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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市有关创新主体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水平,促进专利产业化,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北京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等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转化运用,是指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将我国国内有效专利和符合条件的国外有效专利投入实际生产或应用于提供服务等的行为。第三条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工作以能力建设为基础、综合成效为导向,以专
2、利转化运用赋能产业提质增效发展,加快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二章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第四条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住所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第五条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升专利转化运用综合能力,加快实现专利产业化。根据申报单位专利转化运用策略或计划制定实施情况,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机构设置和团队配制情况,专利转化运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专利资源基础和高质量专利培育情况,完成转让、许可的国内有效专利数量情况,转让、许可国内有效专利的合同金额情况或已登记的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情况
3、以及专利转化运用情况等,分等次给予奖补。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六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服务能力,提升专利产业化能效。根据申报单位专利转化运用服务策略或计划制定实施情况,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和业务机构设置情况,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业务团队配置和人才培养情况,为转让、许可国内有效专利或为达成已登记的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提供咨询、分析、经纪、投融资、法律等实质性转化运用服务的数量和效果等情况,分等次给予奖补。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第七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工作整体安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主要
4、程序包括:(一)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开展申报。(二)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核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研究确定奖补方案,形成拟支持单位的名单。(三)将拟支持单位的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没有异议的,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四)拟支持的单位经公示无异议,按照相关程序拨付奖补资金。第八条本办法认定专利的转让和许可,以截至项目申报时或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范围内,专利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让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为依据。本办法认定涉及国内专利的技术合
5、同成交额,以截至项目申报时或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范围内,有资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为依据。转让、许可专利或达成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涉及专利对外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转让、许可申报单位持有的国外有效专利,申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可以证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补条件的,相关国外有效专利可以视为国内有效专利累计计算转让、许可专利的数量和相应合同金额。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存在涉嫌不以转化运用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或转让、许可专利但未实际转化,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形:1 .转让、许可专利均为或主要为免费,或专利转让许可的数量
6、、合同金额等明显异常且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公布的专利开放许可除外;2 .申报单位与专利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专利转让、许可时具有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或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关系,不能证明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是以转化运用为目的;3 .依法处置职务发明创造形成的专利权,但仅将原专利权人变更为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有,未实现实际转化;4 .因拟放弃专利权等原因批量、低价转让、许可专利,未实现实际转化;5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虚假专利转让许可协议、技术交易合同或专利转让许可协议、技术交易合同未实际履行且无合理理由。(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仅提供专利代理、登记备案事务代办或仅就专利转化运用工作过程
7、中的单一环节提供服务,未对专利转让、许可或达成涉及专利的技术交易提供实质性服务或发挥实质性作用的。(三)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其他本市财政资金项目支持的。(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支持的。(五)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支持条件或由于不符合支持条件被提出异议且查证属实的。(六)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等平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处于经营异常状态,近3年因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惩戒或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第十条拨付支持资金前,申报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已解散、清算、破产、注销、申请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相关程序
8、的;(二)已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或重整,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三)已经或拟与其他单位合并、重组或分立,不再开展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或不再符合支持条件的;不再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出现重大困难的;(四)住所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法定代表人因失信被惩戒的;(五)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项目申报采取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需就其所提交项目申报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专利转让许可、涉及专利的技术交易和申报本项目等有关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自愿承担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二条获得本办法资金奖补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
9、务内控制度,优先将奖补资金用于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相关工作,并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第十三条以提供虚假材料、承诺等方式获取资金支持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申报资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申报、不予支持、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内有效专利”,是指申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通过申请或受让获得并维持有效法律状态的中国专利权。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附件2北京市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2023年10月,国
10、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就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做出重要部署。行动方案聚焦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专利价值实现,部署实施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通过存量专利盘点,分层构建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采取差异化推广措施,促进存量专利精准对接和快速转化。同时,通过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新模式,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加快实施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强化职务发明规范管理,建立单位、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加强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条款审查,推动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专利代
11、理等服务招标机制等打通转化关键堵点,激发运用内生动力。此外,行动方案进一步通过引导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集成化专利转化运用解决方案,培育一批专业性强、信用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型人才,深入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服务精准对接活动等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链条,培育知识产权要素市场,构建良好服务生态。2024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8部门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就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做出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提升我市有关创新主体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水平,
12、以专利产业化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北京市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五个部分、十六条。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说明本办法的制定背景和工作思路,并对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转化运用行为进行了界定。本办法所涉及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工作以能力建设为基础、综合成效为导向,以专利转化运用赋能产业提质增效发展,加快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二部分明确了本办法的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住所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
13、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本办法的主持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升专利转化运用综合能力,加快实现专利产业化。根据申报单位专利运用策略或计划制定实施情况,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机构设置和团队配制情况,专利转化运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专利资源基础和高质量专利培育情况,完成转让、许可的国内有效专利数量情况,转让许可国内有效专利的合同金额情况或完成涉及国内专利的技术合同登记金额情况以及专利转化运用情况等,分等次给予奖补。二是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服务能力,提升专利产业化能效。根据申报单位专利转化运用服务策略或计划制定实施情况,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工作
14、组织管理体系和业务机构设置情况,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业务团队配置和人才培养情况,为转让、许可国内有效专利或达成涉及国内专利的技术合同提供咨询、分析、经纪、投融资、法律筝实质性转化运用服务的数量和效果等情况,分等次给予奖补。本办法的支持标准为: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升专利转化运用综合能力的,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服务能力的,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三部分规定了申报和认定程序和标准。在申报认定程序方面,主要包括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自主申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研究确定奖
15、补方案、公示拟支持单位名单以及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等。在认定标准方面,明确转让、许可专利和涉及国内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认定依据。第四部分规定了管理和监督有关事项。一是明确不予奖补的六类情形,主要包括存在涉嫌不以转化运用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或转让、许可专利但未实际转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专利转化运用过程中仅提供专利代理、登记备案事务代办或仅就转化运用工作过程中的单一环节提供服务,未对专利转让、许可或达成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提供实质性服务或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其他本市财政资金项目支持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支持的;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支持条件或由于不符
16、合支持条件被提出异议且查证属实的;以及,项目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等平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或最近3年因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惩戒或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二是明确了拨付支持资金前,不予支持的五类情形。三是规定项目申报采取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需就其所提交项目申报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专利转让许可、涉及专利的技术交易和申报本项目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自愿承担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四是明确获得本办法资金奖补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优先将奖补资金用于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相关工作,并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五是规定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承诺等方式获取资金支持的可以采取的处理和处置方式。第五部分为附则,进一步解释了本办法所称“国内有效专利”的概念并就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和试行期限进行了规定。