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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4ICS13.100C57安徽省地方标准DB/T34XXXX-2024非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规定Radioactiveoccupationaldiseasesofnon-medicalinstitutionsRegulationsonprotectionandmanagement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II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4一般要求45放射防护管理机构与人员56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规程及档案57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现状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8放射工作场所辐射防管理69个人剂量监
2、测管理910放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101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1112放射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11本文件GB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提出。本文件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所、合肥市职业病防治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殷春许、张岭、钱磊、吴品森、刘胜萍、程贞树、宇而军、余润泽、刘志林、王莉莉、何廷贵、朱卫东、章诚、叶婷婷、程皖燕。DB34TXXXX-2024非医疗机构放射性作业职业病危
3、害防护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非医疗机构放射性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一般要求、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工作场所辐射防护要求、放射防护评价、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放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以及档案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销售、贮存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非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1806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12
4、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DB34/T4571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3.1放射源radioactivesource载有用作辐射源的放射性材料的源。3.2密封源sealedsource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3.3非密封源unsealedsourceo除密封源以外的所有形态的放射性物质3.4放射性同位素radioisotope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3.5放射工作人员radiationworker受聘用
5、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3.6实践的正当性justificationofapractice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提出的辐射防护三原则之一。即辐射照射的实践,除非对受照个人或社会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包括健康与非健康危害),否则就不得采取这种实践。3.7射线装置radiationgenerator使用电能产生电离辐射的装置,包括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和X射线机。3.8非医疗放射机构non-medicalradiationinstitutions放射诊疗机构以外的生产、使用、贮存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主要包括工业辐照、工业探伤、核仪表、放射性测井
6、、兽医放射学、科学研究等单位。4一般要求4.1 用人单位是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性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4.2 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放射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4.3 放射性作业应遵从放射实践的正当性判断、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等放射防护基本原则。4.4 从事或准备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知识,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
7、训并考核合格。4.5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分类。In类射线装置、IV类和V类密封源、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及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属于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上述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外的其他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5放射防护管理机构5.1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应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及日常事务的管理。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加强对本单位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定期检查,查找不足,以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5.2 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工
8、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5.3 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规程及档案6.1 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可参照附录B进行。6.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6.3 放射防护培训6.3.1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放射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用人
9、单位主要负责人、放射防护管理人员的放射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放射卫生标准;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放射卫生管理相关知识。6.3.2 用人单位应当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放射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放射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的内容、频度和时间,应与放射性作业人员所从事放射性作业的职责和责任相符合,与其工作性质和条件相适应。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放射卫生培训。6.3.3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
10、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时间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6.3.4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在岗期间的复训周期不超过2年,复训时长不小于8学时。用人单位应建立并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包括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核成绩等。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内容可参照附录A进行选择。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7.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
11、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7.2 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7.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8放射工作场所辐射防护管理8.1 放射工作场所布置要求8.1.1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8.1.2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12、,应按照放射性污染水平高低顺序合理布置。8.1.3 有与放射性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8.1.4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8.1.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8.2 放射作业场所辐射防护要求8.2.1 用人单位应按照GB18871的要求,将放射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对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照使用的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进行分级。8.2.2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3、、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8.2.3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和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8.2.4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8.2.5 放射工
14、作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安全连锁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Y辐照装置的辐射室人员通道门应设置安全连锁,并与源的升降连锁;人员通道门的内侧设有开门按钮;迷道内设置防人误入联锁;控制室和辐射室设置紧急制动装置,安装固定式辐射监测仪等。加速器辐照装置防护门与控制台总电源或装置高压联锁;迷道内光电显示与控制台总电源或装置高压联锁紧急停机按钮。固定式X射线探伤机、射线探伤机房门口应设有紧急停机按钮;射线探伤机机房应安装固定式辐射监测仪。8.2.6 非密封放射源操作的工作台面、地面应光滑无缝隙,易去污易冲洗。涉及非密封放射源操作,如:开瓶、分装、配制等应在专用通风橱或操作箱内进行。所
15、有进入开放性工作场所的人员离开时,应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8.2.7 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仪器操作、仪表安装和运行维护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结构,掌握放射防护技能,经过良好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具备执行安装、检查及维修工作需要的能力。作业人员应结合放射性危害的种类、放射性作业操作的方式,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服、个人剂量报警仪等个人防护用品。8.2.8 放射性作业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护铅屏风、辐射剂量报警仪等安全防护设施及报警装置。8.2.9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按GB11806的要求执行。8.3 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的储存要求8.3.1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
16、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8.3.2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8.3.3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8.3.4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8.3.5 对放射源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8.4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检测和现状评价。8.4.1 存在放射性危害的用人单位,应
17、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放射卫生档案,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8.4.2 用人单位应开展自主检测。自主检测的监测项目、监测点位及监测频次按照DB34T4571的要求进行。8.4.3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放射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
18、达不到国家放射卫生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8.5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公告制度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放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8.6 个体防护8.6.1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实际需要配备适用、足够和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掌握其性能和使用方法。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8.6.2 用人单位应当对放射性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
19、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8.6.3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用裸露的手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或进行污染物件的操作。8.6.4 用人单位应根据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特点配备适当的医学防护用品和急救药品箱,供处理事故时使用。严重污染事件的医学处理应在医学防护的指导下进行。8.7 放射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8.7.1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满足上述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8.7.2 在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
20、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流出物监测设备等。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均佩戴个人剂量计。8.7.3 用人单位应当对配备的放射防护设备、应急检测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9个人剂量监测管理9.1 用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计划,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9.2 放射工作人员应依法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作业时应佩戴个人剂量计,职业
21、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和内照射个人监测按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I28)、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要求执行。其中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按照有关标准执行。9.3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遵循下列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进入辐照系统、工业探伤等强辐射工作场所,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9.4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常
22、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应急和事故中受到的照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报告。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10放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10.1 用人单位应成立放射事故应急组织,负责组织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响应。应急组织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处理。10.2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应急物资准备和经费保障;放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放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放射事故的总结分析。10.3 按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练。10.4 发生放射事故时,应
23、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10.5 用人单位事故应急中,相关人员应不超越其应急职责范围。如:仅依靠个人技能及经验擅自行动。避免发生急性大剂量全身照射事故,预防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11.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11.2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11.3 放射工作人员
24、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11.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11.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1.6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11.7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现行有效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执行。12放射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12.1 放射卫生档案资
25、料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放射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放射防护设施、辐射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放射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放射卫生管理人员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辐射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职业病危害申报等有关回
26、执或者批复文件;其他有关放射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12.2 用人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附录A(资料性附录)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内容A.1基础类基础类培训可选择以下内容:a)原子核结构和放射性衰变;b)电离辐射与物质的相互作用*;c)电离辐射的量和单位;d)天然电离辐射与人工电离辐射的来源*;e)放射生物效应基础;f)放射性物质的吸收、代谢和促排;g)辐射测量与仪器设备;h)职业性个人监测基础*;i)场
27、所防护监测和检测*;j)放射性事故处理;k)放射损伤的防治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预防*;1)放射性废物处置;m)放射性表面污染的去除。A.2法规标准类法规标准类培训可选择以下内容:a)放射防护法规;b)放射防护标准及其演进c)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A.3防护知识类防护知识类培训可选择以下内容:a)放射防护的宗旨、目的和任务*;b)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C)职业性照射及其防护*;d)外照射防护措施;e)内照射防护措施;f)辐射安全联锁和安全操作技术*;g)电离辐射应用技术的新进展、放射防护新知识和新技术。注:*为岗前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必选项。附录B(资料性附录)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辐射防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主要的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电离辐射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辐射源和射线装置防护设施检修、维修制度等。(6)放射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放射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放射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三)辐射应急标准与响应制度(12)辐射源和射线装置操作规程(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