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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实施方案为规范和指导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与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明确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包括农户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镇农办、城乡建设办、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房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后各自的职能,明确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与管理方面的职责。L镇农业农村办。负责统筹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进行查处。2,镇财政分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等,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
2、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3.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对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作出规定。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依法查处相关土地违法案件。4,镇城乡建设办和房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二、强化属地管理
3、按照“市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认真落实镇、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L村级组织负责审核。具备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小组村民讨论或者征求本小组村民意见,获得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会议记录(意见)等材料交村级组
4、织审核。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核通过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将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意见)、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由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镇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2.镇政府负责审批。镇政府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镇财政分
5、局、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机构联审联办的审批机制。镇财政分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并综合镇有关机构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待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城乡建设机构负责审
6、核农房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涉及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电力、卫健、文旅、通信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上述事项由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并办理。镇政府根据镇财政分局或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机构提出的审批建议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予以批准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政府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审批情况报市经管局备案,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有宅基地的居委会参照村标准执行。三、严格规范共抓落实镇政府依法依规,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不断规范提升宅基地和农
7、房审批管理水平。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通力合作,探索创新,推动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化。L严格“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村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在新房建成六个月内,村民应将易址建房后的原宅基地或在原址建房后多余的宅基地交还村级组织。2 .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镇政府要组织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乡建设等机构,全面落实申请审
8、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审批前,组织实地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批准后开工前,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建房完工后,组织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通过的,由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户据此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有关单位要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有关限定标准、宅基地分配资格条件、宅基地
9、和农房审批管理制度、办事指南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行政审批系统和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等。镇政府要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六公开”制度,即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公开、村庄规划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开。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并纳入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透明;要实行建房公示牌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进行施工。4 .强化监管严肃纪律。镇政府依法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财政分局、城乡建设、村等开展农村
10、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并将线索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管局。村级组织要加强巡查,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等违建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镇政府要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建房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房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村级组织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5 .加强协调提升服务。镇村和各有关单位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相互通报情况,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提高审批效率,相关审批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实现农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