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省农药____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438570 上传时间:2024-06-16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5.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林省农药____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林省农药____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林省农药____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林省农药____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林省农药____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林省农药____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林省农药____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docx(2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吉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出审查结论的全过程。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第二章申请材料基本要求第五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农药

2、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复印件;(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原件或复印件;(七)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原件或复印件;(八)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原件或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材料,及第(五)、(六)、(七)、(八)项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提交:(一)吉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原件;(二)从业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原件或复印件。第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原农药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四)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者需要在原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增设分支机构(含连锁)的,分支机

4、构免于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农业部门进行备案,分支机构具备的条件应当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吉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规定(试行)要求,纳入所在地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管理。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第七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第三章审查人员和组织形式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根据需要可

5、以组织农药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成立审查组,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实行审查人员负责制。第九条审查组由3人以上(含3人)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经营许可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可以由不同的审查组承担。书面审查人员对受理的书面材料按照要求逐项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依据本细则第十二条提出是否进行实地核查建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应当填写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十条审查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农药管理的法律、法

6、规,熟悉农药使用技术,了解本辖区农药经营状况;(二)具有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使用、推广的工作经历;(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公职人员。第十一条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许可的内容确定审查形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拟增加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范围或更改经营、仓储场所地址的;(三)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四)上级农业部门委托

7、实地核查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实地核查:(一)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的;(二)变更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减少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第四章审查内容第十三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经营条件、农药废弃物暂存场所、可追溯管理情况及管理制度等。第十四条审查人员应当对照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结合审查项目、考核指标、相关证据等逐项审查。第十五条审查申请人基本情况,主要审查申请人(经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和仓储场所等与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信息相符情况。核查是否拥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第

8、十六条审查农药经营人员,重点审查其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是否具备相关学历或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培训;是否具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是否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技术指导;是否属于禁业人员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审查是否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第十七条审查经营条件,重点核查其面积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相关措施等:(一)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二)经

9、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要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第十八条审查展柜、货架等经营设备,重点审查摆放情况、是否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是否具有明显标识及警示语:(一)展柜、货架摆放应当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按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展示区,并加以标识。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示;(二)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应当标有警示语;(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展柜、货架及仓储场所应当设立专柜或专区,单独隔离存放在不容易接触

10、到的地方,并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四)仓储场所产品摆放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第十九条审查可追溯系统,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是否拥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实际运行情况。申请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还应重点审查是否具有记录实名购买人身份证信息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应用作物等信息的电子台账。第二十条审查管理制度,重点审查是否有包括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第五

11、章审查流程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在完成书面审查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上报本级农业部门。第二十二条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农业部门应当在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开展实地核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申请人通报核查人员名单,告知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审查纪律,听取经营单位情况介绍;(一)开展实地核查;(三)审查组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并听取申请人意见;(四)形成实地核查报告。第二十四条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审查结论,并向本级农业部门提交农药经营许可综合审查报告。属上级农业部门委托实地核查的,受委托农业部门应在受委托

12、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报告上报委托部门。第六章审查结论第二十五条实地核查活动分项进行,综合评定。综合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单项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轻微缺陷”“此项不适用”。第二十六条所有单项审查结论为“合格”的,其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单项审查结论有“不合格”的;(二)所有单项审查结论为“轻微缺陷”的总数超过5个的。第二十七条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轻微缺陷、此项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实地审查认为可以发证的,需在申请受理期限内补正相关材料。第七章附

13、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涉及的特殊情形,由申请人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农业部门作出相应的说明。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吉林省农业委员会。附件1:吉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附件2: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吉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一、企业基本情况序号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审查评定审查记录1.1企业名称(1)申请书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查验申请材料。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查验产权证及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合格()不合格法定代表人(2)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是否列入禁业人员名单。经营场所(3)申请书填写的经营场所地址

14、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是否拥有经营场所产权证,租赁经营场所等其他经营方式的,是否有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仓储场所(4)仓储场所地址是否与申请书填写的一致;是否拥有仓储场所产权证,租赁经营场所等其他经营方式的,是否有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1.2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企业是否符合省级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查验申请材料。核查实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定点布局()合格()不合格()此项不适用二、人员要求序号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审查评定审查记录2.1经营人员(1)应熟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

15、经过专业教育机构56小时培训;(3)具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4)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进行规范的指导;(5)是否属于禁业人员。查验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1)当面了解经营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经历、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对当地农业生产了解情况;对病虫草害及防治知识的掌握情况等;(2)可随机抽取经营的农药产品,让其简述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药害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或进行现场考核;(3)查看有关人员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劳动合同(必要时审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明等,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合格()不合格2.2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人员

16、条件除满足2.1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的经营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查验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1)与经营人员交谈,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有2年从事限制使用农药的经历、对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掌握情况;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对当()合格()不合格()此项不适地农业生产了解情况,尤其与限制使用农药相关的作物及病虫害发生、防治情况;对病虫草害及防治知识的掌握情况等;(2)可随机抽取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产品,让其简述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药害情况及人畜、环境、作物安全注意事项;或进行现场考核;(3)查看有关人员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劳

17、动合同(必要时审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明等,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用三、经营条件(经营/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等)及农药废弃物暂存场所要求序号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审查评定审查记录3.1经营场所、仓储场所(1)具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2)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查验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测量。(1)经营场所面积;(2)仓储场所面积。()合格()不合格3.2安全保障设施、设备(1)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设备(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防栓、沙池或水池,口罩、劳动服、手套、急救设施和设备等)(2)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

18、隔离。查验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1)经营场所安全防护器材设备、中毒急救设施;(2)仓储场所安全防护器材设备、中毒急救设施;(3)经营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措施;(4)仓储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措施。()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3.3展柜、货架等经营设备(1)具有与所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展柜、货架等其他必要的经营设备;(2)应具有明显标识及警示语;查验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1)仓储场所产品摆放以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限制使用农药应设立专区或专柜,单独存放在()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3)与经营的其他商品有效隔离。不

19、容易接触到的地方;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2)展柜、货架摆放应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按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展示区,并加以标识。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示;(3)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应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4)是否与其它商品分开经营。3.4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具有专用的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查验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1)是否有专门的贮存场所或容器,不得露天存放;(2)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3)是否有“

20、有害垃圾”等醒目标识。()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四、可追溯管理情况*序号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审查评定审查记录4.1计算机管理系统(1)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2)具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查验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1)是否有扫描识别设备及是否能进行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2)是否有计算机及管理系统并能正常工作。()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4.2进货查验及台帐记录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查验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1)包装箱内是否有质量合格证.(2)&否查验标签(可现场查验演示);(3)台帐记录情况(不适用于新成立的)。()合格()轻

21、微缺陷()不合格()此项不适用4.3限制使用农药实名购买记录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具备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查验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1)是否具有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计算机台帐管理系统;(2)现场查验系统记录(不适用于新成立的)。()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此项不适用五、管理制度要求序号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审查评定审查记录5.1管理制度内容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查验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

22、运行记录(不适用于新成立的)、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注:“合格”是指符合相应的规定,“轻微缺陷”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申请人:申请人经营场所地址:申请人仓储场所地址:是否首次申请:申请经营范围:审查日期: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结论:审查组根据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于年月日至年月一日对该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现场)审查。共审查(个)单项,其中:合格项目一项;轻微缺陷项目项;不合格项目项;不适用项目项。

23、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申请人的(书面现场)审查结论为:O建议:审查组组长(签字):审查组组员(签字):年月日注:1、此报告适用于主机构、分支机构的书面审查、现场核查。2、如审查形式为书面审查,则在书面处划Y;现场同理。吉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吉林省内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许可管理。本规定所指限制使用农药是指农业部公告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明确实行定点经营的农药,具体名录遵照农业部公告执行

24、。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工作,按照“控制总量,科学布局,确保安全,兼顾方便”的原则,确定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定点控制总量和各地定点最高限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最高限额控制范围,制定本辖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具体布局,组织本辖区内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和具体审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分别将定点经营数量的最高限额、具体布局向社会公示后予以公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公布。第四条在蔬菜、瓜果、菌类、中草药材集中产区的乡镇(种植面积达总面积的50%以上)和当地人

25、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原则上不予核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点。确因实际生产需要或鼠害和其他作物病虫害发生较重必须使用限制使用农药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谨慎设点,从严管控。第五条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总数原则上控制在870个以内(见附件2),各相关区域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按以下原则确定:1、每个涉农乡镇设立1个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点,县级城区另设2个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点;2、农作物播种面积超过200万亩的县(市),在上述基数上上调10%,农作物播种面积超过300万亩的县(市),在上述基数上上调20%;3、主要农药集散地、辖区内有大型农场的和市(州)级市辖区参照此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量。

26、涉农乡镇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点门店原则上应当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第六条市(州)级政府所在地城区(包括各类开发区等)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点,由市(州)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级地方农业部门】根据最高限额数量,制定本辖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具体布局,并组织具体审核。第七条市(州)级地方农业部门要统筹协调处理好辖区各县(市)之间因建设各类开发区形成的个别乡镇行政管辖权变更问题,防止出现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和监管盲区。第八条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必须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准条件。第九条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按“依法依规、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满额即

27、止”的原则核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限时申报通知,按照具体规划布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对符合条件申报者超过定点区域定点数量时,要通过招标评审、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点,统一上报省级农业部门。第十条鼓励大中型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发展限制使用农药连锁经营,连锁分支机构设立必须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每个分支机构视为1个定点经营点,必须纳入所在地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开展连锁经营的企业对其连锁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负责。第十一条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

28、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除外)。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第十二条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并达到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者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的跟踪管理,每年年末上报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情况。对区域内因撤销、吊销、注销等原因造成经营点减少,或原未达到规模限额需要补齐或增加经营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统一申报和具体审核工作,但每年不得超过1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点的监管,对违反农药

29、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需要吊销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报请省农业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被撤销、吊销、注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吊销、注销并发布公告,告知等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从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第十七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吉林省农业委员会。附件:1.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2 .吉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表3 .吉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推荐意见中华人民

30、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序号有效成分名称备注1甲拌磷实行定点经营2甲基异柳磷3克百威4磷化铝5硫丹6氯化苦7灭多威8灭线磷9水胺硫磷10涕灭威11漠甲烷12氧乐果13百草枯142,4-滴丁酯15C型肉毒梭菌毒素16D型肉毒梭菌毒素17氟鼠灵18敌鼠钠盐19杀鼠灵20杀鼠酸21澳敌隆22溟鼠灵23丁硫克百威24丁酰肿25毒死婢26氟苯虫酰胺27氟虫情28乐果29鼠戊菊酯30三氯杀蛾醇31三口坐磷32乙酰甲胺磷吉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表序号地区经营点数备注合计863长春市1401城区192双阳区93九台区234榆树市36

31、5德惠市246农安县29吉林市1097城区268桦甸市139蛟河市1910舒兰市2211磐石市1812永吉县11四平市8213城区1214辽河垦区615双辽市2216梨树县2317伊通满族自治县19辽源市3918城区619东丰县1820东辽县15通化市7121城区722集安市1723通化县1724辉南县1325柳河县17白山市6726城区1627临江市1528抚松县1629靖宇县1030长白朝鲜族自治县10松原市10831宁江区1132长岭县2933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2934乾安县1435扶余市25白城市9936跳北区1737济南市2438大安市2039镇贲县1640通榆县22延边州8541延吉市642图们市643敦化市2044龙井市945建春市1246和龙市1047汪清县1148安图县1149长白山管委会250梅河口市2851公主岭市33吉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真实性核查意见(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布局等):经办人:年月日单位领导意见:(单位公章)领导签字: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