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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围绕上市公司业务进行战略并购是一种常见方式。通常,并购基金都是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存在。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的认定有别于公司制企业,不是以单一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及机制、表决权的行使、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等有其特殊性,使得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的界定相对更为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实中,上市公司决定是否控制并购基金通常取决于并购基金投资的项目情况。若并购基金收购的标的公司的业绩、规范性等暂时达不到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利润等财务指标有不利影响,则并购基金不适合由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不适
2、宜由上市公司控制。但基于上市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从战略角度考虑,上市公司通常会成为并购基金的大1.P,在此情况下,如何界定并购基金的控制权归属,成为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之一。一、合伙型并购基金控制权的认定(一)控制权的认定逻辑关于控制权的认定,一般指能够实际支配主体行为的权力。从公司的角度来讲,鉴于公司主要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判断公司的控制权时,一方面从股权投资关系判断,另一方面也要综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的影响进行判断。公司法主要从以上两个角度进行了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
3、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权投资关系方面,出资比例超过50%,往往可以决定股东(大)会普通表决程序下的议案,可以认定能支配该公司的主要经营行为,同时,公司法也做了兜底的规定,出资比例虽不足50%,如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依然可认定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思路与上述公司法的思路一致,鉴于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更为分散,区别于公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50%的判断要求,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4、产重组管理办法在认定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比例放宽至30%,同时明确了可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也为控制权的认定情形之一。根据上述规定,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具体体现为下列情形之一:(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在上述规定之外,还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的情况,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5、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该认定也与上文中通过支配上市公司的行为实现控制的思路一致。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也从财务角度对控制权的认定有进一步延伸。除上文法律法规中强调的通过相关主体的活动的决策方式来判断能否主导相关主体的活动外,会计准则更多的从能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方面进行判断。(二)有限合伙性质并购基金控制权界定的影响因素鉴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更强,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法较为自主、灵活地通过合伙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表决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等事项进行约
6、定。据此,区别于公司制并购基金主要基于股权比例及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权判断控制权,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确定主要由合伙协议约定,即要根据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判断有限合伙的出资人是否能实际支配该有限合伙企业,若可以,则可界定为实际控制人,需要合并并购基金的财务报表。认定有限合伙型并购基金的控制权,需要结合并购基金中各合伙人性质、治理结构、风险收益等进行实质判断。1、合伙人性质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1.P)。其中,GP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
7、限责任。通常认为,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GP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但是针对上市公司投资并购基金的特殊背景,目前市场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往往不能实际控制基金,不能简单认定GP拥有并购基金控制权。上市公司作为该模式下的一类特殊1.P,与GP共享投资、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实践中对控制权的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2、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并购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应能控制并购基金的运营,界定依据需要综合考虑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1.P)不执
8、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通常情况下,GP出资较少甚至不实缴出资,但其负责公司的运营,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因此,对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的界定突破了公司项下以出资比例来评估控制权的方式。合伙企业法给予有限合伙较大的自治权,合伙人可通过合伙协议自行约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办法,并以此确定有限合伙的控制关系。并购基金内部决策的控制权要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会议决策机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投委会决策机制等综合判断。3、并购基金的收益分配等其他影响因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定义,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
9、报是认定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权的要素之一。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时,会影响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大小。就有限合伙制并购基金而言,超额收益的分配会在实质上影响回报的可变性,享有最大可变回报的一方,界定为并购基金的控制人的可能性最大。二、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控制权界定案例分析经检索上市公司参与投资并购基金的相关案例,就其并购基金的设计及控制权的认定情况梳理如下,以分析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控制权的认定标准与思路.(一)上市公司持有GP股权的并购基金经查询,上市公司持有GP股权的并购基金案例如下:序号上市公司名称并购基金名称合伙人性质及椅有基金份额投资决策委员
10、会,内部决策收益分配控制权认定时间1天马股份(002122)广州星河正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蹲合伙)上市公司控制(R也是劣后级1.P.合计持有20.43%的财产份额.上市公司45席位,决策需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上市公司享有劣后分配.构成控2017年8月2中砂资源(002738)北京中旷开源二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意合伙)上市公司持有GP55%的股权,作为1.P亶接持有并购基金50%的财产份额。GP为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基金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投资决策委员会设3名委员.负责投资方向和投资策88的确定和调整,以及向GP提出支持或否决有关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或退出的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决议均需委
11、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未在公开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所占投委会席位.无结构化安排,按实撤出资分配.构成控制2017年8月3金运激光(300220)武汉高投金运激光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运激光出资比例为48.76%,并持有基金管理公司40%股权,拥有基金管理公司60%表决权投资事务由投委会决策,投委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上市公司推荐3名、另一1.P推荐2名,得到全体投委会三分之二赞成票的,投资决策有效.首先让基金所有人(包括管理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回收其实缴出资劄1.实缴出资醵全部收回后如有余额,则按20%和80。的比例在管理人和基金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基金合伙
12、人(包括普通合伙人)所获得的X0%的收益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构成控制2018年4月4北京文化(OOO802)北京高览投济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市公司持有GP30%的股权,作为1.P直接持有并购基金76.2%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其权限是D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3查阅有限合伙的财务会计眯簿等财务资料.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优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不构成控制
13、2020年7月上表中的天马股份案例、中矿资源案例,上市公司控制有限合伙的GP,且上市公司或能控制投委会的决策,或其控制的GP负责执行基金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均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控制的并购基金。金运激光案例中,其虽能控制GP,但一方面从金运激光对基金主要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影响来看,基金所有投资决策均须由金运激光和另一1.P共同投票决定,金运激光不享有单方面决策任何投资活动的权力;另一方面从对基金可变回报的承担角度,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基金的投资收益及损失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综合上述因素,未认定金运激光控制该基金,也未将该基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北京文化案例中,上市公司虽持有GP股权,但未能对GP形成控
14、制,虽然上市公司作为1.P直接持有并购基金76.2%的财产份额,因1.P无法执行合伙事务,其无法单方面决策有限合伙活动,仍未认定其持有并购基金的控制权。由上述可见,上市公司持有GP股权或控制GP,并不一定能控制基金。(二)上市公司仅作为1.P,且持有合伙份额超过50%在公司制下,持有公司股权(份)比例超过50%,往往可以认定为可以控制该公司,有限合伙性质的并购基金中,投资比例对控制权的影响又是怎样的呢?可以看以下上市公司作为1.P,且持有合伙份额超过50%的案例:序号上市公司名称并购基金名称合伙人性质及持有基金份额投资决策委员会,内部决策收益分配控制权认定时间1梅泰诺,现己更名为数知科技(30
15、0038)上海锦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梅泰诺收购其他1.P的出资额.收购完成后,共持有99%出资额。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其他1.P出资额,拥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5个席位。未公开披露。构成控制2017年X月2京蓝科技(000711)北京京蓝云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京蓝科技为井购基金的1.P,持有99.5%合伙份额.GP京蓝若水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0.5%合伙份额.GP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职责.GP为京蓝科技承担保底收益3%以上的义务,如果收益超过6%,则将在优先分配给京蓝科技6%的收益后,才分配给GP25%的超额收益,财余收益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如
16、果投资回报达不到3。年的固定收益,则由GP从合伙企业清菖后的剩余财产予以弥补,仍不足以支付时,由GP以其自有资产予以弥补至3%.不构成控制2019年3月3ST天娱(002354)深圳天神中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神娱乐共认缴出资39,000万元,其中优先级份额34,000万元,劣后级份额5.000万元。对应合伙份额共计78.15%.GP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拥有35席位,投委会的决策制度要求全体委员一致通过。执行事务所合伙人的除名及更换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在投资项目退出时,在扣除基金管理费用和其他日常经营费用后,结合合伙人性质和资金性质,按照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
17、劣后级份额的顺序,迸行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具体方式和比例以各方最终签署的合伙协议为准。不构成控制2019年6月4北京文化(000802)舟山嘉文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市公司子公司世纪伙伴作为1.P直接持有并麴基金63.3%的财产份额,GP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市公司2/5席位,决策需2/3以上方有效.(I)优先向全体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2)若有剩余,优先向全体一般级有限合伙人分配;若有利余,优先向普通合伙人分配:(4)若有剩余,普通合伙人有权获得剩余全部收益的10%作为超额奖励,财余全部收益的90%由一股级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按合伙份额比例分配。不构成控制2020年7月
18、上表中,同样为上市公司持有99%合伙份额,梅泰诺案例被认定为控制该基金,京蓝科技未认定控制,其主要区别即在于对公司的内部决策的控制力,梅泰诺案例中,上市公司拥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席位,京蓝科技案例中,上市公司无法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决策,同时GP享有可变回报,加强了GP的控制。京蓝科技案例,可以作为1.P持股比例较高且未被认定为控制的较为经典的案例,其架构设计及是否构成控制的认定思路,也可供拟对基金高比例投资,同时不计划控制基金的上市公司进行参考:1、根据合伙企业协议,京蓝科技作为有限合伙人是投资者身份,只以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不具有经营管理权。而京蓝若水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19、合伙人),行使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职责,拥有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力,能够控制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京蓝科技不能罢免执行事务合伙人,未经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也无权自行改变关健性条款。2、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可变回报,并能够运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二京蓝若水作为普通合伙人,既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需对京蓝科技承担保底责任,
20、其取得合伙企业控制权对合伙企业进行实质控制,符合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由上分析可见,认定控制的主要因素为上市公司能否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决策,该种控制受合伙协议的约定影响,并不与投资份额比例完全匹配。ST天娱案例的思路也如此,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后股权管理、投资后权益的调整、变现、退出方案等进行决策时,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每人一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过审议事项,天神娱乐不能对并购基金进行控制,不能主导并购基金的相关活动,不符合控制条件,故上市公司未将并购基金纳入合并范围。由上述可见,上市公司作为1.P持有合伙份额超过50%,并不一定能控制基金。(三)上市公司作为1.P且在投资决
21、策委员会有席位的并购基金经查询,上市公司作为1.P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席位的并购基金案例如下:序号上市公司名称并购基金名称合伙人性质及持有基金份额投资决策委员会/内部决策收益分配控制权认定时间1梅泰诺,现已更名为故知科技(300038)一室理(Wl海资矗-上投中限梅泰诺作为1.P出资9700万,持有32.33%出资额.上市公司3/5席位,另一1.P拥有2,5席位,投委会的决策制度要求45委员一致通过。未公开披露.不构成控制2016年8月2梅泰诺收购其他1.P的出资额,收购完成后,共持有99%出资撅.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其他1.P出资额.拥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5个席位.未公开披So构成控制2017年
22、8月3润邦股份(002483)浦业金业合泄产基企限通保购伙有南环并合1例上市公司作为劣后级1.P,持有33.33%的财产份额。上市公司2/3席位.决策需23徵成票方有效.上市公司享有劣后分配,外部管理人GP无超额收益回报.构成控制2017年8月4天马股份(002122)广州星河正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市公司作为GP、劣后级IT1合计持有20.43%的财产份额。上市公司4,5席位,决策需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上市公司享有劣后分配,构成控制2017年8月5全新好(000007)上市公司作为劣后级1.P,持有25%的财产份额。上市公司”7席位,上市公司具有一票否决权。上市公司享有劣后分配
23、,且上市公司对优先级1.P提供差额补足及回购等增信指施,外部管理人GP享有20%超额收益汇报。共同控制或圭大影响2017年8月6天夏智.辕(000662)夏资伙有天投合I阳州兴理业邮杭客管企限上市公司子公司天夏科技作为劣后级1.P,出资6300万,持有31.5%的出资额。上市公司1/3席位,投委会的决策制度要求45委员一致通过。优先级U享有年化7.67%收益.天夏智整对华润信托出资负有回购和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差额补足义务。不构成控制2017年8月7汉威电子(3OO7)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市公司持有30%的财产份额.上市公司15席位,决策需半数以上方有效.无结构化安排,外部管
24、理人(泞根据投资年化收益提取业绩分成。不构成控制2017年8月从上文可见,是否控制基金的决策对认定控制权有着重要的影响。上表中,润邦股份案例和天马股份案例,上市公司因其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的席位可决定最终的决策结果,均认定为上市公司控制,与此对比,天夏智慧案例与汉威电子案例中,上市公司无法控制投委会,最终均认定为不构成控制。是否控制基金的决策活动对认定控制权的影响,可突破GP、1.P的区分。最为明显的是梅泰诺的案例,GP在投委会中并没有席位,GP不拥有并购基金控制权,仅为代理人,在该案例中,梅泰诺通过收购其他1.P的出资额,拥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5个席位,作为1.P实现了对并购基金的控制。但是否
25、能控制投委会也仅是判断是否达成控制的一个因素,仍存在特殊因素影响控制权认定的情况,如上表中的全新好案例,上市公司虽只拥有投委会2/7席位,但拥有一票否决权,最终被认定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三、影响并购基金控制权的结构设计综合上述规定及案例,就并购基金控制权,在并购基金的结构设计上需特别关注事项提示如下:(一)合伙人性质根据上述案例,不能简单认定GP拥有并购基金控制权,实践中对控制权的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存在以下例外情况:1、GP仅为代理人在部分并购基金中,因某位拥有较高合伙份额1.P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可自主罢免GP或决定合伙企业重要事项,该GP名义上负责基金的管理,实际为代该1.P
26、行使决策权,该GP对该基金并不构成控制,如上文提到的梅泰诺案例。2、存在劣后级1.P部分并购基金通过结构化设计,对1.P进行优先、劣后的分类,合伙协议中的约定可能导致劣后级1.P享有可变回报,如果GP一方不能完全决定合伙事务,那么劣后级1.P有可能被认定为控制人,详见第(三)部分”并购基金的收益分配”。由上可见,GP与1.P身份不是确定控制权的决定性要素,从通常情况来讲,上市公司在设计并购基金结构时,如不计划控制、并表该基金,建议减少或不在GP中持股。(二)并购基金的经营决策1、投资项目决策作为并购基金,其主要经营活动集中在对外投资上,包括审议合伙企业投资政策和管理制度、审议项目投资方案和投资
27、退出方案、决定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等的投资项目决策,往往是有限合伙型并购基金的重点决策内容。一般而言,并购基金均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并购基金的投资项目决策,就投委会的设置,会影响到并购基金控制权认定的条款如下:(I)投委会组成,即投委会的席位总数及各投资方的席位数量。(2)表决规则,常见的为2/3以上同意和全体同意。实际操作中,一方完全控制投委会的情况较少,需结合上市公司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表决权的大小,上市公司表决权的集中程度和其他投资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进行判断。(3)特殊权利,如1.P的一票否决权等。目前,关于一票否决权属于保护性权利还是实质性权利
28、尚存在争议。但结合上文中全新好案例,上市公司虽拥有席位较少,但拥有一票否决权,可以作为说明其具有控制力的表现之一,该并购基金最终认定为共同控制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基金设立时投资项目和收购价格等核心条款就已经确定,投委会的作用被削弱,投委会的表决权安排对控制权判断的影响力也相应减小。2、其他合伙事务决策有限合伙制并购基金的经营决策,除上文中常见的投委会中的决策外,还包括一般合伙事务的决策。以申科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案例为例,该案例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为一有限合伙企业,证监会就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提出反馈,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
29、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对此申科股份从该有限合伙的重大事项决策角度进行了分析,如上市公司作为份额比例较大的1.P,拟加强GP对有限合伙的控制。该案例的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值得借鉴,如GP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企业,并对包括合伙企业的增资及增资方案、引入新的合伙人或协议退伙、合伙企业的续期及解散以及合伙企业重要决策机构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等事项具有唯一的决定权,并因此能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决定性影响。最终认定为GP控制该基金。(三)并购基金的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对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的影响,主要是来源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即根据是
30、否享有可变回报判断是否享有并购基金控制权,此时,需注意以下影响因素:1、存在劣后级1.P在存在结构化安排的并购基金中,优先级1.P优先自并购基金投资收益中获得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回报,劣后级1.P在优先保障优先级1.P的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回报后方可享受投资收益。在此种结构中,劣后级1.P可能享受高额收益,也可能本金都无法收回,其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将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此时会认定其对并购基金具有较大的控制权。如上文中的天夏智慧案例,即因上市公司子公司作为基金劣后级1.P被交易所出具问询函,就风险敞口、是否构成控制等进行了问询。天夏智慧回更中,以出资额比例不足50%,投资决策机
31、构里没有过半数的表决权为由,认为上市公司不能通过参与拟设立基金的经营活动来获得可变回报,故对拟设立基金不形成控制。2、GP获取超额收益GP一般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根据投资规模按一定比例提取固定管理费,同时根据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取得收益分配,如GP可根据基金业绩取得业绩分成,该部分业绩分成以浮动管理费或以超额收益的形式体现,实际为可变回报,GP对并购基金的控制权因可变回报相关安排而加强,上文中的京蓝科技案例即是此种情况。综上,在判断对并购基金是否具有控制权时,应综合合伙人的性质、经营决策、收益分配等因素进行判断。各上市公司在搭建并购基金架构时,可结合上述因素,灵活处理,以实现上市公司权益。附参考资料:
32、如何认定并购基金的控制权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合并与收购成为日益频繁的现象。为了实现更大规模的合并与收购,并购基金作为专门从事并购活动的金融工具应运而生。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不同表现在,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意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因此如何认定并购基金的控制权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一、什么是并购基金并购基金是一种专门从事企业合并与收购活动的基金,通过募集资金来购买、整合或重组其他公司的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并购基金通常由资金丰富的投资机构或专业投资者建立,其目的是通过收
33、购或重组公司来实现投资回报。二、为什么要设置并购基金并购基金的设置有以下几个原因:1、由于并购活动常常需要大量的资金,企业往往难以独立承担。公司可联合PE等机构设立并购基金筹集到大量现金,既不占用公司过多的日常经营资金,又可通过集中募集资金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并购交易的顺利进行。2、并购基金可聘请具有专业投资与管理能力的基金经理,通常拥有丰富的并购经验,能够提供有针对性的战略规划和操作指导,提高并购成功的概率。3、并购基金还可以通过整合被收购企业的资源,实现协同效应,降低经营风险,并为投资者带来更高的回报。三、如何认定并购基金的控制权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需要
34、考虑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关于控制权的认定便至关重要。由于并购标的运营状况不一,是否将并购基金纳入合并报表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利润等财务指标均有重大的影响。通过对并购基金控制权的不同认定,可对并购基金在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和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之间灵活转化,从而达到优化公司财务报表,调节利润的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可以看出,影响控制权的关键因素为主导投资、影响回报及可变收益。如果投资人能够主导并购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决
35、定并购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可据以从该并购基金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具有不确定性的利益,则说明该投资人能够对并购基金实施控制。根据并购基金设立的组织形式,主导并购基金、决定并购基金决策的控制权判断有所差异:1、公司制并购基金公司制并购基金的控制权认定相对简单,与控制公司类似,主要取决于资本结构、持股比例和实质决策权。持股比例方面,如果一个并购基金持有目标公司足够多的股份,且其他股东无法形成有效的反对联盟,那么该并购基金很可能拥有控制权。一般而言,如果一个并购基金持有超过目标公司50%的股份,可以被认为具备控制权。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并购基金持有较少的股份也可以实现控制权。例如,具有特殊股权安排的情况
36、下,并购基金拥有特定的优先股或特权股,拥有决定性的表决权,即使并购基金只持有少数股份,依然可以对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层产生重要影响,从而获得控制权。实质决策权方面,是指并购基金在目标公司中发挥影响力的重要表现,具体体现在是否拥有股东会表决权、是否是董事会成员、是否参与重要决策,比如并购基金是否在董事会拥有董事、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等职位,参与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对重大资本支出、关键业务发展、重大投资等方面提供重要意见或参与决策制定等。2、有限合伙制并购基金有限合伙制灵活性更强,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判断有限合伙的出资人是否能实际支配该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对各方权利义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
37、行、表决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等事项都是一事一议,因此认定有限合伙型并购基金的控制权,需要结合并购基金中各合伙人性质、治理结构、风险收益等进行实质判断。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并购基金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1.P),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1.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一般而言,GP出资较少甚至不实缴出资,但其负责公司的运营,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GP享有一定控制权。3、其他因素除了上述因素,投资回报率、能够提供有效的战略规划等因素也能影响控制权的变化,比如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
38、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时,会影响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大小。总之,要认定并购基金的控制权,需要综合考虑资本结构、持股比例、决策权、投票权、投资回报、管理层关系以及战略规划和整合能力等因素。只有综合考虑这些方面,才能准确判断并购基金的控制权,为并购交易提供合理的判断依据。上市公司参与合伙企业并购基金是否具有控制权问题之探讨市场上有很多种类的基金,从组织形式看,基金主要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通常,并购基金都是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存在,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围绕上市公司业务进行战略并购。但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的认定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它并不是以单一的出资比例
39、来确定,往往是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综合考虑合伙人的性质、经营决策、收益分配等因素来认定其控制权,这也使得合伙企业并购基金的控制权界定相对更为复杂,在更多情况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我们就围绕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有限合伙性质并购基金有关控制权的认定及主要影响因素探讨如下:一、合伙人性质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货任。通常认为,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但是针对上市公司投资并购基金的特
40、殊背景,目前市场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往往不能实际控制基金,不能简单认定普通合伙人拥有并购基金控制权。上市公司作为该模式下的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共享投资、管理和决策的权利,但也存在GP仅为代理人或存在劣后级1.P的例外情形,因此GP与1.P身份不是确定控制权的决定性要素,实践中对控制权的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并购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应能控制并购基金的运营,界定的依据需要综合考虑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1.P)不执
41、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通常情况下,GP出资较少甚至不实缴出资,但其负责公司的运营,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因此,对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的界定突破了公司项下以出资比例来评估控制权的方式。合伙企业法给予有限合伙较大的自治权,合伙人可通过合伙协议自行约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办法,并以此确定有限合伙的控制关系。一般来说并购基金内部决策的控制权要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会议决策机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投委会决策机制等综合判断。三、并购基金的收益分配等其他影响因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定义,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
42、享有可变回报是认定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权的要素之一。投资方自被投资单位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时,会影响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大小。就有限合伙制并购基金而言,超额收益的分配会在实质上影响回报的可变性,享有最大可变回报的一方,界定为并购基金的控制人的可能性最大。结合上述因素再来看下面案例:一、你公司关处置公司丧失控制权追溯调整母公司财务报衣期初及上年同期数的公告显示,你公司认定2017年丧失对子公司武汉高投金运激光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高投基金”)控制权,同时不再将高投基金纳入2017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并追溯调整母公司报表期初财务数据。请你公司解释说明
43、变更高投基金发起人协议相关内容的原因,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并请会计如K务所针对伪力占合伙企业份额50.5%但认定丧失l投联金控制权合理全表明确意见:1、案例背景说明武汉高投金运激光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投基金”),系由湖北高投金运激光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激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梁伟、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高投”)联合发起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根据高投基金发起人协议,梁伟认缴出资份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占比56.604%;基金管理公司认缴出资份额为人民币300万
44、元,占比5.66%,湖北高投认缴出资份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占比37.736%。2015年2月5日经董事会审批,梁伟将高投基金56.604%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实缴出资人民币0元)以人民币0元的价格转让给金运激光,并于2015年2月12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截至2017年7月11日高投基金发起人协议修订之前,金运激光和湖北高投分别实际出资5,000万元,其中各代劣后级资金出资500万元,代优先级资金出资2,500万元,各占高投基金份额的50%。本次发起人协议修订后,公司实际出资额由5,000万元变更为2,550万元,占合伙企业份额50.5%,湖北高投出资额由5,000万元
45、变更为2,500万元,占合伙企业份额49.5%o2、关于金运激光是否对高投基金实施控制的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报表,“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次关于高投基金发起人协议修改之后,金运激光是否仍能对高投基金实施控制的判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考虑:(1)金运激光对高投基金主要经营活动的决策权高投基金的主要经营活动为对非证券类股权投资,设立目的为服务上市公司的并购需求,上市公司主导和参与了其设立和架构设计,该基金的投资方向集中于激光设备及3D打印行业,通过并购为上市公司主业延伸
46、发展提供协同效应,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根据修改前发起人协议,“投委会成员5名,其中,金运激光推荐2名,高投公司(湖北高投)推荐2名,优先分配1.P推荐1名。投委会采取一人一票制,得到全体投委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票的,投资决策有效但实际优先资金未到位,金运激光和湖北高投各推荐2名投委,各占50%的表决权。从投委会席位设计来看,虽然金运激光不能单方面决策投资活动,但享有否决权。另外根据出资的补充协议,特别约定条款“如基金公司拟投资的项目是由金运激光选定,且对单个项目的合计投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时,投委会委托金运激光对该项目进行决策并且为最终决策,金运激光应当就该等项目的投资决策结果报投
47、委会备案J即符合上述情况的投资,不需要经过投委会表决。上述条款的设计,说明金运激光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享有否决权,对提出的不超过3,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可以单方面决定是否投资,即金运激光有较大可能对高投基金实施控制。2017年7月11日生效的发起人协议(修订稿)取消了“对单个项目的合计投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时,投委会委托金运激光对该项目进行决策并且为最终决策”的特别条款约定,另一方面,投委会的组成修改为“投委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金运激光推荐3名,高投公司推荐2名。”投委会决策项目投资活动,“采取一人一票制,得到全体委员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票的,投资决策有效。”根据修改后的条款,所有投资决策均须与由金运激光和湖北高投共同投票决定,金运激光已不再享有单方面决策任何投资活动的权力。(2)对高投基金可变回报的承担根据修订前由金运激光与湖北高投签订高投基金发起人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基金公司(高投基金)所投项目由金运激光承担回购责任,并保证项目回购年化收益率不低于8.5%。”此条款的存在代表了高投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不管是优先级还是劣后级)都不会存在投资风险,而金运激光承担了投资项目无法收回时本金和利息损失的重大风险。因高投基金的投资活动将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关于未退出项目回购的兜底条款安排使金运激光承担了高投基金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