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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21号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安排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其次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条中心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心预算)由中心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心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心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心对
2、地方返还或者赐予补助的数额。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赐予补助的数额。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心和地方分税制。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
3、得变更。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其次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心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心和地方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批准中心预算和中心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变更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心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心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心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确定和吩咐;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变更或者撒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确定和吩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确定、吩咐和决议。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
5、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确定和吩咐。第十四条国务院编制中心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心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心和地方预算的执行;确定中心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心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心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变更或者撤销中心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确定、吩咐;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心和地方预算的执行状况。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
6、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确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变更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确定、吩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状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确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状况。第十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详细编制中心预算、决算草案;详细组织中心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心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详
7、细编制中心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心和地方预算的执行状况。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详细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详细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详细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状况。第十七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状况。第十八条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依据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支配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九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8、三)专项收入;(四)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一)经济建设支出;(一)教化、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四)国防支出;(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其次十条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心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心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心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其次十一条中心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心上解收入、中心对地方返还或者赐予补助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次十二条预算收入应当统筹支配运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其次十三条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
9、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第四章预算编制其次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其次十五条中心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状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料进行编制。其次十六条中心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依据复式预算编制。复式预算的编制方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其次十七条中心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心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中心预算中对已经举借的债务还本付息所需的资金,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其次十八条地方各级预算依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
10、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其次十九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依据规定必需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第三十条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须要的前提下,妥当支配其他各类预算支出。第三十一条中心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支配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依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依据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
11、算执行中的自然灾难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别开支。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依据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刚好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详细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心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
12、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特地委员会或者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确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心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第三十九条中心预算由全国
13、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四十条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刚好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刚好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
14、,须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刚好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刚好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笫六章预算执行第四十三条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详细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第四十四条预算年度起先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依据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支配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据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刚好、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
15、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刚好、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刚好、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需依据预算执行。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需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心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必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刚好精确地办理预算收入
16、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觉问题时应当刚好建议本级政府实行措施予以解决。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
17、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第五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确定。第五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预算调整第五十三条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心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别状况须要增加支出或者削减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第五十四条各级政府对于必需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心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需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
18、算的调整方案必需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需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确定。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六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赐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更,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状况;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
19、、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状况。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依据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须要调剂运用的,必需依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第八章决算第五十九条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详细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第六十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精确、内容完整、报送刚好。第六十一条各部门对所震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
20、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觉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订正第六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心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六十三条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
21、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须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经审议确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本法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九章监督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心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
22、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和供应必要的材料。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需刚好赐予答复。第六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第七十条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状况。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状况。第七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
23、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赐予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订正,并由上级机关赐予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运用的监督。第七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管理,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八条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