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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保证消防设计质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本技术导则的编制工作。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总平面图布置;3.平面布置和耐火等级;4.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5.消防设施和器材;6、电气。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消防科联系(地址:银川市上海西路建设大厦6楼,邮编:750001)O主要起草人员:韩超朱海伟王松双盛伟主要审查人员:王志广边江马中贵黄鹏翔刘立杰王宏志彭美玲何春永1总则1.1.1 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
2、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建设,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止火灾蔓延,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导则。1.1.2 本导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民用建筑停车库及室外停车场所的消防设计。1.1.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环保等有关规定。1.1.4 既有民用建筑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消防设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且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1.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2总平面布
3、置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不应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当按照本导则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确保消防安全.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a)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b)应满足设施电源接入的要求;c)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d)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防、排水
4、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如因条件限制确需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或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e)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区域;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GB50016和GB500582014的规定;f)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建造,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不应在场所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g)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h)临近
5、建筑物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远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设置窗户的外墙。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2.4 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场边界与其他建筑物之间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m,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mo2.5 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贴邻建设,且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2.6 电动自行
6、车库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推行坡道的地面开口与地面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当地面建筑与推行坡道的地面开口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或推行坡道入口与停车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时,其与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2.7 建筑物的人员出入口应采取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3平面布置和耐火等级3.1电动自行车停车场3.1.l停车位数量大于200辆时,停车场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3.1.
7、2停车场应划线限定停车场范围,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长度不宜大于25.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2.0m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3.1.3电动自行停车场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应大于该停车场四周总面积的50%,开口区域总长度不应小于停车场周长的50%。当防雨棚四周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电动自行车库的相关要求执行。防风雨棚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l级。3.2电动自行车库3.2.1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2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
8、坪高差不应大于7.0m(3.2.3电动自行车库应划定停放区域、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沿疏散通道双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6m;沿疏散通道单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o3.2.4电动自行车库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宜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2.Om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3.2.5电动自行车库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利用建筑架空层作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时,建筑物的保温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4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4.1 防火
9、分区和防烟分区1 .1.1电动自行车库应当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其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上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O11f,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一地上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一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外)时,每个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前两款规定增加1.0倍。4 .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火灾时能
10、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4.2防火分隔4.2.1电动自行车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建筑物其他区域分隔,防火墙上确有需要设置开口时,应符合本导则4.1.2的规定。4.2.2电动自行车库的外墙开口与上、下层门、窗洞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烧体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其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宽度不小于1.On1、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4.2.3建筑物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不应直接通向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4.2.4经常有人员通行处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
11、能。4. 3安全疏散4.3. 1电动自行车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IlU4.3.2电动自行车库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一建筑面积大于100O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Onr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4.3.3用于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可作为电动自行车库的
12、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 3.4为住宅服务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楼梯可借用住宅部分疏散楼梯,但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标识。5. 3.5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0m,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5消防设施和器材5.1 消防设施5.1.1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入口处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5.1.2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当建筑物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必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
13、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5. 1.3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0h,应采用湿式系统;一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大于1000Of时,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级I级确定;一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onI,时,可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级I级确定;一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不大于30011f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CECS219:2007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火灾危
14、险等级可按轻危险级确定;一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6. 1.4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onf时,可设置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当所在建筑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当设置有需要联锁动作的消防设备时,应增设火灾联动装置;一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确定,并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5.1.5电动自行车库
15、应设置排烟设施,一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按90n?/(h11T)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11f/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3%的自然排烟窗(口)。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宜在外墙或顶部设置固定窗。5.2消防器材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不小于3A,灭火器宜采用能适用于A、E类火灾的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6电气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6.1.1 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包含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D1.5027-2015的有关规定。6.1.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用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16、,且宜采用三相进线,进线侧的上一级电源开关,应具备发生火灾报警后,能切断供电电源的功能。6.1.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消防用电设备按照最低二级负荷供电,充电设施、照明、通风设备按照三级负荷供电。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消防设备负荷等级,与其所依附的主体建筑内消防用电设备相同。6.1.4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按照防火分区设置,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总配电箱且紧急情况下供电系统应能强制紧急切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每个充电区域应单独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配电回路,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时,进线断路器应采用漏电保护器,并加装浪涌保护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
17、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超过0.1s有条件的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6.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6.1.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柜馈出充电配电回路中每个回路均应设置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保护装置。6.1.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或插座处设置在室外时,配电箱、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并加装防雨罩。6.1.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气设备应该按GB51348-2019的要求设置接地系统。6.2电气线路及充电装置6.2.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应使用阻燃电线电缆,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GB50
18、217-2018中线路载流量、机械强度等要求,经常弯曲或者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要求应符合GB31247-2014的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内部电线电缆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机械强度等要求,电线电缆采用阻燃电线电缆。6.2.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6.2.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柜和充电桩总量设置应满足场所内电动自行车日常充电需求。1.1.66.2.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施应具备定时充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
19、温报警等功能。6.2.5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柜体需要具备防火能力充电柜单仓壁厚不低于1.2mm,柜门具备防冲击能力,单仓电池事故不能影响其他单元的充电安全,且不造成二次事故。6.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6.3.1除露天以外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a)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符合GB13495.12015和GB179452010的规定;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确保其不被遮挡,并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和间距符合GB50016的规定。6.3.2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6.3.3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13495.12015和GB17945201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