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认捐认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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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化县古树名木认捐认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仁化县古树名木认捐认养资金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捐赠活动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仁化县于2023年10月11日正式启动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活动,若无特殊情况,活动将长期开展,如需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活动是我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我县深入推进绿美仁化生态建设,积极探索和创新古树名木保护实现

2、形式的具体措施。第三条仁化县绿化委员会负责本次捐赠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工合作,负责活动的执行实施,仁化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绿委办)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受赠单位是指仁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慈善组织一一仁化县慈善会。内设“仁化县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栏目。受益单位是指捐赠资金使用的具体执行、实施单位。捐赠资金是指受赠单位在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活动中接收的捐赠资金。第五条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六条使用捐赠资金应当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确保义务性、普遍性、公益性

3、,不得将捐赠资金挪作他用。第七条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用于对仁化县范围内的衰弱古树名木开展有害生物防治、枯枝修剪、树洞防腐修补、树体支撑加固、生长环境综合治理等复壮项目;(二)用于对仁化县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开展保护管理和古树公园建设;(三)用于对仁化县范围内的古树公园开展除草、施肥、苗木修剪、病虫害防治、淋水、卫生保洁等日常养护;(四)用于对仁化县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购买保险;(五)用于对仁化县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认养牌和宣传牌的制作。第八条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活动接收捐赠资金到账、交付和使用年度统计的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捐赠人捐赠资金分年度交付的,以当年实际捐赠交付数额统计入账。第二

4、章募捐和捐赠第九条受赠单位在开展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包括下列内容的募捐方案:(一)受赠单位的名称、银行账号等;(二)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三)募捐的方式;(四)募捐资金的使用方向;(五)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第十条捐赠人捐赠的资金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第十一条本项捐赠对象仅限于对县绿委办、县林业局及本县镇、街道、村委会、村小组,不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第十二条开展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活动,不得强制下达个人、集体捐赠指标;不得从个人或集体账户中强制直接扣款;不得单独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职工晋级、提拔、集体绩效考核等条件。对违反规定强行摊派的,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第三章捐赠资金的使

5、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受赠单位应对捐赠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为捐赠人出具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第十四条受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套取、擅自截留或挪用。第十五条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活动接收的资金分为定向捐赠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一)定向捐赠资金按以下方式使用管理:县绿委办根据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约定内容,按照捐赠人的定向意愿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县慈善会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捐赠资金拨付到受益单位指定账户。受益单位根据捐赠人的定向意愿作出实施方案,向县绿委办报备。项目实施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送给县绿委办。(二)

6、非定向捐赠资金按以下方式使用管理:非定向捐赠资金由县绿委办统筹,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县慈善会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到镇、街道、县林业局。镇、街道、县林业局作出实施方案,向县绿委办报备。项目实施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送给县绿委办。第十六条受益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如确需变更,应由受益单位向县绿委办提出变更理由和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绿委办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受赠单位承担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活动有关工作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由受赠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未经县绿委办同意不得从捐赠款项中提取工作经费。第四章监督与信息公开第十八条县绿委办应当联合有关部门根据职能

7、分工,对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重点加强对受赠单位捐赠资金接收和使用管理、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监管。受赠单位和受益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县绿委办应加强对受赠单位、受益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绿委办与受赠单位应当加强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受益单位严格按照要求使用捐赠资金并及时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第二十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捐赠资金使用明细台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应当按照捐赠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捐赠资金使用的管理。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活动募集资金所支持的有关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受益单位应当将剩余的捐赠资金退回受赠单位另行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捐赠人在符合

8、公开流程的基础上,有权向受赠单位、受益单位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未按照捐赠意愿、相关协议使用捐赠资金的,可要求县绿委办督促受赠单位或受益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县绿委办反映,或向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二条使用捐赠资金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项目必要时可由县绿委办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项目审计、评估信息应当通过官方途径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受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对受赠单位的授权;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捐

9、赠资金的;(二)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公布或公布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的;(三)隐瞒、藏匿、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资金的;(四)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对有第(三)项行为的,应责令退还有关捐赠资金,将有关捐赠资金按原捐赠意愿和用途安排使用。第二十四条受益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县绿委办研究或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可要求受赠单位督促受益单位退还所使用的捐赠资金到捐赠款项专户,并另行指定受益单位执行使用计划;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及接受监督管理的;(二)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资金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在捐赠活动中,捐赠人有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仅适用于行政部门内部审批,由县绿委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仁化县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活动及相关项目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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