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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基建资金的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按期竣工,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建资金的年度预算,按基建程序,严格审查基建项目预决算,做好基建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
2、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基建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的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重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第四条基建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二)按计划管理资金原则。按国家确定的基建投资计划筹集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扩大建筑规模、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建设资金用量原则上不应超过计划额度。(三)经济效益原则。基建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基建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到决算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
3、金使用效益。(四)资金管理“三算”原则。“三算”是指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计划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会计岗位,负责全校基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按照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二)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则,明确岗位责任。(三)严格按照预算、合同、项目竣工决算等合法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工程、设备款的结算,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四)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有
4、关规定,会同规划建设处编报年度基建财务预算、决算。(五)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登记存档工作,注意财务信息的保密及财务资料的积累。(六)了解学校基建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及招投标,做好财务监督工作。(七)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做好基建投资统计工作。(八)办理其他有关财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第六条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第七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第三章基建业务签批管理第八条基建业务首先应由经办人、本部门主管及分管负责人、规划建设处处长签批。完成上述签批手续后,该类业务的财务签批办法如下:(一)1万元以下的各项经济业务,须由计划财务处处长签批。(二)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各项经济业务,除需要履行上述签批手续外,须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签批;其中,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须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级领导签批。(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项经济业务,除需要履行上述签批手续外,还须由校长签批。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学校基建项目年度投资预算,是学校规划建设处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基建
6、计划以及学校的基建资金来源等,按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是基建项目投资的年度支出计划,是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第十条基建项目投资预算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下达后,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对于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编制正式预算调整方案,并严格按照基建审批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对于需要增加的投资预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后,凭审批决议增加项目投资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第十一条学校的基建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预算内基建项目资金。(二)地方财政预算内基建项目资金。(三)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四)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基建项目资
7、金。(五)基建项目贷款。(六)其他经批准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第十二条基建支出预算按资金的用途划分为:(一)项目前期费用。(二)建筑工程费。(三)安装工程费。(四)其他费用。第五章资金结算管理第十三条基建资金结算,必须严格遵守基建程序,根据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的规定,按照工程预算和进度支付,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手续齐全方可付款。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建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各项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第十五条所有基建工程费用的开支,除按合同进度及
8、标准程序,具备合法的报销票据外,还必须有基建项目的各级负责人、经办人签字方可付款,具体签批办法按照XXXX大学公务借款与报销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在新建项目开工前,需要预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须提供学校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文件、总概算及投资计划、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应列明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及乙方施工工程范围)等相关资料,资料齐全方可付款。第十七条在维修项目开工前,需要预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应列明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及乙方施工工程范围)等相关资料,资料齐全方可付款。第十八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合同有约定的,应执行合同约定
9、;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照实际工程进度付款。如按工程进度付款,施工单位须报送工程进度结算文件,经规划建设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付款依据,并参照工程款项到位情况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在项目建设期中最高按投标造价的60%-90%支付,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审计完毕后结算。第十九条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10%预留(或按合同约定留取),设备采购等的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质保期满,经规划建设处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合同规定付款。第六章项目竣工决算管理第二十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是关系到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规划建
10、设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施工单位应全力协作,做好竣工项目决算的编制工作。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并报送规划建设处,规划建设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后交审计处,审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后,由施工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决算,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第二十二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得到批复前,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已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除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得再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支付其他有关费用。第二十三条基建项
11、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明确新增固定资产准确价值后,再按确定金额进行账务调整。第七章年度决算管理第二十四条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是基建财务工作的年度总结,是反映基建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学校重要的基建财务档案。第二十五条基建财务年度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主管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编报说明,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总概算及有关批复文件,工程预算、施工合同、财务结算资料等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在基建财务年度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
12、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第二十七条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主管部门对各类报表的编制要求编制基建财务决算。基建财务决算必须经复核人员校对复核,财务主管人员审核后上报。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财会人员对各项基建项目活动有知情权,财会主管人员应主动了解基建项目投资方向和学校基建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采购、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第二十久条审计处对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基建工程,要进行预算审计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基建工程竣工后,审计处应对工程的决算进行审计。第三十条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基建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