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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职责内容法人治理结构,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从而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法人治理结构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通常所说的“三会一层)组成:1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
2、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 .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3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4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彳亍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法定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职责明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协调运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有效制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