.4分;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40.8分。6 .第
5、二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20.4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40.8分;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81.2分。7 .第三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4-0.8分。(四)受到降级处理的企业,若还发生其他事故,其他事故按照降级扣分标准继续考核。(五)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同类事故在同一区域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按照同级别的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扣分。四、其他(一)本细则中事故责任等级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主要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首要责任、直接责任;或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为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或未明确
6、主要责任但单独认定承担重要责任的情形。次要责任是指不承担主要责任,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或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为重要责任、管理责任、监管责任等的情形。相关责任是指事故调查报告认为基于其他原因需承担一定责任的情形。(二)考核期内,政府部门未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的,由企业申请延期考核。未申请延期考核的,按主要责任标准在当期进行考核。(三)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总监、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考核。(四)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且经调查应承担责任的,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考核。(五)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
7、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参照同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考核。(六)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七)企业要制定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相关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与企业负责人年薪、企业年度薪酬总额挂钩。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与事故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八)本细则自2024年度考核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同时废止。(九)本细则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起数降级规则类型规模(亿元)较大责任事故(起数,)第一类企业营业收入27000635(X)W营业收入V70005营业收入V35004第二类企业营业收入2700043500营业收入V70003营业收入V35002第三类企业所有规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