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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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旬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安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并轨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

2、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分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承租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上级补助资金情况,适当调整补贴标准。第四条旬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具体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期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管理等具体工作。由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社会力量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办法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旬阳市住房和城乡建

3、设局进行举报、投诉。第五条市法院、市发改局(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市法院负责受理对长期拒缴租金以及不符合保障条件拒不腾退的承租户进行强制执行。市发改局(物价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租金及物业服务管理等有关价格的审批备案。市公安局负责申请人的户籍、车辆等情况的审核。市民政局负责申请阶段和年审阶段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和婚姻状况的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公租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及对公租房运营管理购买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制定供地计划,办理公共租赁住房

4、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保证按时供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信息比对工作。市移民搬迁办负责比对有无享受移民搬迁政策。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申请人的工商注册经营情况审核。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就业务工情况进行审核。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上报计划,按照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具备条件的单位上报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市年度项目计划。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第九

5、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一)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三)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四)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净收益;(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省、市、市(县)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

6、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及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向项目实施单位予以拨付。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签订的收购协议条款规定拨付。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户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按照小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

7、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十五条使用上级保障部门补助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社会力量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各方出资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项目实施建设方全额返还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的补助资金后,具有100%产权。未全额返还住房保障部门补助资金之前,实施建设方不得私自处置。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本为准),须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

8、当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为市区建成区城镇居民,年满十八周岁;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旬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或有车辆信息但价值不超过14万元(裸车);5、本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登记信息或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注册资金(参股)不超过15万元;6、本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移民搬迁政策;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9、需提供以下资料: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旬阳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由所在村、社区出具);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享受城镇低保的提供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证明或低保金发放银行流水);4、住房情况证明:租房户提供租房合同;有自有住房户提供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住房的,提供现户籍地社区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5、提供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料。二、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新参加工作5年内)及市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一)新就业职工(新参加工作5年内)及市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

10、为市人民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经组织、人社等部门考试招录的人员,且在本市就业;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3、参加工作当月起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可高于旬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中等人均可支配收入);4、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或有车辆信息但价值不超过14万元(裸车);5、本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登记信息或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注册资金(参股)不超过15万元;6、本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移民搬迁政策;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一)新就业职工(新参加工作5年内)及市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需提供以下资料: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旬

11、阳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由所在村、社区出具);3、新就业职工由工作单位提供新就业5年内时间证明或劳动合同;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5、住房情况证明;6、新就业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其真实性由单位负责;7、提供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料。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一)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务工1年以上(非本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不高于60周岁;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旬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12、收入;4、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或有车辆信息但价值不超过14万元(裸车);5、本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登记信息或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注册资金(参股)不超过15万元;6、本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移民搬迁政策;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旬阳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由所在村、社区出具);3、由工作单位出具劳动(聘用)合同及营业执照、收入证明(申请人由务工单位出具,家庭其他成员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住房情况等证明;4、提供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料。其它:属于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拆迁临时安置

13、过渡或处理重要特殊事件等情况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申请。第十七条申请人持户口簿原件前往旬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领取旬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所有申请人经“三审核三公示”才能确认为保障对象,即社区(或工作单位)初审,镇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复审,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核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首先向社区申请,社区评议初审后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统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镇政府复审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政府以正式文件附各户申请材料报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14、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车辆、个体经商、房产等进行联审联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实物配租。新就业职工(新参加工作5年内)及引进专业人才首先向工作单位申请,工作单位初审公示3天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统一将申请材料报组织人事部门复审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组织人事部门以正式文件附各户申请材料报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车辆、个体经商、房产等进行联审联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实物配租。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

15、果有异议,可以向旬阳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十八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市统计局统计公布数据为准。第四章配租管理第十九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第二十一条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脑随机摇号等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满足不了供应对象需求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优先解决。第二十二条终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伤残退伍军人、城镇见义勇为人员、特殊贡献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

16、、城市归侨侨眷家庭、在职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人员、低保户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对残疾人家庭安排低楼层。第二十三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在7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1年,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第五章使用与退出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管理等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

17、金收入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管理等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第二十七条已经享受政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收入、车辆、个体经商等情况进行复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

18、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将承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在租住房屋内居住的;(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五)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的;(六)一年内在申请地有房产、车辆、个体经商的信息转移或注销;(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八)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

19、,经警告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九)提供虚假材料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入住资格的;(十)经认定其他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其家庭成员需要继续居住的,应重新申请。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提出申请。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暂

20、时无法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向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申请延期,可视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租金标准计租。对特殊原因无法退出的,按市场价格计取租金,对无故拖欠租金、过渡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三十三条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1、或者向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报告。第六章租金管理使用第三十四条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应当会同发改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以随着住房市场租金的涨幅定期调整。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社会力量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结合本区域房屋市场租金实际,确定标准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返还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基础配套设施建

22、设、设施设备更新、租赁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和投资补助等。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租赁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

23、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三十八条上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给予补助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社会力量实施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社会力量私自处置的,应当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镇、各部门和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旬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后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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